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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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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唐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翠英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建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2020年7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拟向不超过11名(含,不包括预留份额)员工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募集资金不超过2,720万元(含),其中自筹资金总额不超过1,360万元,自筹资金与配资资金的比例不超过1:1,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计划股票来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主要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易承接控股股东的股份或竞价交易、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取得并持有捷顺科技股票(股票代码:002609),不用于购买其他公司股票。本计划存续期不超过60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本持股计划所获得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24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除本草案另有规定外,本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2020年8月14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详见公司先后于2020年7月30日、8月15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等相关公告。

2020年9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案)的议案》。鉴于筹备过程中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考虑,为了推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草案中的资金来源、管理方式、持有人份额分配情况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主要修订内容:(1)本员工持股计划规模不超过2,720万元(含),均为参与人以合法方式自筹资金,不再配资。(2)基于不再配资,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持有份额以持有比例不变,份额分配相应同比例增加不超过一倍。(3)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委托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由公司自行管理。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修订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

2020年9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2020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授权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办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开立的专用证券户(账户名称: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号:0899242486)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刘翠英女士持有公司的股份2,500,000股,占交易前刘翠英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56,510,027股的比例为0.97%。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累计买入捷顺科技股票2,500,000股,占公司现总股本644,697,741股的0.39%,成交金额为26,500,000元,成交均价为10.60元/股。至此,公司已完成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购买,本次持股计划购买的股票将按照规定予以锁定,锁定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24个月,即2020年9月26日至2022年9月25日。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购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

二、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0年7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李旭等21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21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08,4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相应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目前,上述308,400股限制性股票尚未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1、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使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959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6,666,667股(经2015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为67,114,09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7.60元,实际发行56,818,181股,共计募集资金999,999,985.6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验资审计费、律师费等费用19,419,999.73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980,579,985.87元,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共980,999,985.87元(其中包含未转出的验资费、律师费用42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6〕第48190009号)。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709,635,642.57元,其中,2017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113,087,362.28元,2018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120,499,627.61元,2019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442,587,702.21元,2020年前三季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33,460,950.47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92,096,091.67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363,040,434.97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1)募投项目一一“智慧停车及智慧社区运营服务平台”;(2)补充流动资金。2020年10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即将届满且已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具体情况如下: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唐 健

2020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0-087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10月19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在公司三楼总办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唐健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意对外报送《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慧停车及智慧社区运营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期即将届满且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同意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情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亦相应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相应出具了《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代表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登记注销、回购价格调整、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事宜。

(四)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修正案(2020年10月修订)》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事宜。

(五)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拟调整董事会成员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拟变更非独立董事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本次董事会成员调整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采用累积投票制,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事宜。

(六)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定于2020年11月17日下午14:30在公司三楼总办会议室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0-088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10月19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许建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和审核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慧停车及智慧社区运营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期即将届满且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3、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张旭升等10名激励对象因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议对上述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11.29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代表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登记注销、回购价格调整、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0-090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

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慧停车及智慧社区运营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期(2016年10月3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即将届满,且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36,304.04万元(含理财收益及存款活期利息,应付未付款2,136.90万元,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资金的10%或者以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959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6,666,667股(经2015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为67,114,09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7.60元,实际发行56,818,181股,共计募集资金999,999,985.6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验资审计费、律师费等费用19,419,999.73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980,579,985.87元,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共980,999,985.87元(其中包含未转出的验资费、律师费用42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6〕第48190009号)。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定向增发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7年3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以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8,000万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之一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顺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易通”)的增资事项,公司、顺易通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17年8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以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之一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科漫达智能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漫达”)的增资事项,公司、科漫达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17年8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7627 6795 3071,以下简称“中行募投专户”)的募集资金及利息全部变更至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桂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9550 8800 0025 4800 114)进行存储和使用,同时公司注销中行募投专户。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均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有4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募集资金使用、变更及节余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入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已投入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709,635,642.57元,具体情况如下: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2019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外部经济形势和市场条件已发生一定变化,公司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投资建设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慧停车及社会社区运营服务平台项目”中子项目“智慧停车及智慧社区运营中心建设”进行变更,即数据中心放弃自建IDC方式,改为主要采用第三方云服务的方式,并将部分募集资金人民币合计3.5亿元(含募集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用途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该变更事项已经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

(三)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达到预定的使用状态,自2019年开始公司培育的新业务智慧停车运营业务(ToC)、平台及解决方案业务(ToB)、城市级智慧停车业务(ToG)开始进入收入兑现期,助力公司业绩规模化发展。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2015年立项至今,期间市场经济环境、停车行业竞争格局、技术升级迭代发生了巨大变化。项目初期,为应对市场竞争环境、快速推进项目建设,公司计划以自投设备的方式进行停车场及智慧社区项目联网建设。但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市场竞争环境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先行业内互联网免费赠送设备的竞争模式逐渐退出了市场。面对新的变化趋势,公司从经营的角度出发,及时调整市场策略,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方式上除部分特殊性项目外,放弃了公司自投设备的方式,继而推出了更加灵活、更合理设备分期付款的销售模式。在确保募投项目顺利进展的前提下,公司通过建设方式的调整,既可以提高项目的运营质量,同时,又可以大幅降低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因此,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上合计节余募集资金36,304.04万元(含理财收益及存款活期利息、应付未付款2,136.90万元,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

四、募集资金产生节余的原因

(一)公司在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过程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谨慎使用募集资金,并结合实际市场情况,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体目标和质量的前提下,优化项目实施方式,合理配置资源,降低项目建设成本,节约了部分募集资金支出。

(二)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对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了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取得了一定的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

五、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慧停车及社会社区运营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期即将届满且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36,304.04万元(含理财收益及存款活期利息、应付未付款2,136.90万元,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待工程尾款支付完毕、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后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将注销存放上述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相关三方/四方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亦将予以终止。

六、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拟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以下要求:(一)本次拟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节余募集资金已到账超过1年;(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三)本次拟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满足公司业务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业务长远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相关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慧停车及智慧社区运营服务平台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慧停车及智慧社区运营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期即将届满且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慧停车及智慧社区运营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期即将届满且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公司拟对“智慧停车及智慧社区运营服务平台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0-09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3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2日,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9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具体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不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52人调整为531人;首次授予股份总数由12,980,000股调整为12,735,000股;预留部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20,000股调整为1,265,000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20%。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2019年3月19日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53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35,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本次激励计划实际向531名激励对象授予首次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735,000股,登记上市日为2019年3月26日。

5、2019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郭伟等23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郭伟等23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8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6、2020年2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2020年2月14日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6.26元/股的价格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265,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鉴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葛海军等14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葛海军等14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9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审议的预留限制股票授予事项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相应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本次激励计划实际向89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70,000股,登记上市日为2020年3月11日。

7、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公司已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以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492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49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35,45,1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事宜。鉴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马兰英等9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9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9,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事项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审议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相应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8、2020年7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李旭等21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21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08,4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相应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9、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张旭升等10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10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2,9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相应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原因、调整依据、回购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激励对象张旭升等10人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激励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根据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10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份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调整依据

根据《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 回购注销的原则”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P=P0﹣V

其中: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三)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为112,900股,占截至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0.0175%。

(四)回购价格

(1)本次拟回购首次授予股份的回购价格

本次拟回购首次授予股份授予日为2019年3月19日,登记上市日为2019年3月26日,鉴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9年6月3日、2020年5月29日实施完毕,因此本次拟回购首次授予股份的回购价格调整为P1。

P1=P′-V1-V2=3.4-0.15-0.03=3.22(元/股)

其中: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1、V2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1仍须大于1;P1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本次拟回购预留授予股份的回购价格

本次拟回购预留授予股份授予日为2020年2月14日,登记上市日为2020年3月11日,鉴于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0年5月29日实施完毕,因此本次拟回购预留授予股份的回购价格调整为P2。

P2=P″-V2=6.26-0.03=6.23(元/股)

其中: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2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1仍须大于1;P2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在本次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五)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预计人民币498,988元,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回购。

三、预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如下

注:2020年8月14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08,400股。截至目前,尚未完成前述股份的注销手续,本次计算预计股本变动时未考虑因此带来的影响。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其他事项

本次回购注销的事项仍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将由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事宜。

六、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张旭升等10名激励对象因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议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11.29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0月30日出具《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拟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方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公司尚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因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0-092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方深圳市特区建发智慧交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名推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调整董事会成员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王超先生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提名陈晓宁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后附简历)。

任职期间,王超先生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经营发展积极献言献策,公司董事会对王超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任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责,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王超先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晓宁女士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关联董事王超先生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拟调整非独立董事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采用累积投票制,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事宜。

本次调整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陈晓宁,女,1969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程硕士、工学硕士,建筑学专业高级工程师,擅长领域专业为战略规划、投资计划、土地资源管理、项目前期研究及投资管控等。曾供职于中国建筑总公司所属西南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规划建设部、深圳市大铲湾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现任深圳市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其他社会职务:深圳市知识界人士联谊会副会长、深圳市城市规划学会理事、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城市治理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住建局评标专家。

截至目前,陈晓宁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市特区建发智慧交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关联自然人,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陈晓宁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0-093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17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上午9:15一0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0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11月12日,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7、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三楼总办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于拟调整董事会成员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特别说明:

(1)以上议案已经公司2020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议案2、3为特别表决议案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的要求,以上全部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票单独计票,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三、议案编码

四、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0年11月13日8:30-11:30,13:30-17:00

2、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相关证件的信函、传真件进行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以2020年11月13日17:00前到达本公司为准)。

信函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邮编:518049

传真:0755-83112306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唐琨

联系电话:0755-83112288-8829

联系传真:0755-83112306

联系邮箱:stock@jieshun.cn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

邮政编码:518049

2、参加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609”,投票简称为“捷顺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所有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11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09:15一09:25,0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0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票账号:_______________ 持股数:______________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可以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二〇二〇年___月___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0-089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