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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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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张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立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俐漪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普通股股东总数48,302户,其中A股股东总数23,373户,B股股东总数24,929户。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 报告期末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1:主要系期末境内子公司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减少所致。

注2:主要系期末境内子公司预付的货款增加所致。

注3:主要系公司海外子公司预缴的各项税费本期减少所致。

注4:主要系本期公司子公司杜克普百福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出资1.8亿元人民币参股上海吉赞实业有限公司所致。

注5:主要系资本性研发支出本期增加所致。

注6:系本公司子公司Dürkopp Adler AG(以下简称“DA公司”)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增资款本期从银行监管账户已转入资本金账户所致。

注7:主要系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相应的预收货款在“合同负债”科目核算所致。

注8:系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所致。

注9:主要系公司本期将原计入“一年内到期的递延收益”的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完成结转至“其他收益”所致。

注10、主要系境外子公司本期增加的利息及租金费用所致。

注11:系上工富怡智能制造(天津)有限公司本期收到重点医用物资生产企业技改补贴项目市级资金所致。

2. 报告期公司损益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1:主要系汇兑损失同比增加所致。

注2:主要系欧洲DA公司上年同期处置持有的STOLL公司26%股权所致。

注3:系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同比减少所致。

注4:系按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的信用损失同比增加所致。

注5:系同比增加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所致。

注6:系同比减少固定资产处置收益所致。

注7:主要系公司处置无法支付的应付款同比增加所致。

注8:主要系本期增加的受疫情影响的停工损失等综合影响所致。

注9:主要系全资子公司受疫情影响销售收入同比下降和上年同期处置STOLL公司股权收益以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同比下降等综合影响所致。

注10:主要系国内非全资子公司本期盈利同比增加所致。

注11:主要系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同比增加所致。

3.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1:主要系公司销售收现比率同比提高、购货付现比率同比降低及收到的税费返还同比增加、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同比减少等综合影响所致。

注2:主要系同比增加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和上年同期收到处置STOLL公司股权投资款以及同比减少在建工程项目支付的现金等综合影响所致。

注3:主要系同比增加银行借款及同比增加票据到期支付的资金等综合影响所致。

注4:主要系欧元汇率变动影响所致。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69号)(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披露的2020-066号公告),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批复文件的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由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退休或职务变动,且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同意注销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符合行权条件的5,156,920份股票期权。上述5,156,920份股票期权已于2020年10月13日完成注销。(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披露的2020-065号公告)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敏

日期 2020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843 900924 证券简称:上工申贝 上工B股 公告编号:2020-072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2日以电子邮件并电话确认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0年10月29日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发表意见的董事8名,实际发表意见的董事8名。公司董事长张敏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同意公司增补魏来先生为公司董事,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魏来先生简历如下:

魏来,男,1986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CFA,经济师,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三部-市场拓展二处副高级经理。魏来先生曾任职于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资产管理部及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2014年6月进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任职于业务审核部、投资投行部,现担任资产经营三部-市场拓展二处副高级经理。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三、审议通过《关于政府征收公司部分房屋的议案》

同意《关于政府征收公司部分房屋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0-074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参股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自筹资金与中青芯鑫致远(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上海圆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上海飞人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结果为准),其中公司出资人民币3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5.29%。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0-075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843 900924 证券简称:上工申贝 上工B股 公告编号:2020-073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0月22日发出,于2020年10月29日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形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倪明主持,会议应发表意见的监事3名,实际发表意见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等各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3名监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各项规定;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以及公司财务状况;未发现参与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和现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843 900924 证券简称:上工申贝 上工B股 公告编号:2020-075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参股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青芯鑫致远(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青致远”)和上海圆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融创投”)共同在上海临港设立上海飞人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结果为准,以下简称“飞人科技”或“合资公司”)。公司将通过参股本项目,充分利用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制度优势,主要以跨境并购的方式将境外成熟的碳纤维复合材料组件制造技术引入国内,抓住新材料产业发展的契机,形成复合材料加工装备的生产能力,从而使公司从缝制设备制造领域向复合材料组件制造领域进行延伸,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5,0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人民币3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5.29%;中青致远出资人民币2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53%;圆融创投出资人民币3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1.18%。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其他投资方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

1. 中青致远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青芯鑫致远(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20年8月28日

注册资本:100,1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三路77号6幢2层202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公关活动策划,工艺品(除象牙及其制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中青致远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码为:SLW892,基金管理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鑫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码为:P1066614,有限合伙人出资方包括芯鑫融资租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芯鑫融资租赁(成都)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豫资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公示信息,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鑫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包括宁波国维璟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芯鑫清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内的多个私募投资基金,且其多个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丰富,具有较强的基金管理能力。

2. 圆融创投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圆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08年4月17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武川路111号140幢604室

法定代表人:赵广齐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圆融创投是一家关注于科技领域的投资机构。近年来参与投资了上海科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莲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新中川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仲芮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企业。

公司与中青致远、圆融创投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合资公司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飞人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结果为准)

注册资本:8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从事新材料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航空运输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各投资方对合资公司的公司章程达成一致,涉及主要内容如下:

(一)出资方式和股权比例

各投资方均以货币现金方式出资,资金来源均为自筹。合资公司资金筹措10亿元,其中股权投资8.5亿元,由各股东出资:上工申贝出资人民币30,00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35.29%;中青致远出资人民币20,00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23.53%;圆融创投出资人民币35,00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41.18%;贷款1.5亿元,由合资公司向银行申请获得。各方将于合资公司工商注册完成后的18个月内根据合资公司具体项目的用款进度完成出资,各方出资具体时间安排,将根据项目进展需要,由成立后的合资公司在第一次股东会上由全体股东讨论后制定。

(二)合资公司的治理结构

合资公司设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三方股东各提名一名,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选举产生。合资公司设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合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长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财务负责人实行市场化招聘,由董事会任免。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由公司联合中青致远及圆融创投共同投资,以上海临港作为总部及研发基地,通过开展海外并购,拟收购美国、欧洲优质的高品质碳纤维组件项目,择机将项目引入国内落地发展,利用国内相对低廉的生产成本优势和新兴市场优势进一步做大做强,形成三大洲联动、高举高打的发展态势。

本项目是公司继开展碳纤维重大装备研发制造之后在碳纤维制造领域的又一重要布局。公司从2013年收购德国KSL公司之后,将产业链延伸到为碳纤维复合材料结构件加工过程中预固定、铺丝、铺带等设备制造领域。2020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研发的发展方向之一就是国产化发展碳纤维复合材料结构件制造工艺装备。本项目将公司的业务进一步从碳纤维复合材料设备制造商向碳纤维复合材料组件和终端产品制造商纵深发展。

本项目有利于公司分享碳纤维复合材料产业发展的红利,有望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碳纤维材料是中国制造2025关键战略性新型材料,在航天航空、风电叶片、汽车、医疗健康和体育休闲领域都有广泛应用。碳纤维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的生产流程复杂,技术难度大,行业壁垒高,越到下游附加值越高,本项目重点发展的目标市场,航天航空领域的附加值最大。

本项目合资各方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共担风险,互利共赢。公司在产业投资、跨国并购以及投后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中青致远和圆融创投具有专业的创业投资经验和相关产业优势资源。本项目公司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合力投资,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投资能力,降低投资风险,具有较好的投资收益。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一)主要风险

1. 市场发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2019年之后国内及全球经济增速进一步放缓,尤其是2020年新冠疫情的爆发,带来了全球经济断崖式下滑。中美外部贸易冲突、中印地缘政治冲突等逐步增多,国内经济波动风险加大。此外,2020年受疫情隔离政策影响,国内外旅游、休闲娱乐等行业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为应对未来不确定风险,部分企业开始回笼资金,投资相对谨慎,个人消费者也对高端消费持保守态度,未来飞机、汽车领域投资增速可能放缓。

近年来,我国面对民用航空、汽车等交通领域碳纤维和复合材料的大规模投资并未达到预期的产出和效益,企业陷入困境,只在风电行业中展露些许曙光。我国先进复合材料在民用航空、高铁和汽车等交通运输领域规模化应用的产业成熟度很低,绝大部分产品尚处于实验室和工程化验证阶段,新市场尚未形成,产业成熟度处于萌芽期;尚需继续脚踏实地突破关键技术和各项成熟度。这也和我国第二代碳纤维技术尚未全面突破,未能及时跟进第三代碳纤维的技术开发有关,这将拉大我国与国外下一代航空武器装备性能以及碳纤维复合材料技术的研发差距,包括面向汽车、建筑修补等的轻量化、低成本大丝束碳纤维制备研究,碳纤维复合材料的增材制造技术、回收技术和快速成型技术等等。

此外,碳纤维并不是唯一可以提供减重的材料,其余材料还包括热塑性塑料等新兴材料,因此如果未来新材料技术方案发生改变,则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可能因出现中长期技术赛道切换而面临下游需求缩减风险。

2. 产品引入和技术落地的风险

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对世界经济产生了巨大影响,更成为中资海外投资并购的不利因素。目前,中资企业赴美并购遭遇前所未有的阻碍。受美国为首的全球投资保护主义抬头影响,德国出台史上最严厉外资审查法案,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基础建设领域与核心技术领域,将非欧盟投资者的审查红线从持股25%下调至10%,日本将信息技术行业和电信行业列入限制外商投资的名单,包括内存芯片制造、软件开发、通讯设备制造等20个高科技产业。目前,碳纤维组件制造领域有部分企业在并购的时候可能会遇到所在国外资投资委员会的审查,其产品出口时也可能会受到出口管制。此外,进口产品的关税等受贸易摩擦影响,也存在不确定性。

在顺利完成海外并购后,未来并购项目核心技术落地中国也存在国内研发机构不能消化吸收,产业化进程减缓等问题。

3. 市场竞争和运营的风险

尽管市场对碳纤维产业未来的发展前景看好,但合资公司在该领域经验不足,部分产品线现阶段还没有订单,需要通过渠道商进一步打开市场,存在销售和运营不及预期的风险。

(二)对策

1. 采用分阶段推进的方式

开展海外并购,将国外已经成熟的,经过市场检验的碳纤维产品和碳纤维组件制造技术并购下来,在维护当地已有市场的基础上,再分步分阶段推进落实产品和技术落地国内。

2. 通过授权许可等方式确保依法合规

为确保海外并购的技术可以落地中国,首先并购标的筛选范围必须属于新材料领域,尽量选择不需要经过审查的国家开展并购投资,且并购前期要聘请外部法律机构完成法律尽调,清楚了解标的所在国的外商投资政策和出口管制措施。此外,海外并购完成后,为确保技术能顺利落地生产,采用技术授权许可等方式,通过支付一定金额的专利费用获得区域独家授权。

3. 联合相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攻关

高品质的碳纤维组件制造具有较高的技术壁垒,属于资金和技术双密集产业,因此在海外技术消化吸收及自动化改进的过程中,除了依靠上工申贝的研发力量外,还将联合国内新材料领域内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专业的技术研发团队,进一步降低产品开发的技术风险。

4. 需求导向,重点关注已大规模应用的领域

以需求为导向,重点关注飞机制造、汽车、高铁等行业领域。在飞机制造方面,国产机型复合材料的使用率也会逐渐提高,目前重点是获得资质认可。在其他工业领域中,汽车、高铁等行业,对于减重的需求同样非常迫切。尽快实现本土自动化的轻量化替代,积极通过合作、投资、并购等方式,缩短进入上述产业一二级供应商名单的周期,最快速度打开市场。

5.建立内部汇报机制

合资公司成立后,公司将委派一名董事参与合资公司的经营决策,对于需要董事会决议或讨论的重大事项,特别是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事项,公司将与委派董事建立顺畅的内部汇报机制。

本次对外投资尚未签署任何投资协议或合同,尚处在筹划期,具体投资项目尚未落实,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843 900924 证券简称:上工申贝 上工B股 公告编号:2020-074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政府征收公司部分房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黄府征[2020]7号),因公共利益需要,上海市电影照相工业研究所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永寿路176弄26-27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标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本次交易的被征收人上海市电影照相工业研究所历经多次重组,已被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工申贝”)吸收合并,经与征收方确认,补偿款由上工申贝取得。前述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1,591,686.31元,奖励与补贴金额1,040,085元,公司可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与奖励补贴合计2,631,772元。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与公司就上述相关事宜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上述事项预计将增加公司净利润约188万元(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数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二)连续十二个月同一类别交易情况

为了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Dürkopp Alder AG(以下简称“DA公司”)的现金储备,应对外部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2020年7月,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DA公司向Dürkopp F?rdertechnik GmbH(以下简称“DFT公司”)出售土地和建筑物的议案。

DA公司的出售标的为其拥有的位于德国比勒菲尔德市约75,729平方米土地和9,121平方米建筑物。DA公司已聘请中介机构对出售土地和建筑物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835万欧元。经过多轮谈判沟通,DA公司出售土地和建筑物的交易对价约为1,000万欧元,其中建筑物出售对价为525万欧元,土地出售对价为475万欧元。截止目前,买卖双方就合同条款基本达成一致,尚需对一些细节进行沟通,正式协议尚未签署,该项交易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经公司初步估算DA公司向DFT出售土地和建筑物预计增加公司净利润约10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789万元(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数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根据相关规定,DA公司向DFT出售土地和建筑物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次标的房屋被征收后,公司连续12个月内出售资产累计产生的净利润超过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征收公司部分房屋的议案》。本次房屋征收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项目征收方情况介绍

本次房屋征收方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三、标的房屋的基本情况

本次被征收的标的资产坐落于上海市黄浦区永寿路176弄26-27号,房屋类型旧里,房屋性质公房,房屋用途居住。公房租赁凭证记载居住面积9.2平方米,换算建筑面积14.17平方米。

标的房屋经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居住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51,782元/平方米,房屋征收范围内被拆除房屋评估均价为52,038.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由于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因此按照评估均价计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签约各方主体

甲方: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黄埔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市电影照相工业研究所

(二)征收补偿总价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总价款2,631,772元,具体包括:

1. 价值补偿款:1,591,686.31元;

2. 装潢补偿:7,085元;

3. 其它各类补贴、奖励费:1,033,000元。包括签约奖励费500,0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搬迁费1,000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材料补贴100,000元,均衡实物安置补贴400,000元,临时安置费30,000元。

(三)款项支付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搬离原址9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约定价款2,631,772元。

(四)协议生效条件

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在规定的签约期内(含签约附加期),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签约户数达到被征收总户数的85%,协议生效。

(五)交房手续

乙方应当在协议生效后7日内将乙方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原件交甲方报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搬离原址,在搬离原址后1日内将空房完整移交甲方并办理手续。

(六)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乙方款项的,每延迟一日,应按照未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

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户发放搬迁奖励费50万元。超过约定期限30天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户给予搬迁奖励费40万元;超过约定期限30天以上60天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户给予搬迁奖励费30万元。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房屋征收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上述事项预计将一次性增加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约188万元,将对公司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数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公司代码:600843 900924 公司简称:上工申贝 上工B股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