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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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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0-73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三、公司负责人张丹丹、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海梅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骆伟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注:

1.对报告期内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境内外股票、基金、债券、信托产品等金融资产的初始投资成本、资金来源、报告期内购入或售出及投资收益情况、公允价值变动情况等进行披露。

2.对于非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允价值相关项目可填不适用。

3.本表要求按期末账面价值占公司期末证券投资总额的比例排序,填列公司期末所持前十只证券情况。

4.其他证券投资指:除前十只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投资。

5.报告期损益,包括报告期公司因持有该证券取得的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0-74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以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弘弘毅投资有限公司、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王永红作为被执行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高院将本案指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三中院”)管辖。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发布了《公告》(编号:2018-23)。

近日,中山证券收到北京三中院《执行裁定书》(〔2018〕京03执356号之一)。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山证券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履行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中止执行。据此,北京三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4604、14605、14606、14607、14608号公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次诉讼系中山证券按资管计划实际受益人平安置业的指令,作为申请执行人进行,本次诉讼所涉委托贷款及诉讼程序的法律风险与权利义务均由资管计划的委托人承担并享有,故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