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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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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12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0年10月30日(星期五)上午10: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2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忠良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0,330,3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439,068股的75.0013%。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0,329,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997%。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2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2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2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330,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330,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330,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330,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330,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330,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330,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330,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330,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330,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60,330,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60,330,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傅羽韬、张诚毅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维康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0H2080号

致: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维康药业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维康药业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维康药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维康药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维康药业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维康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0年10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修订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6、《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10、《关于制定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二)2020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0年10月15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忠良先生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上午10: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2号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0年10月2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共计代表股份60,330,344股,占维康药业股本总额的75.001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60,329,068股,占维康药业股本总额的74.999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1,276股,占维康药业股本总额的0.0016%。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7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16%。

本所律师认为,维康药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维康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傅羽韬

签署:

经办律师:张诚毅

签署:

年 月 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金正大”)及实际控制人万连步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710,018,4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04%;本次公告司法拍卖的标的为临沂金正大及万连步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4539438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81%;本次公告司法拍卖暂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如本次公告拍卖最终成交,临沂金正大及万连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将由1,710,018,403股减少为1,256,074,529股,合计持股比例将降至38.22%。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2、目前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后续可能将涉及竞拍、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如上述程序完成,公司将根据最终结果,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获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将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公司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持有的公司245300000股股票。另外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收到实际控制人万连步先生转发的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鲁71执恢16之二、(2020)鲁71执恢17之一的《执行裁定书》及(2020)鲁71执恢16号、(2020)鲁71执恢17号的《拍卖通知书》,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拟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万连步先生持有的公司共计208643874股股票。相关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被拍卖暨可能被动减持的相关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因与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违约,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12月01日10时至2020年12月0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临沂金正大持有公司245300000股股票,本次拍卖为第一次拍卖。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万连步先生因为他人的贷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产生了保证合同纠纷,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做出了(2020)鲁71执恢16之二、(2020)鲁71执恢17之一的《执行裁定书》及(2020)鲁71执恢16号、(2020)鲁71执恢17号的《拍卖通知书》,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拟于2020年12月3日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万连步先生持有公司共计208643874股股票,本次拍卖为第一次拍卖。

临沂金正大持有公司245300000股股票被司法拍卖的具体情况详见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paimai.jd.com/122709074)上公示的信息。截至公告披露日,暂未在司法拍卖平台查询到万连步先生持有公司共计208643874股股票被司法拍卖的公示信息。

二、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份累计被拍卖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拍卖情况如下:

三、其他情况

1、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不同主体,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保持独立,因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事项目前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及实际控制人万连步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710,018,4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04%;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数量为1,500,889,516股,占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87.77%,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67%;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的数量为1,468,043,874股,占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85.85%,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68%。本次公告司法拍卖暂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如本次公告拍卖最终成交,临沂金正大及万连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将由1,710,018,403股减少为1,256,074,529股,合计持股比例将降至38.22%。

3、目前上述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后续可能将涉及竞拍、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如上述程序完成,公司将根据最终结果,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股权质押业务违约本金金额为254,776.58万元,实际控制人万连步股权质押业务违约本金金额为30,000.00万元。临沂金正大及万连步担保违约金额9,074.76万元。因贷款合同担保事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万连步进行了诉讼,并申请冻结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法院裁定可对万连步相关财产进行司法拍卖处置。因股权质押业务违约,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对临沂金正大及万连步进行了诉讼,申请冻结所质押相关股票,法院裁定可对临沂金正大相关股票进行司法拍卖处置。因股权质押业务违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万连步进行了诉讼,轮候冻结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法院裁定可对其相关股票进行司法拍卖处置。

5、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字[2020]18号),目前公司正处于被立案调查期间,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不得减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冻结股份存在被强制过户风险,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6、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864 证券简称:盘龙药业 公告编号:2020-083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暨可能被动减持股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0-082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暨可能被动减持股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年1月9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适时购买银行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投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及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现金管理产品类型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证券公司的收益凭证作为前述现金管理事项理财产品类型;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延长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延长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进行现金管理期限,自2020年1月9日届满后延长12个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追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闲置自有现金管理额度进行调整,追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即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月12日、2019年4月29日、2019年5月21日、2019年10月29日、2020年8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近日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在授权范围内购买了理财产品,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现金管理的进展情况

(一)产品基本信息

(二)关联关系说明

本次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交易对方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银行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及证券公司的收益凭证。尽管前述产品属于低风险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具体经济形势,选择合适时机,适时适量购买。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与银行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及证券公司的收益凭证进行投资。

2.公司财务部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投向、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投资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审计部负责定期对投资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报告期内投资产品及相关的损益情况。

三、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公司前十二个月内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 西安银行存款利息凭证;

2.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签署的《2021年基本销售合同》(以下称“合同”或“本合同”)是合同双方开展产品购销的指导性文件,后续购销活动以具体合同或订单为准;

2、合同的签署对公司2021年的经营将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视后续的购销合同及订单情况确定;

3、最近三年披露的意向性协议情况详见“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合同签署情况

2020年10月30日,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南华干细胞再生医学临床转化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南华干细胞转化”)与湖南颐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颐迅”)签署了《2021年基本销售合同》,就湖南颐迅2021年度向南华干细胞转化采购医疗设备及耗材事宜达成一致。

本次签署的合同为日常经营性合同,无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合同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开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① 名称:湖南颐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② 法定代表人:张敏

③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④ 注册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金泓园A-7栋603-1

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9804537X9

⑥ 主营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计算机、办公设备和专用设备维修;机电产品、 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建材、五金产品、文化用品、日用品的销售;办 公设备的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否

3、类似交易情况:无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在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基础上,为充分发挥双方在发展医药产业方面的优势,以在医疗器械、耗材、试剂的生产和销售开展深度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和共同发展,湖南颐迅确定了2021年度向南华干细胞转化采购计划。

2、湖南颐迅以向南华干细胞转化交付的采购订单或载明采购内容的文书进行具体产品的采购;南华干细胞转化按湖南颐迅的采购订单提供产品和服务;湖南颐迅收货后按订单约定向南华干细胞转化支付货款。

3、采购数量和价格:湖南颐迅2021年度向甲方的采购数量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产品价格由南华干细胞转化报价后经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单中载明,订单价格均含税。

4、合同有效期壹年,自合同签署之日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叁个月内,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后合同效力终止的,本合同效力自动延长。

5、合同还就产品的交货和运输、验收和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南华干细胞转化与湖南颐迅签署本合同,将有利于公司与专业医疗器材销售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共赢机制,充分发挥各方优势促进共同发展,并在大健康领域达成战略合作,有利于公司把握战略机会,推进经营模式转变,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因后续购销活动以具体合同或订单为准,目前公司暂无法预计本次签署合同对2021年度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是长期供货合作框架合同,是合同双方后续开展产品购销的指导性文件,双方后续的购销活动以具体合同或订单为准。

2、本合同的签署对公司经营将产生长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视后续的购销合同及订单情况确定。

3、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情况:

① 2017年11月16日,公司控股孙公司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签署了《关于城市运营和能源合作的框架协议》,双方针对以路灯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建筑物为智慧城市信息基础平台,在福建地区进行城市信息化设施建设合作,推广智慧路灯共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市政路灯节能改造和管理外包、智慧路灯、智慧交通引导、智慧城管、智慧综治以及城市建筑物节能改造和能源管理外包等相关物联网信息和节能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改造和运营,并对福建铁塔现有的基站设施进行节能改造和分布式能源站的建设。截至目前,相关业务合作继续推进中。

② 2018年1月24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远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泰生物”),与湖南光琇高新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琇高新”)就遗传性疾病科学研究和细胞免疫治疗等方向的合作签订了《合作框架备忘录》。光琇高新与远泰生物拟计划共同设立院士工作站,以远泰生物首席科学顾问Walter Bodmer教授(英国/美国科学院院士)指导共同关注的科学领域,具体在遗传性疾病科学研究和细胞免疫治疗几个方向进行广泛合作。南华生物在研究和共同合作开发项目的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及合作开发项目的进度,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提供资金、平台、资源方面对接和支持。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署后,因2019年公司出售所持远泰生物股权,合作事宜未能持续推进,合作终止。

③ 2020年10月2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南华干细胞转化与上海康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长期供货合作框架协议》(详见2020年10月23日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截至目前,本协议正在执行中。

④ 2020年10月2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南华干细胞转化与湖南省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详见2020年10月23日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截至目前,本协议正在执行中。

⑤ 2020年10月2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南华干细胞转化与湖南颐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详见2020年10月26日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截至目前,本协议正在执行中。

2、本合同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无变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在未来三个月内有减持计划的通知,不存在未来三个月内上述股东及董监高所持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97 证券简称:山河智能 公告编号:2020-072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2021年基本销售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04 证券简称:ST生物 公告编号:2020-064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2021年基本销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情况说明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持有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在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体现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的职业素养,较好地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任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中审华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0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中审华协商确定具体审计费用。

二、拟聘任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基本信息

1、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历史沿革:中审华于2000年9月19日成立,注册地天津。前身天津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84年,是新中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成立最早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也是天津市规模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于1994年取得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期货特许从业资质。90年代末,事务所脱钩改制,2000年7月,经天津市财政局以财会协(2000)34号文件批准组建成为全国第一家拥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并于2000年9月19日取得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后经数次机构重组及更名,将若干家具有各种资源优势及背景的专业机构整合而成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21号4栋1003室

是否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投资者保护能力:截止2019年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余额为865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3.45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是否加入相关国际会计网络:中审华于2008年加入全球排名14的国际会计网络,浩信国际。

2、人员信息

(1)、目前合伙人数量:93人;

截至2019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779人,其中: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93人;

截至2019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941人。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和从业经历等: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陈志、李启有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业经历:

陈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17?年,负责过多家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在其他单位无兼职。

李启有,1997年起在证券从业执格会计师从事审计及质量复核工作,先后主持过株冶集团、长高集团、华帝股份、怡亚通、湖南海利、长高集团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工作。具有丰富的会计和审计工作经验。

3、业务信息

2019年度业务总收入:74,5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净资产1.14亿元。

2019年度证券业务收入:3,664万元

2019年度审计上市公司家数:32

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农林牧渔业、采掘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信息技术业、房地产业、传播与文化产业等,资产均值93.99亿元。

是否有涉及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是

4、执业信息

是否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是

项目合伙人:陈志

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盛浩娟,2010年开始在证券资格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2015年5月专职从事证券业务质量控制复核工作。曾担任西部黄金、美克家居、国际实业、新疆城建、柳钢股份、长高集团、山河智能、三德科技、华帝股份等近10家上市公司独立复核工作。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志、李启有

5、诚信记录

中审华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的概况:行政处罚一次,行政监管措施十一次。具体如下: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三、拟聘任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查阅了中审华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与交流,认为中审华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近年来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时,中审华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公司续聘中审华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在审议《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前,已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经核查,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同意公司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

(三)表决情况及审议程序

1、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中审华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2、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中审华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3、本次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0年度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中审华协商确定具体审计费用。

四、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中审华的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