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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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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2020-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张志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志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志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利润表项目大幅变动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关于公司诉讼的情况

公司因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于2016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公司因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及的虚假陈述责任,陆续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收到一中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3,819例,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64,442.59万元。公司收到一中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721例,法院准许原告撤回对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起诉,撤回的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5,607.14万元。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调解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司与1,321名原告自然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公司应赔偿金额及支付案件受理费为10,385.95万元。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及驳回共计1,399名,判决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损失合计20,630.24万元。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根据法院调解结果和二审判决结果确认应赔偿金额及期末尚未支付的受理费用合计31,016.19万元(其中已支付金额合计30,739.57万元),对尚在审理中的剩余诉讼计提预计负债余额为2,590.80万元。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志宏

日期 2020年10月30日

公司代码:601519 公司简称:大智慧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