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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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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应收账款相关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20-1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128 证券简称:中国电研 公告编号:2020-035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应收账款相关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已在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告时审慎评估、合理计提了减值损失。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视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诉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8日被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20年8月5日,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价款36,410,256.41元。

(二)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163,675.21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988元,由原告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5,9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上诉状》,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镇江经济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件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12日、2020年8月7日、2020年9月1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应收账款相关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号)、《关于子公司应收账款相关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号及2020-028号)。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近日,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1民终2938号《民事裁定书》,因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裁定如下:

准许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576元,减半收取20788元,由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已在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告时审慎评估、合理计提了减值损失。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视后续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