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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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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0-1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0-118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6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10月9日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A股股本1,504,6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97,799,0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不适用于本公告,公司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20日及2020年10月27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披露的标题为“二零二零年中期股息派发日期”及“更改二零二零年中期股息派发日期的公告”。

2.自行发放对象

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阮洪良,阮泽云,姜瑾华,陶宏珠,陶虹强,姜瑾兰,诸海鸥,赵晓非及15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 阮洪良,阮泽云,姜瑾华,陶宏珠,陶虹强,姜瑾兰,诸海鸥,赵晓非及15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本公司A股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对于A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85元。

2. 对于持有公司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A股股票,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赋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赋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给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A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 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A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8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5.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登公司作为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港股通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内地个人投资者征税。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根据《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内地个人投资者征税。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H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请见本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20日及2020年10月27日于香港联交网站所披露的标题为“二零二零年中期股息派发日期”及“更改二零二零年中期股息派发日期的公告”。

6. 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现金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6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阮泽云、吴余淦

联系部门: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573-82793013

联系地址:中国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1999号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0-119

转债代码:113035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莱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福莱转债”修正前转股价格:人民币13.56元/股

● “福莱转债”修正后转股价格:人民币13.48元/股

● “福莱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0年11月9日

● 目前“福莱转债”尚未进入转股期,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94号”文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发行了1,450万张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14.50亿元。于2020年6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福莱转债”,债券代码“113035”。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3.56元/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完成了2020年股权激励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手续,公司以6.23元/股的价格授予15名激励对象共460.00万股A股股份,股份来源为定向增发。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登记使公司总股本由195,000.00万股变更为195,460.00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日披露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7)。

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将以实施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5元(含税),预计利润分配总额为人民币127,049,000.00元,扣除本次预计支付的现金股利后,累积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除前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5日披露的《福莱特关于2020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8)和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披露的《福莱特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110)。

根据《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在“福莱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因此,“福莱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约定,在“福莱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上述公式中“P1=(P0-D+A×k)/(1+n+k)”进行计算,P0为调整前转股价人民币13.56元/股,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人民币0.065元,k为股权激励增发新股率0.24%,A为股权激励增发新股价人民币6.23元/股。

计算调整后转股价:P1=(13.56-0.065+6.23*0. 24%)/(1+0.24%)=13.48元/股。

根据上述公式,“福莱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初始转股价格人民币13.56元/股调整为人民币13.48元/股。“福莱转债“尚未进入转股期,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0年11月9日开始生效。

三、其它

本次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日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0-120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票于2020 年10月29日、10月30日及11月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于2020 年10月29日、10月30日及11月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经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函证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公司有关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经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已按规定披露的事项外,公司目前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策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