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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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1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330 证券简称:宏力达 公告编号:2020-011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9月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29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8.2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0,57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6,630.49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9月30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28-0000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10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宏力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0年10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新增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省宏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宏科”)为“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泉州宏力达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宏力达”)、福建宏科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支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泉州台商投资区支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10月2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宏力达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0年11月2日,福建宏科、泉州宏力达分别与公司、建设银行泉州台商投资区支行、保荐机构完成《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

本次《三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福建宏科及泉州宏力达分别与公司、建设银行泉州台商投资区支行、保荐机构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公司、福建宏科、建设银行泉州台商投资区支行及保荐机构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1: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福建省宏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1安排全资子公司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福建省宏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3505016593010999999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星、邹晓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第5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同时将该专户的支出清单邮寄给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3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1、甲2、乙、丙四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