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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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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0-1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91 证券简称:*ST秋林 编号:临2020-060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状送达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00,000,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此次诉讼涉及偿付“18秋林01”债券本金5亿元及相应利息等。本次诉讼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秋林集团”或“被告)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营口沿海银行”)诉秋林集团证券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2020)黑01民初1914号】等相关诉讼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日月大道北25号金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学江

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19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兑付债券本金5亿元;

2、判令被告支付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15日,利息为60,613,698.63元);

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500,000.00元;

(上述三项诉请金额合计563,113,698.63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2018年11月27日,被告(发行人)发行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称“18秋林01号债券”),发行规模为5亿元,期限3年,附第二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还本付息方式为按年计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债券票面年利率8%,起息日为2018年11月27日,2019年至2021年每年11月27日为付息日,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16秋林01号、16秋林02号债券本息。被告未按时支付本次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对逾期未付的本金或利息,被告将根据逾期天数按本次债券票而利率上浮10%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2019年11月27日,被告未按期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5月15日共有债券本金5亿元,利息60,613,698.63元未偿还。

现原告是18秋林01号债券的持有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诉讼案件的诉前保全裁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黑01民初1914号】裁定:

冻结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62,262,794.52元银行存款或者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等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査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秋林集团此次诉讼涉及偿付“18秋林01”债券本金5亿元及相应利息等。本次诉讼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因受法院的判决和实际执行情况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2020年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