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再改革:
完善政策工具
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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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在上述背景下,各方对退市的认识不统一。由于上市公司仍属稀缺资源,是大股东重要的融资平台;上市公司对经济、就业、社会稳定等方面影响较大,地方政府出于各种考虑不愿公司退市;加之我国股市以中小散户为主,在当前司法救济制度和处罚协调尚不到位、民事处罚救济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退市改革须进一步畅通重组及破产重整渠道
资深专家认为,综合成熟市场实践经验以及我国市场情况来看,在当前环境下,仅靠传统意义上的退市渠道出清存量风险可行性较弱,短期内难以实现大量化解存量风险的目标。在坚决执行退市制度的同时,还应不断畅通退市渠道,完善政策工具,支持企业更为自主地选择市场化退市方式。
业内人士称,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并购重组逐渐成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力工具。其中,出清式重组在化解存量上市公司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多家重资产、强周期或经营困难的上市公司通过资产置换、“卖壳”等方式实现了上市公司的转型升级、淘汰了落后产能、出清了不良资产、化解了债务风险。
从当前风险类公司的数量和特点看,相当一部分绩差公司靠原有主业已无法生存,在短期内无法解决存量风险的前提下,发挥重组上市在出清存量风险方面作用,是十分必要的,也有利于为下一步制定更为严格的强制退市标准赢得时间和空间。
另外,破产重整也是化解上市公司存量风险特别是存量债务风险的有效工具。与重组退出渠道相同,市场化破产重整有助于从根本上化解公司债务风险。从既往案例看,完成破产重整的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通过此举化解了风险,摆脱了困境,恢复了持续盈利能力。专家指出,在坚决不支持大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上市公司重整的前提下,仍应充分发挥破产重整退出渠道作用,支持相关方依法依规破产重整。
记者自权威渠道获悉,下一阶段,监管部门将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在管好“入口”、引入优质公司的同时,畅通“出口”,分类施策提高存量上市公司质量。
在退市制度改革方面,将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的作用。具体而言,首先,对于优质公司,相关部门将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其次,对于风险类公司,将一方面坚决执行退市制度,依法依规实现“有进有退”,将扰乱市场秩序、触及退市标准的企业坚决清出市场;另一方面,不断完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政策工具,与地方政府及时共享存量风险信息,并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大股东的积极性,对那些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风险类公司提供政策支持,丰富退出渠道,支持企业市场化出清落后产能和业务,淘汰“僵尸企业”“三无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