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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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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景顺长城支柱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恢复接受伍拾万元以上申购(含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
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0-1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10月30日,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或“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16号),公司高度重视,经过认真核查,回复具体如下:

2020年10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司3.5亿元短期贷款发生逾期。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自查并说明以下事项:

1、请结合你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情况及运营资金情况,说明上述贷款逾期的具体原因、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回复:

公司主营业务为第三方支付、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供应链管理和互联网小贷,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类别划分,公司属于其他金融业(代码J69)。由于多元金融行业的特点,公司主营业务拓展需要较多的资金支持,目前公司融资渠道相对较为单一,主要依赖银行等金融机构。关于贷款逾期的原因,一是由于近年来,公司积极推进产业转型,拓展多元金融业务,投入运营项目资金较多,且今年以来,公司受宏观经济环境和新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流动资金较为紧张;二是目前公司15亿大额涉诉的担保合同诉讼纠纷,截至目前法院尚未判决,对公司信用造成不良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融资;三是公司前期已就本笔贷款及时向兴业银行申请续贷,并就续贷事宜进行协商,因目前公司尚未全部落实兴业银行批复的续贷条件,故发生兴业银行3.5亿短期贷款本金未能如期偿还的情形。

公司于2019年10月向兴业银行北京分行申请发放了3.5亿贷款,期限1年,大股东北京仁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质押了其持有的916.833万股本公司股票作为担保、子公司广东合利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霍东等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各方为此笔贷款提供的质押物、担保措施足以覆盖贷款本金;在贷款存续期间,公司按时支付各期利息,并在资金日常结算、资金管控等业务方面与兴业银行加强合作,双方合作良好。

今年以来,因疫情影响,公司资金较往年紧张,现正值疫情后生产经营全面恢复的关键时期。对于本笔贷款,公司自身将通过加快回收应收账款、减少各项支出等方式积极筹措偿债资金;公司大股东北京仁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表示将对公司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帮助公司妥善处理该笔贷款事宜;兴业银行也表示出支持实体经济疫情后恢复的积极态度,与公司充分协商处理后续事宜,但不排除债权方可能根据贷款相关合同约定采取措施,并要求公司及子公司承担逾期罚息等责任,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增加。截至目前,上述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未造成重大影响。

2、三季报显示,期末你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15.54亿元。请列示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所存银行(具体的支行或营业部)、金额、相关款项是否存在被挪用或使用受限的情形;如存在受限的货币资金,请说明受限的具体原因、受限起始期间、对应合同,并核查上述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归属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月初月中挪用、月末归还的情况、是否真实存于银行。请提供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截至2020年10月25日的银行日记账余额和最近一次银行对账单,并说明你公司存在大量银行存款的同时发生贷款逾期是否合理。

回复:

(1)2020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根据公司财务部门核查,截止2020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155,429.98万元,下表为货币资金汇总表。

单位:万元

注:客户备付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风险准备金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支付机构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保证金是指公司子公司缴存在各银行的业务履约保证金,在业务续存期间,该资金不能随意提取。

2020年9月30日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资金余额明细表

单位:元

(2)主要货币资金受限的原因及相关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监管要求,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必须设立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户、风险准备金账户,并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公司受限的货币资金主要为第三方支付客户备付金14.83亿元,该资金存放于我公司子公司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合利宝”)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内,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其中属于客户的备付金不得挪用,属于公司未提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得随意提取,提取需要经过人民银行审批。

经公司财务部门核查,截止三季度末,公司15.54亿元货币资金均存放于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中,真实存于银行,不存在被挪用的情形,不存在月初月中挪用、月末归还的情况。

(3)2020年10月25日公司主要银行账户余额情况

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截至2020年10月25日余额明细详见下表,下表为货币资金汇总表。

单位:万元

2020年10月25日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资金余额明细表

单位:元

截至2020年10月25日,公司货币资金合计13.65亿元,其中受限的货币资金13.14亿元,未受限的货币资金0.51亿元。由于公司主要第三方支付业务相关账户受人民银行监管要求及业务特点,造成公司存在大量银行存款的情形,但绝大部分为受限资金,故发生贷款逾期。

3、三季报显示,公司2020年1月至9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92.3万元,同比下降144.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713.26万元,同比下降83.96%。请列示你公司三个月内到期的短期负债,并结合你公司营运资金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负债无法到期偿付的风险。

回复:

经公司财务部门核查,公司近三个月到期的短期负债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截止2020年9月30日,公司流动负债23亿(含其他流动负债),其中金融机构借款本息6.41亿;经营性负债3.32亿;其他流动负债13.27亿(其他流动负债为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产生的应付客户结算资金而确认的负债,属于非营运性负债)。三个月内到期的流动负债为8.15亿(含本次兴业银行3.5亿借款,且不含其他流动负债)。

截至目前,公司第三方支付、融资租赁等业务板块运营正常,后续如发生运营资金回款缓慢、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续贷、展期未获通过等情形,不排除存在到期债务无法如期偿付的风险。公司已经拟定资金运营计划,通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控资金运营风险,确保公司健康发展,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将加强公司资金周转,加速业务资金回流;二是缩减相应运营成本,降低费用支出;三是积极拓展新的融资渠道,争取金融机构对公司进行续贷、展期及新增借款的支持;四是通过向大股东借款,获取周转资金,偿还金融机构借款。

4、其他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事项。

回复:

除已公开披露信息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公司将持续关注本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77,600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2,037,756,672股的 0.2050%,涉及人数241人,回购价格为3.7505元/股。

2、截至公告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037,756,672股变更为2,033,579,072股。

3、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完毕。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批程序简述

1、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公司及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6年3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人数、授予数量的议案》,本次调整后,公司此次激励对象人数由468名变更为441名,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571.25万股调整为1536.05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4、公司于2016年3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本次调整后,公司此次激励对象人数由441名变更为402名,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536.05万股调整为1499.60万股,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4月14日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023,974,722股。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99.60万股调整为2,099.44万股,授予价格由5.55元/股调整为3.93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6年5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共向402名激励对象授予2,099.4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股份于2016年5月11日上市。

7、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355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实施完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936元/股调整为3.856元/股。同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对4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923,300股予以回购注销,对3名2016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要求的激励对象本次不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67,725股予以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数量合计为991,025股。

9、2017年5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5月24日。

10、2017年11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已于 2017 年11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044,969,122股变更为2,043,978,097股。

11、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306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2、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实施完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856元/股调整为3.776元/股。同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对45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965,475股予以回购注销,对7名2017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要求的激励对象本次不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41,650股予以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数量合计为1,007,125股。

13、2018年5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5月31日。

14、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实施完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776元/股调整为3.755元/股。同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对72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1,036,700股予以回购注销;由于公司2018年度业绩未达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并注销上述情况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4,177,600股;上述回购注销数量合计为5,214,300股。

15、2020年1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截至公告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042,970,972股变更为2,037,756,672股。

16、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于2020年5月17日实施完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755元/股调整为3.7505元/股。同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对28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272,125股予以回购注销;由于公司2019年度业绩未达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第四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并注销上述情况所涉及的213人对应的限制性股票3,905,475股;上述回购注销数量合计为4,177,600股,合计人数241人。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情况

(一)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1)鉴于2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则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董事会同意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72,125股进行回购注销;(2)由于公司2019年度业绩未达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第四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并注销上述情况所涉及的213人对应的限制性股票3,905,475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4,177,600股,合计人数241人,回购价格为3.7505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就决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合法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上述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必需事宜。

(二)回购注销数量及回购价格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177,600股,回购价格为3.7505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审批流程

2020年6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三、减资程序

2020年6月13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请求。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12日出具了XYZH/2020SZA40604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0年8月12日止,贵公司已减少股本人民币4,177,600.00元,其中,减少社会公众股4,177,600.00元。贵公司均以货币资金回购支付。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上述限制性股 票的注销事宜已于 2020年11月4完成。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2,037,756,672元变更为2,033,579,072元,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 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近日收到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股票质押合同〉之补充协议》以及汉富控股《关于变更承担全新好诉讼(仲裁)损失承诺的函》,汉富控股拟通过补充协议修改原协议中“以1.59亿元交易尾款作为对上市公司吴海萌、谢楚安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补偿”的交易条件并取消相关公开承诺。公司认为:

1、原协议中“以1.59亿元交易尾款作为对上市公司吴海萌、谢楚安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补偿”作为汉富控股收购公司股份的交易条件,为公司重大诉讼提供保障进而稳定股价,汉富控股作为公司股东已获益。

2、2019年4月30日汉富控股将前述交易条件作为公开承诺,同时公司在2018年年报中已就1.59亿元在对吴海萌、谢楚安等相关诉讼仲裁案件预计负债形成的应收款项进行专项计提时进行了冲抵,汉富控股作为公司股东已获益。

3、汉富控股本次修改收购协议、取消公开承诺,相关行为涉嫌前期虚假承诺、虚假信息披露,欺骗广大投资者。

4、汉富控股在收购完成后修改已经备案、审批的收购协议,未经审批取消其收购时所作的公开承诺,对此公司不予认可。

一、前期情况概述

1、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全新好”)于2018年2月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7),公司于2018年5月5日披露了《关于相关方重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6)。时任第一大股东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泓钧”)与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控股”)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北京泓钧将所持4685.85万股公司股份转让给汉富控股。双方在最终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第3.2.4条约定:“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告,上市公司目前尚涉及其与吴海萌之间的(2017)粤0304民初585号诉讼案件以及深圳国际仲裁院SHEN DX20170235号和SHEN DX20170236号仲裁案件、其与谢楚安之间的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受字第2123号仲裁案件等四起诉讼、仲裁案件。甲乙双方同意,待上述四项诉讼、仲裁案件全部结案、且确认上市公司未因该等诉讼、仲裁案件遭受直接经济损失或上市公司因为该等诉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已经得到全额补偿、赔偿之后,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尾款15,900万元(大写:壹亿伍仟玖佰万元整)。若全新好因上述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未得到全额补偿、赔偿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且甲方授权乙方立即从上述尾款中扣除全新好因上述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而应获补偿、赔偿的金额后,作为上述诉讼、仲裁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全新好,尾款剩余款项由乙方立即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2、2019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股东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5),公司收到汉富控股送达《承诺函》内容如下:

根据我公司与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泓钧资产”)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上市公司目前尚涉及其与吴海萌之间的(2017)粤0304 民 初 585 号 诉 讼 案 件 以 及 深 圳 国 际 仲 裁 院 SHEN DX20170235 号 和SHENDX20170236 号仲裁案件、其与谢楚安之间的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受字第 2123 号仲裁案件等四起诉讼、仲裁案件。甲(“泓钧资产”)乙(“我公司”)双方同意,待上述四项诉讼、仲裁案件全部结案、且确认上市公司未因该等诉讼、仲裁案件遭受直接经济损失或上市公司因为该等诉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已经得到全额补偿、赔偿之后,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尾款 15,900 万元(大写:壹亿伍仟玖佰万元整)。若全新好因上述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未得到全额补偿、赔偿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且甲方授权乙方立即从上述尾款中扣除全新好因上述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而应获补偿、赔偿的金额后,作为上述诉讼、仲裁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全新好,尾款剩余款项由乙方立即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针对上述1.59亿股权转让尾款安排,我公司现公开承诺如下:

上述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全部判决生效后,如上市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未得到全额补偿、赔偿的,我公司将在上市公司实际损失产生后10日内以股权转让尾款1.59亿人民币为上限,以现金或其他等额资产支付给全新好,作为上述诉讼、仲裁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保障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3、2019年5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对公司管理部【2019】第55号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8),汉富控股对于推迟至公司披露2018年年报时才做出承诺的考虑及原因回复如下:

汉富控股与北京泓钧于2018年5月4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时约定:“若全新好因上述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未得到全额补偿、赔偿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且甲方授权乙方立即从上述尾款中扣除全新好因上述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而应获补偿、赔偿的金额后,作为上述诉讼、仲裁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全新好,尾款剩余款项由乙方立即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因前述内容体现在我公司与北京泓钧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故之前未以公开承诺方式作出.且前述约定未明确汉富控股在全新好因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未得到全额补偿、赔偿时,汉富控股向全新好支付上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款项的具体时间安排。

上市公司年审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初稿时,结合我公司与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尾款1.59亿元相关安排情况曾反馈:1.59亿元交易尾款相关安排如作为公开承诺能更清晰的确认公司基于相关诉讼而产生的预计负债的金额。

基于明确投资者预期,确保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更加准确真实,我公司结合诉讼进展及目前履约能力等实际情况,经审慎考虑后同意将1.59亿元交易尾款作为公开承诺并于2019年4月29日提交上市公司履行披露义务。并重新明确了支付上述补偿款项的具体时间安排。即“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全部判决生效后,如上市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未得到全额补偿、赔偿的,我公司(汉富控股)将在上市公司实际损失产生后10日内以股权转让尾款1.59亿人民币为上限,以现金或其他等额资产支付给全新好,作为上述诉讼、仲裁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保障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4、2019年5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对公司管理部【2019】第55号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8),汉富控股对于承诺履行能力及具体措施回复如下:

“截止2019年3月31日,汉富控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合计34.37亿,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94万。2019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97万元。截止2019年3月31日,汉富控股货币资金余额为1.87亿元,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为0.94亿,两者合计金额近3亿元。同时,汉富控股旗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合计超过50亿。(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鉴于汉富控股因全新好由于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未得到全额补偿、赔偿而支付给全新好的金额(以下称“诉讼补偿款”)上限为1.59亿,汉富控股账面货币资金足够保证支付上述款项。具体来看,汉富控股将采取以下措施以确保承诺履行:

首先以公司账面货币资金进行诉讼补偿款的支付。

如若届时汉富控股账面资金不足以支付,公司将通过直接出售、项目退出、转让、要求相关方回购等各种方式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以确保足额支付诉讼补偿款。

如若仍不能足额支付,汉富控股将以所拥有的等额资产评估作价后交付上市公司,保障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5、2020年10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经协商公司就吴海萌、王沛雁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3211号诉讼案件及深圳国际仲裁院SHEN DX20170235号和 SHEN DX20170236号仲裁案件所涉争议与对方达成和解结案,和解金额合计1.6亿元。

因案件已经结案,对于公司的实际损失,公司已经将汉富控股及北京泓钧就1.59亿损失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执行。案件尚在审理当中。

二、承诺履行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名为《关于变更承担全新好诉讼(仲裁)损失承诺的函》的邮件,附件文件为:汉富控股与北京泓钧签订的《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股票质押合同〉之补充协议》及汉富控股《关于变更承担全新好诉讼(仲裁)损失承诺的函》。

《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双方对2018年5月4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第3.2.4条条款修改为:汉富控股应于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直接向泓钧资产支付股权转让尾款1.59亿元。其他条款不变。

《关于〈股票质押合同〉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编号为HF-ZY20181206、HF-ZY20181227的《股票质押合同》的条款1相应修改为:“鉴于2020年10月31日双方签署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同意《股份转让协议》第3.2.4条修改为汉富控股应于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直接向泓钧资产支付股权转让尾款1.59亿元。”

2、编号为HF-ZY20181206、HF-ZY20181227的《股票质押合同》第2.1条均修改为:“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包括主合同之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股份转让尾款15,900万元,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人民币36,300万元和人民币78,543,367.70元的权利,以及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有)的权利”

3、编号为HF-ZY20181206、HF-ZY20181227的《股票质押合同》第4.1条均修改为:“本合同的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包括主合同之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股份转让尾款15,900万元,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人民币36,300万元和人民币78,543,367.70元的权利,以及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有)的权利以及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要求债务人承担的违约金(如有)、损害赔偿金(如有)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和主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等。”

三、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汉富控股此前委派张业博等人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汉富控股与全新好公司之间事务及问题沟通、协议及文件签署、会议参与、文件提供和索要、提出会议提案、监管部门的拜访沟通及文件提供等一切与上市公司事务相关的事宜,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合法正式的授权文件,同时本次《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股票质押合同〉之补充协议》及《关于变更承担全新好诉讼(仲裁)损失承诺的函》非前述授权人员提供;

2、汉富控股前期收购深圳前海圆融通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汉富控股实际控制人韩学渊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收购时其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等相关交易文件需经过且已经过有权审批部门审批通过,其协议第3.2.4条条款约定也作为公开承诺进行披露。汉富控股在收购完成后修改收购协议,未经审批变更、取消其所作的公开承诺,其前期收购行为信息披露的真实、合法令人质疑,公司认为本次汉富控股修改协议取消承诺严重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第五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前述监管指引结合实际情况,公司认为汉富控股对原承诺的变更、取消存在损害上市公司的情况,相关承诺的豁免或变更亦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要求;

4、2019年4月30日汉富控股公开承诺:“在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全部判决生效后,如上市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未得到全额补偿、赔偿的,我公司将在上市公司实际损失产生后10日内以股权转让尾款1.59亿人民币为上限,以现金或其他等额资产支付给全新好,作为上述诉讼、仲裁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保障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公司在2018年年报中已就1.59亿元对吴海萌、谢楚安等相关诉讼仲裁案件预计负债形成的应收款项进行专项计提时进行了冲抵;

5、公司将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积极跟进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4日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11月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0年11月5日起,取消对景顺长城支柱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申购(含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下同)、转换转入业务的大额交易限制,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限额为1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应当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提交业务申请。

2、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以及该销售机构业务情况及规则,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各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

3、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06(免长话费),或登陆网站www.igwfmc.com获取相关信息。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官网及《上海证券报》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持续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的提示

尊敬的客户: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我公司将持续开展客户身份信息完善工作。如您的相关信息已发生变化,请您留意和配合以下事项:

一、个人客户

个人客户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个人客户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客户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和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投资者需上传本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在本公司开立账户的个人客户若留存的前述身份信息缺失、错误或发生变化,请及时通过以下方式办理身份信息更新手续,更新渠道如下:

1、公司官网

如您通过我司官网、手机APP或微信公众号开立了基金账户,请登陆我司官方网站:www.igwfmc.com,点击“交易查询-网上交易登录-账户-客户资料修改” 更新个人信息。

2、手机APP

投资者可以登陆我司手机APP客户端“景顺长城基金”:点击首页左上角的“登录-设置-个人设置”,更新个人信息。

二、机构客户

机构客户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明文件等有效证件类型;机构客户身份信息包括机构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和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办理业务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的姓名、身份证明文件类别、号码和有效期等。如前述信息变化的,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立账户的机构客户需要将相关资料盖章版原件寄送至我司直销柜台办理身份信息更新手续。

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机构客户如已办理或者换领新版营业执照,应持新版营业执照办理业务并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更新相关信息。

机构客户应及时提供、更新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和资料。

上述具体事宜可致电我司直销柜台(0755-2238 1669/1659/1663)咨询。

自2019年6月13日起,我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视情况有权对身份信息缺失的账户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请您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以免影响业务办理。

我司在进行上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完善工作过程中,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您提供支付密码、交易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信息,请您注意保护相关信息,防止信息泄露给您造成资金损失。

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06。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5日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整进展情况

(一)公司的重整进展情况

2020年6月23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裁定受理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有关政府部门和有关中介机构组成的银亿系企业清算组担任公司的临时管理人,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截至目前,公司临时管理人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转为正式管理人(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

2020年10月27日,在宁波中院的监督下,重整投资人评审委员会对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现场评审,并对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最终确定由嘉兴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公司重整投资人,其投资总报价为人民币32亿元。同时,遴选出中泽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Punch Motive International NV(比利时邦志动力国际公司)组成的联合投资体、宁波合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备选的公司重整投资人。公司管理人根据《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正在与确定的重整投资人推进签订重整投资协议的相关工作。

(二)控股股东及其母公司的重整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19日,宁波中院裁定受理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控股”)及其母公司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集团”)提出的重整申请,银亿集团、银亿控股正式进入重整程序。2020年7月28日,公司管理人收到银亿集团管理人发来的宁波中院《民事裁定书》,宁波中院裁定银亿控股等16家公司与银亿集团合并重整(以下简称“合并重整公司”)。

2020年9月16日,合并重整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银亿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了合并重整公司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相关事项。截至报名截止日,已经有多家意向重整投资人进行了报名,目前相关意向重整投资人正在开展对合并重整公司的尽职调查。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提示

1、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及治理结构等,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但公司仍需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股票目前因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如果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控股股东及其母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提示

银亿集团、银亿控股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母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可能对本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

(三)重整投资人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

目前重整投资人尚未签订《重整投资协议》,遴选的重整投资人能否成为最终的重整投资人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重整进展的公告

股票简称:*ST银亿 证券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0-112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重整进展的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承诺履行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20-082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承诺履行的进展公告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85 证券简称:世联行 公告编号:2020-110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20-102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