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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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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1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330 证券简称:宏力达 公告编号:2020-012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1月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明兴路628号上海新桥绿地铂骊酒店四楼春风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章辉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独立董事李峰先生、独立董事龚涛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沈骁虓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除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副总经理袁敏捷女士、财务总监张占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乔营强、唐敏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