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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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次)决议公告

2020-1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18 证券简称:中路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0

900915 中路B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次)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1月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六公路818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其中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10,091,7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94%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2人,董事张建军、刘堃华、王进、张莉因公务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颜奕鸣因公务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袁志坚先生出席会议;财务总监孙云芳女士、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协议出让云帐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第1、2项议案对持股5%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已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备战律师、尚斯佳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李备战律师、尚斯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600818 股票简称:中路股份 编号:临2020-051

900915 中路B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签署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

的补充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披露了《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签署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的公告》(临2020-049),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集团”)拟将其持有的3,700万股公司股份以协议方式转让给株洲动力谷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谷”)。正式协议能否顺利签署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现将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中路集团资金高度紧张,普通账户股份均处于质押或冻结状态,能否顺利转让存在高度不确定性

中路集团拟转让股份目前仍处于冻结及质押状态,在正式转让协议签署前,其需保证目标股份能顺利解冻。中路集团目前资金高度紧张,需与多方债权人协商解冻及解质安排,后续能否顺利协商完成/签署协议、转让股权存在极大不确定性。

二、目前协议对违约责任没有具体约定,约束力很弱

意向性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但对于经济损失的认定方式、赔偿方式,意向性协议中均未有具体约定,约束性很弱,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

三、正式协议签署尚需动力谷完成尽调及内部审批程序,能否顺利签署存在极大不确定性

中路集团当前与动力谷签署的仅为意向性协议,相关正式协议签署将以动力谷尽调完成后内部审批通过为准,能否最终签署正式转让协议并顺利转让股份存在极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

四、中路集团目前资金高度紧张,签署意向性协议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中路集团及公司的资金状况

中路集团目前已到期未兑付的有息负债规模约达8.32亿元;公司信贷借款中,由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借款为5,000万元,占公司借款总额的比重71.43%。签署意向性协议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中路集团及公司的资金状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

五、最终交易价格将在正式协议中进行确定

意向性协议中约定,本次转让对价拟定为8.57元/股,公司股份对应每股转让价格不低于正式协议签署日公司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述股份的最终交易价格将在符合上述定价原则的基础上,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友好协商,以正式协议签署日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基准日,并在正式协议中进行确定。公司将及时披露转让双方进行商谈后确定的正式转让协议,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