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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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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当事人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0-1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66 证券简称:宁波韵升 编号:2020-052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当事人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竺韵德以及控股股东相关当事人朱建康于2020年8月24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甬证调查字2020098号、甬证调查字2020099号、甬证调查字202010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45)。

2020年11月6日,上述对象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0]1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

2020年11月12日,上述对象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升控股),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竺韵德,男,1948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朱建康,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韵升控股未按规定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等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韵升控股作为持有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韵升)30%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未依法向宁波韵升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宁波韵升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利用“宁波乾浩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宁波乾浩”证券账户)、“宁波龙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宁波龙象”证券账户)交易“宁波韵升”,具体为:

1.2017年4月至7月期间,累计买入“宁波韵升”37,304,770股,成交金额6.42亿元,累计卖出“宁波韵升”210,300股,成交金额404.53万元,累计净买入“宁波韵升”37,094,470股,占宁波韵升总股本的6.66%。

2.2019年5月至8月期间,累计卖出“宁波韵升”55,890,175股,成交金额4.76亿元,累计买入“宁波韵升”177,000股,成交金额145.08万元。

“宁波乾浩”证券账户、“宁波龙象”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均由韵升控股安排员工办理,两账户交易“宁波韵升”的决策均由韵升控股作出,资金均来源于韵升控股,盈亏均由韵升控股承担。经计算,“宁波龙象”证券账户盈利208.35万元,“宁波乾浩”证券账户亏损7757.22万元,两账户合计亏损7548.87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韵升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于韵升控股的相关违法行为,时任韵升控股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8年5月起兼任总经理)竺韵德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韵升控股副总经理(2018年5月起改任董事)朱建康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40万元罚款,其中对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行为和未依法履行发出要约收购义务分别处以罚款20万元,对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行为处以罚款400万元;

二、对竺韵德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三、对朱建康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13日

证券代码:600366 证券简称:宁波韵升 编号:2020-053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理财受托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本次赎回理财金额:人民币51,835.24万元。

● 本次赎回理财收益:人民币908.96万元。

● 赎回理财产品名称:净值活期理财(合格投资者专属)、农业银行“金钥匙·安心快线”天天利滚利第2期、招商银行朝招金(多元稳健型)理财计划、浙商金惠多增益2号资产管理计划、浙商金惠瑞成1号2期资产管理计划、鑫利5号、浙商金惠瑞享聚利2号资产管理计划、结构性存款、浙商金惠璞玉1号7期资产管理计划、广发多添富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委托理财受托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货管理有限公司。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人民币35,468万元。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宁波银行净值活期理财(合格投资者专属)、农业银行“金钥匙·安心快线”天天利滚利第2期、招商银行朝招金(多元稳健型)理财计划、招商基金-招盈债券跨境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浙商金惠瑞成1号2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方正证券稳盛1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期货-固益联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理财期限:定期理财产品为一年以内;活期理财产品无固定期限。

● 履行的审议程序:2020年4月1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并于2020年5月13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

一、本次委托理财到期赎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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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广发证券多添富4号X309天到期日为2020年11月11日,实际到账日为11月12日。

二、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基础上,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二)资金来源

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安排相关人员对理财产品进行预估和预测,本次购买的产品均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银行或券商销售的合法合规的理财产品,符合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以及董事会决议要求的委托理财项目。

三、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及资金投向

1、宁波银行净值活期理财(合格投资者专属)

2、中国农业银行“金钥匙·安心快线”天天利滚利第2 期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

3、招商银行朝招金(多元稳健型)理财计划

4、浙商金惠瑞成1号2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方正证券稳盛1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中信建投期货-固益联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7、招商基金-招盈债券跨境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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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建立了理财产品购买审批和执行程序,可有效保障和规范理财产品购买行为,确保理财资金安全。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风险可控。

在购买的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公司财务部门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本次委托理财的交易均为上市金融机构或是对应券商的控股子公司,相关财务指标按要求披露于相应的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明细如下表:

交易对方与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事会已对受托方的基本情况、信用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等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未发现受托方有损害公司理财业务开展的情况。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对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有利于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

资回报。

公司本次委托理财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理财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最终以年度审计的结果为准。

六、风险提示

公司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均为安全性高、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公司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1、收益风险:部分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受托方保障存款本金,但不保证具体收益率,由此带来的收益不确定风险由公司自行承担。

2、流动性风险:本产品存续期间,公司不得提前支取,可能导致公司在需要资金时无法随时变现。

3、政策风险: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产品的投资、偿还等环节的正常进行,从而可能对本产品造成影响。

七、决策程序的履行

1、2020年4月1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具体实施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具体规定如下:

(1)委托理财受托方: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2)资金额度: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3)委托理财产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其他类(如公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产品、国债、国债逆回购、企业债券)等。

(4)委托理财项目期限:定期理财产品为一年以内;活期理财产品无固定期限。

2、上述董事会决议于2020年5月13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

八、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特此公告。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