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66 证券简称:益盛药业 公告编号:2020-041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上午9:15一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吉林省集安市文化东路17-2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益胜先生。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5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36,342,0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1970%。

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共计10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275,0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85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3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4,773,8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425%。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代表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233,857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1872%,反对1,108,14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8128%,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代表律师郑超、孙继乾出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A0554号

致: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益盛药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益盛药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20年10月23日召开的益盛药业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集。2020年10月24日,益盛药业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益盛药业行政楼四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益盛药业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益盛药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益盛药业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益盛药业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股份136,342,005股,占益盛药业股本总额的41.197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益盛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益盛药业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35,233,857股,反对1,108,148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72%%。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郑 超

孙继乾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