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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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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69 股票简称:风神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59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85号)核准,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168,723,962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25,965,899.02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514,122.24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22,451,776.78元。2020年11月6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84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开户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于2020年11月16日签订了《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0年11月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是由于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与开户行(以下称“乙方”)、国泰君安(以下称“丙方”)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10801010190049002,截至2020年11月6日,专户余额为623,665,899.02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有息借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琦、陈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

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开户行及国泰君安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股票代码:600469 股票简称:风神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60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系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神股份”)向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胶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橡胶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250,711,574股增加至419,435,536股,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比例由44.58%上升至57.37%。

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以及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85号)核准,公司向橡胶公司非公开发行168,723,962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3.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25,965,899.02元,扣除发行费用3,514,122.24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22,451,776.7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1月5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842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0年11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橡胶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且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橡胶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因此,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

本次权益变动前,橡胶公司持有风神股份250,711,574股股份,占风神股份股权比例的44.58%。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橡胶公司全额认购发行人本次向其非公开发行的168,723,962股股份。

橡胶公司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三、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公司与橡胶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上述协议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9)。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

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橡胶公司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股票代码:600469 股票简称:风神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61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168,723,962股

发行价格:3.71元/股

● 预计上市时间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风神股份”)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20年11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胶公司”),其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三十六个月。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在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非交易日顺延)。

● 资产过户情况

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2020年6月29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0年7月1日,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A股股份的批复》(中国化工函[2020]185号),同意风神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同意橡胶公司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

2020年7月16日,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2、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20年9月27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20年10月20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85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168,723,962股,均为现金认购

4、发行价格:3.71元/股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25,965,899.02元

6、发行费用:人民币3,514,122.24元(不含税)

7、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22,451,776.78元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橡胶公司共1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

2020年11月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橡胶公司发出《缴款通知书》,通知投资者将认购款划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

截至2020年11月4日17时止,橡胶公司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的发行专用账户。

2020年11月5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841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20年11月4日17:00止,国泰君安在上海银行开设的指定认购款缴存账户(账号:31600703003370298)已收到风神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625,965,899.02元(大写:人民币陆亿贰仟伍佰玖拾陆万伍仟捌佰玖拾玖元零贰分)。

2020年11月5日,国泰君安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发行人开立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2020年11月6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842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20年11月5日止,风神股份已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8,723,962股,每股发行价格3.71元,每股面值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25,965,899.02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律师费、审计验资费、信息披露费等发行费用(不含税)3,514,122.24元,实际募集资金为人民币622,451,776.78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68,723,962.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53,727,814.78元。

2、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20年11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胶公司”),其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三十六个月。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在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非交易日顺延)。

(四)资金过户情况

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发行前已经报备会后事项承诺函。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发行方案。

(3)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选择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规定。

(4)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为控股股东橡胶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橡胶公司与发行人构成关联关系。橡胶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5)橡胶公司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合法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对外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也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结构化融资等情形;不存在委托股份、信托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金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公司本次发行己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授权和批准,并己取得中国化工的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于本次发行前已经报备会后事项承诺函,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3)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均己成就,该等协议合法有效。

(4)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及《关于核准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85号)的核准内容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发行方案,合法、有效。

(5)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168,723,962股,认购对象的认购情况具体如下:

橡胶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未超过其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二)发行对象简介

1、橡胶公司概况

2、发行对象与公司关联关系

橡胶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其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除发行人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交易外,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未发生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如橡胶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发行人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的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的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截至2020年11月12日(新增股份登记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橡胶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最终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

四、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168,723,962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将相应降低,财务结构更为稳健、更趋合理;同时,公司资金实力有所提升,有利于降低财务风险,将为公司后续业务扩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有息借款,不会导致公司业务结构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营运资金得到补充,有利于聚焦主业、持续发展。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四)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橡胶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会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除橡胶公司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外,本次发行完成后,橡胶公司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不因本次发行产生新增关联交易事项。

六、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保荐代表人:陈琦、陈聪

项目协办人:成晓辉

其他项目组成员:郭晓萌、毛子豪

联系电话:010-83939225

联系传真:010-66162609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8

负责人:郭斌

签字律师:黄国宝、陈帅

联系电话:010-66413377

联系传真:010-66412855

(三)审计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负责人:朱建弟

签字会计师:杨宝萱、黄法洲

联系电话:0532-85830906

联系传真:0532-85829681

(四)验资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负责人:朱建弟

签字会计师:杨宝萱、黄法洲

联系电话:0532-85830906

联系传真:0532-85829681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审核报告。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4、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特此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股票代码:600469 股票简称:风神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62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金额为46,000.00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85号)核准,公司向橡胶公司非公开发行168,723,962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3.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25,965,899.02元,扣除发行费用3,514,122.24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22,451,776.7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1月5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842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发行申请文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使用计划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公司实际偿还相应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的进度不一致,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偿还,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确定。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879号),截至2020年11月1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款项合计人民币46,0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46,000.0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编制的《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879号),认为公司编制的《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公司截至2020年11月13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46,000.0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46,000.0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879号);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股票代码:600469 股票简称:风神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63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原章程“第一条”修订如下:

修订前: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按相关规定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并保证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按相关规定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并保证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公司加强企业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在全球范围内依法合规经营,遵循经营活动所在国家及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原章程“第三条”修订如下:

修订前:

第三条 公司于2003年9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3]第119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柒仟伍佰万股(7,500万股),于2003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2008年6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861号文核准,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壹亿壹仟玖佰玖拾肆万贰仟壹佰肆拾捌股(119,942,148股),于2008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5年利润分配新增人民币普通股(A股)壹亿捌仟柒佰肆拾柒万壹仟零柒拾肆股(187,471,074股),于2016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2003年9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3]第119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柒仟伍佰万股(7,500万股),于2003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2008年6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861号文核准,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壹亿壹仟玖佰玖拾肆万贰仟壹佰肆拾捌股(119,942,148股),于2008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5年利润分配新增人民币普通股(A股)壹亿捌仟柒佰肆拾柒万壹仟零柒拾肆股(187,471,074股),于2016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585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壹亿陆仟捌佰柒拾贰万叁仟玖佰陆拾贰股(168,723,962股),于2020年11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三、原章程“第六条”修订如下:

修订前: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亿陆仟贰佰肆拾壹万叁仟贰佰贰拾贰元整(562,413,222元)。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柒亿叁仟壹佰壹拾叁万柒仟壹佰捌拾肆元整(731,137,184元)。

四、原章程“第十八条”修订如下:

修订前: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豫港(河南)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投资公司、焦作市锌品厂、江阴市创新气门嘴厂和封丘助剂厂七家单位,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16,226.28万股、985.40万股、328.47万股、197.08万股、98.54万股、98.54万股、65.69万股,其中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轮胎生产有关的部分经营性资产出资,其余六家公司以债权转投资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1998年8月31日。

经2003年度发行社会公众股A股7,500万股、200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119,942,148股,2015年利润分配新增187,471,074股,公司普通股总数增至562,413,222股。

修订后: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豫港(河南)开发有限公司、焦作市投资公司、焦作市锌品厂、江阴市创新气门嘴厂和封丘助剂厂七家单位,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16,226.28万股、985.40万股、328.47万股、197.08万股、98.54万股、98.54万股、65.69万股,其中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轮胎生产有关的部分经营性资产出资,其余六家公司以债权转投资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1998年8月31日。

经2003年度发行社会公众股A股7,500万股、200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119,942,148股,2015年度利润分配新增187,471,074股,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168,723,962股,公司普通股总数增至731,137,184股。

五、原章程“第十九条”修订如下:

修订前: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伍亿陆仟贰佰肆拾壹万叁仟贰佰贰拾贰股(562,413,222股)。公司的股本均为普通股。

修订后: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柒亿叁仟壹佰壹拾叁万柒仟壹佰捌拾肆股(731,137,184股)。公司的股本均为普通股。

六、原章程“第二十四条”修订如下:

修订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七、原章程“第二十八条”修订如下:

修订前: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修订后: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八、原章程“第二十九条”修订如下:

修订前: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九、原章程“第九十七条”修订如下:

修订前:

第九十七条 董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会成员没有职工代表。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修订后: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十、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修订如下:

修订前: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须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应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以下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

(十一)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上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对前述事项根据需要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须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应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以下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

(十一)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上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一、原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修订如下:

修订前: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批准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评估报告,交易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10%以下;

2、与交易或交易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下;

3、交易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下。

上述标准按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同性质的交易行为累计金额计算。

(八)批准单笔金额为5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章程及公司制度明确规定须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外,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由董事长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所执行的上述董事会授权事项应在下一次董事会会议上通报说明。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批准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评估报告,交易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10%以下;

2、与交易或交易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下;

3、交易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下。

上述标准按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同性质的交易行为累计金额计算。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章程及公司制度明确规定须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外,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由董事长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所执行的上述董事会授权事项应在下一次董事会会议上通报说明。

十二、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修订如下:

修订前: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时,应听取党委的意见。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修订后: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时,应听取党委的意见。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十三、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修订如下:

修订前: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修订后: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对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原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修订如下:

修订前: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后: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事宜,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股票代码:600469 股票简称:风神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64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实施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原实施细则“第十条”修订如下:

修订前: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修订后: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对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二、新增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对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包括:

(一)推进公司法治建设,监督公司依法治理情况,预防公司重大法律风险;

(二)有关法治建设及依法治理的其他职责。

其他各条款的序号依次顺延。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根据《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修订事项已经公司七届三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股票代码:600469 股票简称:风神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65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1月11日发出,会议于2020年11月1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股票代码:600469 股票简称:风神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66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神股份”或“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1月11日发出,会议于2020年11月1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600469 证券简称:风神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67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12月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12月3日 9点 00分

召开地点:焦作市焦东南路48号 公司行政楼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12月3日

至2020年12月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20年11月1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详细内容详见后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股东亲自办理时,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

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非自然人的,还应持非自

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非自然人股

东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1)。

4、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时间:2020年12月2日

5、参加现场会议登记地点:公司行政楼会议室。

6、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参加会议的股东住宿费和交通费自理,会期预计半天。

(二)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凭证出席会议。

(三)联系方式

1、通讯地址:河南省焦作市焦东南路48号

2、邮政码编:454003

3、电话:0391-3999080 传真:0391-3999080

4、联系人:孙晶

特此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12月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