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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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0-157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星期一)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星期一)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谷晓嘉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5名,所持(代表)股份数771,720,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640%。

其中,参加本次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1名,所持(代表)股份数750,4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所持(代表)股份数670,092,5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31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1名,所持(代表)股份数101,627,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24%。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0,620,8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995%;反对101,098,6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04%;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8,6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6.4342%;反对10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3.4858%;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80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0,604,4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974%;反对101,115,0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26%;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2,2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4.2488%;反对11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5.6712%;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8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军、陆勇洲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0-158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主办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收到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出具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换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主办人的通知》。中德证券作为公司2015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目前对募集资金进行持续督导,原指定李志丰先生和王文奇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现由于李志丰先生工作调整,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主办人。为保证本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德证券授权郝国栋先生自2020年11月13日起接替李志丰先生担任本公司持续督导主办人,继续履行督导工作。郝国栋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本次变更后,本公司持续督导主办人为郝国栋先生和王文奇先生。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郝国栋先生简历

郝国栋先生,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正式从业人员,法律硕士,保荐代表人。主要参与的项目包括:三毛派神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浩丰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京城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汉鼎宇佑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广安爱众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浩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热景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