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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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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0-1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参照《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6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8、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3、若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离职的,应分以下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为退休返聘人员的除外。

(2)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3)激励对象非因上述情况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董事会可以决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已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由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由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3)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4)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认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其余情形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其中授予价格应该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情形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情形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律师事务所就回购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4、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项。

十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以本草案公告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8.41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2020年12月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刺激作用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可能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20-096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塞尔维亚项目

建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资标的名称:香港天成投资贸易有限公司

增资金额:1.305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或欧元,以实际汇率为准)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增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具体增资金额受当地工商办理时的汇率变动影响,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

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18年9月5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塞尔维亚投资建厂的议案》,公司拟在塞尔维亚投资99,441.91万美元建设年产1362万套高性能子午线轮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一、本次增资概述

为了保证项目正常运营,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香港天成投资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天成”)增资1.305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或欧元,以实际汇率为准,下同),计入香港天成注册资本金。前述增资资金到位后,再由香港天成对其子公司玲珑荷兰公司进行增资,增资金额为1.305亿美元。同时,玲珑荷兰公司另一方股东玲珑国际轮胎(泰国)有限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对玲珑荷兰公司进行等比例增资,增资金额为43,592,849.52美元。玲珑荷兰公司收到前述股东增资款后,将由玲珑荷兰公司再向玲珑国际(欧洲)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金额为174,092,849.52美元。前述增资款将用于玲珑塞尔维亚项目建设。

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塞尔维亚项目建设的议案》,同意对香港天成进行增资。 三、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增资标的情况

1、香港天成

英文名称:Hong Kong Tiancheng Investment & Trading Co., Ltd.

成立时间:2009.11.12

注册地址:Flat/RM A 12/F,ZJ 300, 300 Lockhart Road, Wan Chai, Hong Kong

注册号码:1390844

董事:王锋

股权结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100%

主营业务:投资贸易,主要销售轮胎及轮胎相关原材料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香港天成不涉及尚待审理、正在审理、尚待执行、正在执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处罚;

2、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行为。

四、本次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香港天成暂未签署增资协议,后续具体签署增资协议有关事项授权董事长王锋先生办理。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整体竞争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增资金额来源于公司的自有资金,增资完成后香港天成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涉及合并报表范围变化。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上接12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