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送达公告
张大成(身份证号2301021954****1610)、彭海帆(身份证号6101031977****3777):
因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有关规定,我局对张大成给予警告,处以三十万元罚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彭海帆给予警告,处以八万元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号),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451-51898083)。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们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款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前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前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0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