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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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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5版)

2020-1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数作相应调整。

3、如明新旭腾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承诺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明新旭腾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明新旭腾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各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本公司所出具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本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本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及承诺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相关承诺事项应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2、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3、若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以自有资金赔偿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自发行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的12个月内,发行人将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证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品种等。

4、其他责任主体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发行人将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等报酬,直至其违反承诺事项的所有不利影响已完全消除之日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君新承诺:

1、本人所作出的承诺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相关承诺事项应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2、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本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本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本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3、本人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在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前,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未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除外),且暂不领取公司现金分红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本人如果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发行人将延期向本人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等报酬,直至其违反承诺事项的所有不利影响已完全消除之日止。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三)发行人股东明新资产、德创管理、旭腾投资、何杰、陈跃、龚缨晏承诺:

1、本企业/本人所作出的承诺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相关承诺事项应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2、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本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本企业/本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本企业/本人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本企业/本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3、本企业/本人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在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前,本企业/本人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未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除外),且暂不领取公司现金分红中归属于本企业/本人的部分。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所作出的承诺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相关承诺事项应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2、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本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本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本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3、本人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在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前,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未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除外),且暂不领取公司现金分红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本人如果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发行人将延期向本人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等报酬,直至本人违反承诺事项的所有不利影响已完全消除之日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于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相关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相关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九、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本公司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均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四)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模式,包括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供应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十、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2017年-2019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6.44%、26.08%及34.22%。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规模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募集资金到位当期无法立即产生效益,预计发行完成后当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本次股票上市的有关情况。

二、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4,150万股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384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73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年11月23日

(三)股票简称:明新旭腾

(四)股票代码:60506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6,600.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150.00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4,150.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Mingxin Automotive Leather Co., Ltd.

3.法定代表人:庄君新

4.注册资本:12,450万元(本次发行前)

5.成立日期:2005年12月7日

6.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明新路188号

7.邮政编码:314006

8.电话号码:0573-83675036

9.公司网站:http://www.mingxinleather.com/

10.电子信箱:mxauto@mingxinleather.com

11.董事会秘书:胥兴春

12.经营范围:新材料、皮革后整饰新技术的研发;皮革、汽车内饰件的制造、加工、销售;从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3.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革的研发、清洁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汽车内饰皮革,主要应用于中高端汽车的汽车座椅、扶手、头枕、方向盘、仪表盘、门板等汽车内饰件。

14.所属行业:C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本公司本届董事会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本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本公司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2、监事会成员

本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本公司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共5名,由董事会聘任,具体情况如下: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庄君新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庄君新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4,200.00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33.73%;通过明新资产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90.00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3.13%;通过德创管理持有本公司股份950.00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7.63%;通过旭腾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194.00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1.56%。庄君新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5,734.00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46.06%,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2,450万股,本次发行4,1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后总股本为16,600万股。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注: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47,822户,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4,150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流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16,600万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3.17元/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4,145,664股,网上市值申购发行37,227,433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26,903股,包销金额为2,940,342.51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31%。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96,155.50万元。

2、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1月18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编号为天健验[2020]510号)。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

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因此发行费用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为8,955.50万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2.16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募集资金净额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编号为天健验[2020]510号),公司已收到社会公众股东缴入的出资款人民币96,155.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87,200.00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95元/股。(以经审计2019年12月31日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为1.01元/股。(按照公司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摊薄后市盈率

本次发行摊薄后市盈率为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报告期内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公司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正常,经营模式无重大变化。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9936号”审阅报告,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二、2020年1-9月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财务状况

2020年9月末,公司资产总额相比上年年末增长32.79%,其中流动资产增长27.47%,主要是由于随着下游订单量的增长以及公司增加原材料战略储备,公司存货余额相比上年末有所增长所致;流动负债相比上年年末增长62.24%,主要是由于采购原材料等经营活动使得应付账款及应付票据余额相比上年末增长较为明显。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增长25.96%,主要系公司盈利情况良好,未分配利润增加所致。

(二)经营成果

营业收入方面,2020年1-9月相比去年同期增长29.79%,主要是由于自2019年下半年起,公司主要供应的车型如速腾、奥迪Q5L、奥迪Q3、探岳、探歌等销售情况向好发展,公司产品订单量随之有所增长。营业成本方面,主要原材料皮料成本仍处于低位运行,公司原材料储备较为充足,皮料市场价格的小幅波动尚未完全传导至成本端。期间费用方面,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均有所增长,而银行借款的减少使得财务费用下降。以上因素共同作用使得2020年1-9月及2020年三季度相比去年同期,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及每股收益均有所增长。

(三)现金流量

2020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有大幅增长,主要系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提升,客户回款情况良好,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增长幅度大于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所致。

三、2020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预计2020年度营业收入78,011.58万元至83,143.3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18.53%至26.33%;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0,331.18万元至23,178.6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13.38%至29.26%;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9,742.27万元至22,607.08万元,较上年同期波动约18.03%至35.15%。前述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虽然汽车行业总体的景气度近年来有所下降,但发行人仍面临良好的产品市场空间,具备核心的竞争优势,进而为收入规模的持续增长提供坚实的保障。2020年三季度以及截止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继续保持良好势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是基于产品所在细分市场情况、在手合同、订单等,进行的谨慎、合理预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正常,预计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项目不会发生异常变化,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不利因素。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公司已与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丙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志勇、赵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甲方或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0年11月3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状况正常。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无重大变化。

(三)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销售价格的重大变化及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无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未出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重大投资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重大投资活动。

(六)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无重大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招股意向书已经披露的事项外,本公司未涉及任何重大诉讼事项或仲裁,亦无任何尚未了结或可能面临的其他重大诉讼或索赔要求。

(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招股意向书已经披露的事项外,本公司没有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变化。

(十二)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之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芳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电话:010-6321 2001

传真:010-6603 0102

保荐代表人:尹志勇、赵晶

联系人:尹志勇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并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上市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并协助发行人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协助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保密制度。上市保荐机构已对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了核实,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上市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鉴于上述内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推荐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1月20日

(上接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