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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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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0-1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0-101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李臻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2020]28号)、《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29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李臻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于近日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査。经査,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2020年10月15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求解除上市公司与易増辉之间的《关于成都赛英科技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易增辉配合办理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注销登记手续。上述协议涉及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变动,且其生效也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其解除应属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而你公司对该可能导致上述协议解除的事项,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二条等有关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是上述违规问题的主要责任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参加培训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专业机构举办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15日内将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我局。同时,我局根据《证券期货市场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于近日对你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重大事项程序违规。你公司2020年10月15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求解除上市公司与易增辉之间的《关于成都赛英科技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易增辉配合办理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注销登记手续。上述协议涉及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变动,且其生效也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其解除应属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而你公司对该可能导致上述协议解除的事项,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二条等有关规定。

二、2020年三季报披露违规。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重要组成部分,你公司在三季报中披露无法对赛英科技2020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真实性进行核实。从实质重于形式看,上市公司三季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上市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査办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依照规定向安徽证监局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公司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四、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