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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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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0-106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0年10月2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20日(周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1号10幢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56,406,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4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55,275,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31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131,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133,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131,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8%。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议案1.00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6,2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4%;反对18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0378%;反对1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53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2.00 《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6,2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4%;反对18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0378%;反对1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53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委派黄勇律师和梁铭明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