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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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0-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61 股票简称:昂立教育 编号:临2020-088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77号)、《关于对吴竹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76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77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于2016年7月为上海赛领旗育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收购英国Astrum项目办理的三年期2397万英镑等值人民币22052万元(按照英镑兑人民币汇率1:9.2计算)的并购贷款融资业务,出具《资金支持安慰函》以提供贷款本息差额补足的资金支持。该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直至2019年4月11日才予以披露;亦未在2016、2017、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7、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及规范运作水平。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高管吴竹平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吴竹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76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立教育”)于2016年7月为上海赛领旗育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收购英国Astrum项目办理的三年期2397万英镑等值人民币22052万元(按照英镑兑人民币汇率1:9.2计算)的并购贷款融资业务,出具《资金支持安慰函》以提供贷款本息差额补足的资金支持。该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直至2019年4月11日才予以披露;亦未在2016、2017、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7、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昂立教育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昂立教育时任总裁、董事,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且在知悉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向昂立教育董事会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此负有主要责任。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相关问题,切实加强公司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勤勉义务,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升规范治理水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披露义务,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以上事项,特此公告。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