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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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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0-120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6日以送达方式对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通知,于2020年11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会议由董事长商晓波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以书面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参见2020年11月2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证券日报》上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3)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议案》。

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1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0-121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1月16日以送达方式发出,并于2020年11月20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沈晓平主持,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详细内容请参见2020年11月2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证券日报》上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3)。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股票代码:002541 股票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0-122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与涡阳县人民政府签订的《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园钢结构(桥梁钢、焊管)生产项目》、《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园钢结构(重钢)生产项目》投资协议书(具体内容详细公司公告编号:2019-078)的相关内容。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涡阳县保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和涡阳县鸿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竞拍取得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涡阳县招拍挂地块 GY2020-230号、 GY2020-229号和GY2020-23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议案》,授权涡阳县保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和涡阳县鸿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相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次竞得土地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竞拍土地基本情况

(一)涡阳县鸿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土地情况

1、出让土地编号: GY2020-230号

2、土地出让人: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出让宗地位置: GY2020-230号地块位于涡阳县外环西路东侧、乐行路南侧。

4、出让宗地面积:GY2020-230号地块100998.4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实测为准);

5、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6、出让年限:50 年

7、成交价格:GY2020-230号地块人民币985万元。

(二)涡阳县保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土地情况

1、出让土地编号:GY2020-229号、GY2020-231号

2、土地出让人: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出让宗地位置:GY2020-229号地块位于涡阳县外环西路东侧、向福路南侧;GY2020-231号地块位于涡阳县星源大道西侧、乐行路南侧。

4、出让宗地面积:GY2020-229号地块141945.8平方米;GY2020-231号地块1287.3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实测为准)。

5、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6、出让年限:50 年

7、成交价格:GY2020-229号地块人民币1384万元。GY2020-231号地块人民币13万元。合计1397万元。

三、本次竞得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竞得的土地是公司与涡阳县人民政府签订的《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园钢结构(桥梁钢、焊管)生产项目》、《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园钢结构(重钢)生产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土地取得将快速启动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增加公司的产能及营业收入。

风险提示:土地的取得尚需完成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纳土地款及办理土地证等相关工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董事会授权涡阳县保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和涡阳县鸿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相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0-123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079.43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83号文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1,88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8,80亿元,扣除保荐承销费15,075,471.70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1,864,924,528.30元,已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债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4,283,018.87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60,641,509.43。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5-13号)。

为使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本次募投项目。截至2020年10月15日,公司募投项目累计已投入自筹资金1,079.43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1,079.4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鸿锦绿色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工厂建设项目”、“盛鸿绿色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工厂建设项目”、“鸿路涡阳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园智能制造工厂建设项目”等3个项目为本次募投项目“涡阳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子项目。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披露的《募集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规定: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本次拟置换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三、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079.43万元。相关决议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120)。

四、专项意见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编制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5-143号)。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并发表了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鸿路钢构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是必要的、合理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关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本次置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4、保荐机构意见

国元证券认为:鸿路钢构本次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国元证券同意鸿路钢构实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5-143号)

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3、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5、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0-124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商晓波、邓烨芳夫妇通知,获悉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将其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限售类型为高管锁定股。

三、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司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所质押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且本次股权解除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同时,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承诺质押的股份出现平仓风险时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