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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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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并非抑制平台经济创新与竞争

2020-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盘和林

近日,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征求意见。其中,首次明确拟将“二选一”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将“大数据杀熟”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差别待遇。而这些,都是反垄断法明令禁止的行为。

当自带“赢家通吃”属性的互联网平台撞上反垄断,市场立即做出了反应,互联网平台股股价出现大幅下跌。这意味着投资者预期这项政策将给平台的经营带来影响。确实,《指南》的出台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平台发展,但这个影响不一定是坏的相反,《指南》通过规范市场行为有可能提升市场整体利益,包括平台企业的利益。比如,《指南》理清了之前多种平台间具有争议的竞争行为,像“二选一”、“补贴、支持”、“大数据杀熟”等等,这为市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规范,避免企业为了达到“赢家通吃”的规模而进行恶意竞争。因此,《指南》目的就是让平台企业将目光聚焦于科技、创新以及能够提升生产力的工作,这将有效改善企业长期表现。

另外还需要明确的是,《指南》出台是为了鼓励竞争,而非抑制竞争,可能有人认为“二选一”、“补贴、支持”是平台的间的竞争,但实际上,这种畸形的竞争后果是真正的产品市场竞争受损,消费者在前期或许能够享受到补贴带来的优惠,但长期来看,最终的市场将是一个平台主导,而非产品主导的市场。因此,《指南》是通过限制平台恶性竞争来保障产品市场的竞争。

平台经济是一种新业态,它更多扮演的是一个帮助者的角色,因此平台间的竞争偏向于零和博弈,也就是建立在当前产品市场的博弈,而产品市场的博弈是增量博弈,如果放任平台恶性竞争,有可能造成产品市场竞争受到阻碍,难以提升增量。从这个角度看,《指南》也很好地做到了平衡平台与商家的利益,帮助中小企业健康成长,培育良好的平台生态。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点是,《指南》明确表示,在特定个案中,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足,只有依赖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其实不界定相关市场是非常合理的,因为平台经济不具有传统生产企业的特点,我们很难去界定其市场,其更像是一种高于市场的运营者的存在,因此,我们要用新的视角看待平台经济的垄断,去关注实质行为,而非表象。

总之,《指南》对于平台经济的发展应该是具有很强包容性的,其目的是引导平台经济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市场大可不必担心平台经济的未来。但我们的目标是一定的,那就是增加全社会福利水平,避免企业靠攫取社会福利畸形成长。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