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2020-157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1月2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2座7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施清荣先生主持,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董事焦祺森先生、敖宇先生、郜治宙先生、林大湑先生、程仕军/SHIJUN CHENG先生、卢申林/SHENGLIN LU、秦丽萍女士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参加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由海涛先生出席会议;公司副总经理徐天啸先生,公司财务负责人孟志宏先生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为江苏中能燃气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迈皋桥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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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为特别决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屈宪纲、刘天娇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2020年11月24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158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3月20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19-020),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天洲夫妇、黄博夫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天洲夫妇、黄博夫妇提供连带担保,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并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
2020年4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0-053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8)鄂民初97号,判决公司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74,540,369.26元以及利息、罚息和复利,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博、邓天洲、陈方对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前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11月23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0)鄂01执2085号及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告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执行人: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博、陈方、邓天洲(以下简称“被执行人”)
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履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二)负担本案执行费。
三、《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条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涉诉事项所形成的负债已经在报表范围内,且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已经正常计提,因此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