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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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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
暨债权人会议再次表决的公告

2020-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飞马 公告编号:2020-112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

暨债权人会议再次表决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国际”或“公司”)于前期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关于法院指定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裁定受理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重整管理人。

飞马国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1月12日上午9:30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由债权人审议表决《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飞马国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债权人应当在2020年11月12日上午9:30-11:00期间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表决。未在指定期间参加本次网络债权人会议的,或虽然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参加网络债权人会议但未进行线上表决的,可以进行线下表决。债权人应将本次会议材料中附随的表决票在2020年11月20日上午12时前邮寄或现场提交至管理人,前述时间为管理人收到线下表决票的截止时间。(详见公司管理人披露的《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5)

飞马国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0年11月20日结束线下表决,管理人在线下表决票现场提交地点对收到的线下表决票进行了统计,债权人会议主席及另两名债权人代表到场监督。根据统计结果,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现将表决结果及飞马国际债权人会议再次表决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情况

本次债权人会议仅一项表决事项,由债权人会议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计3家,2家债权人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总人数的66.67%,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该等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合计1,534,801,483.68元,占全部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2.88%,达到本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此,《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

2、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共计58家。其中30家债权人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总人数的51.72%,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该30家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合计4,917,681,528.43元,占全部普通债权总额的51.89%,未达到本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此,《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二、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表决的相关安排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鉴于普通债权组未能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本次债权人会议恢复,依法由普通债权组再次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已经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再次表决。

2、由管理人向普通债权组中未进行表决及表决反对的债权人发出再次表决票,该等债权人应填写再次表决票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向管理人提交。第一次表决中未进行表决或未在指定时间内提交表决票的债权人无须再填写或提交第一次表决票,仅须填写并提交再次表决票。

为了减少债权人重复进行内部审批流程,普通债权组中第一次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无须填写并提交再次表决票,以该等债权人第一次表决意见作为其再次表决的意见。

3、再次表决票提交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8日上午12时前,债权人应将再次表决票在2020年12月8日上午12时前邮寄或现场提交至管理人,前述时间为管理人收到再次表决票的截止时间。

采取邮寄方式提交表决票的债权人,请注意把握表决票邮寄的在途时间,确保能在2020年12月8日上午12时前将表决票邮寄至管理人。

邮寄或现场提交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中心A栋8-10层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联系方式:0755-33256836(庄律师)/ 0755-33256410(舒律师)。

4、管理人定于2020年12月8日下午15时在再次表决票的现场提交地点由管理人对再次表决票进行统计,债权人会议主席及法院确定的另一名债权人代表到场监督。根据《企业破产法》八十七条以及八十八条的规定,如《重整计划(草案)》经普通债权组再次表决仍未获得通过且未依法获得法院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飞马国际破产。管理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三、风险提示

1、公司已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如果不能顺利实施,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有关规定,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或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公司注:即2021年4月30日前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根据《企业破产法》八十七条以及八十八条的规定,如《重整计划(草案)》经普通债权组再次表决仍未获得通过且未依法获得法院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飞马国际破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飞马 公告编号:2020-113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

暨子公司债权人会议再次表决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国际”或“公司”)于前期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子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关于法院指定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分别裁定受理了对公司、子公司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马环保”)重整的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骏马环保重整管理人。

骏马环保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1月13日14:30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由债权人审议表决《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等事项。根据骏马环保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债权人应当在2020年11月13日下午14:30-16:00期间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表决。未在指定期间参加本次网络债权人会议的,或虽然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参加网络债权人会议但未进行线上表决的,可以进行线下表决。债权人应将本次会议材料中附随的表决票在2020年11月20日上午12时前邮寄或现场提交至管理人,前述时间为管理人收到线下表决票的截止时间。(详见公司管理人披露的《关于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7)

骏马环保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0年11月20日结束线下表决,管理人在线下表决票现场提交地点对收到的线下表决票进行了统计,债权人会议主席及法院确定的另一名债权人代表到场监督。根据统计结果,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现将骏马环保表决情况及其债权人会议再次表决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情况

本次债权人会议仅一项表决事项,由债权人会议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计1家,0家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总人数的0%,未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合计0元,占全部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0%,未达到本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此,《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

2、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共计7家。其中4家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总人数的57.14%,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该4家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合计3,003,504,988.26元,占全部普通债权总额的87.27%,达到本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此,《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二、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表决的相关安排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及骏马环保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鉴于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未能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本次债权人会议恢复,依法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再次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已经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再次表决。

2、再次表决票提交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8日上午12时前,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将再次表决票在2020年12月8日上午12时前邮寄或现场提交至管理人,前述时间为管理人收到再次表决票的截止时间。

采取邮寄方式提交表决票的,请注意把握表决票邮寄的在途时间,确保能在2020年12月8日上午12时前将表决票邮寄至管理人。

邮寄或现场提交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中心A栋8-10层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联系方式:0755 3325 6836(庄律师)/ 0755 3325 6410(舒律师)。

3、管理人定于2020年12月8日下午15时在再次表决票的现场提交地点由管理人对再次表决票进行统计,债权人会议主席及法院确定的另一名债权人代表到场监督。根据《企业破产法》八十七条以及八十八条的规定,如《重整计划(草案)》经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再次表决仍未获得通过且未依法获得法院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骏马环保破产。管理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三、风险提示

1、骏马环保已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骏马环保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公司已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如果不能顺利实施,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有关规定,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或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公司注:即2021年4月30日前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飞马 公告编号:2020-114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国际”或“公司”)于前期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关于法院指定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裁定受理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重整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鉴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须设立出资人组,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由股东对此调整方案进行表决。经深圳中院同意,飞马国际出资人组会议定于2020年11月23日召开,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出席出资人组会议的所有公司股东均有表决权,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视为该组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管理人披露的《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3)。

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于2020年11月23日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完成了既定议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未获得会议表决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参会情况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7人,代表股份1,180,704,703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4332%。其中:

1、现场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数25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6人,代表股份1,180,449,3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4177%。

二、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773,224,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5.4884%;反对407,451,1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4.5092%;弃权2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5,290,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3054%;反对96,669,9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6768%;弃权2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8%。

出资人组会议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表决同意票的,未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未获得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之法律意见书》,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结论意见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已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如果不能顺利实施,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有关规定,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或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公司注:即2021年4月30日前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飞马 公告编号:2020-115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飞马国际”)于2018年11月13日披露了《关于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2018年12月18日披露了《关于涉诉事项暨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2019年1月12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涉诉事项暨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2019年5月1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8)、2019年6月1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2019年6月2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3)、2019年7月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2019年7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2)、2019年8月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5)、2019年8月1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8)、2019年8月2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1)、2019年9月2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9)、2019年10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3)、2019年11月1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2019年11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3)、2019年12月1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4)、2019年12月3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8)、2020年3月2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2020年5月2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2)、2020年6月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2020年8月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2020年8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2020年9月1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2020年10月1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1)以及2020年11月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日前,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渠道以及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公司管理人现就公司前期披露的以及截至目前所了解到的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情况

1、公司新增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上述新增案件涉案本金为人民币10,765.43万元,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5%。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及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尚未获悉其他应予以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部分诉讼/仲裁案件收到了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尚处于未开庭审理、判决或处于上诉阶段,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如相关案件的最终判决及执行结果对公司不利,将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业务开展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公司及公司管理人对上述案件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正积极与有关方进行沟通、协商,并聘请律师团队协助进行应对,争取尽快解决相关问题。此外,目前公司已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管理人已就公司涉诉事项陆续向有关法院发出关于中止审理、执行程序的申请。后续,公司及公司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案件和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2、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名称:*ST飞马 公告编号:2020-116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再次表决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20年9月16日裁定受理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国际”或“公司”)重整,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为飞马国际管理人,负责各项重整工作(详见飞马国际于2020年9月18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

飞马国际出资人组会议于2020年11月23日召开,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出资人组会议表决未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管理人披露的《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4)。经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的协商,目前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无再次调整的安排,为及时推进重整工作,保障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管理人不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调整,管理人定于2020年12月9日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提交出资人组会议再次表决。为了便于股东投票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飞马国际出资人组会议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因网络投票系统技术设定限制,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将显示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管理人现予以特别说明。现将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管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2.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二)会议召开及表决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2月9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2月9日(星期三)上午9:15-下午15:00。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9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26楼会议室。

(四)会议出席的对象

股权登记日(2020年12月4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不能亲自出席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式样参见附件2),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投票规则

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同一股东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进行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将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详见2020年11月6日披露的《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和完备性。

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的,视为本次会议审议事项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对单独计票情况进行披露。

三、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一)登记时间

2020年12月7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二)登记办法

1.有权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法人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若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到公司进行登记。

2.符合上述参会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到本公司登记,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或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到公司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通过信函或者传真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股东现场参会登记表》(需在2020年12月7日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授权委托书式样参见附件2),不接受电话登记。

4.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26楼;

联系电话:0755-33356333-8899;传真:0755-33356399 ;邮政编码:518040;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

四、其他事项

(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 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二)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签到入场。

(四)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往返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自理。

(五)网络投票系统异常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事件的影响,则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出资人组会议的网络投票参照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流程进行,具体操作流程参见附件1。

六、风险提示

1.飞马国际已进入重整程序,如果飞马国际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如果不能顺利实施,飞马国际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飞马国际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有关规定,若飞马国际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或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公司注:即2021年4月30日前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股票是否进行除权处理,公司将进一步充分论证,待除权安排明确后及时发布公告。

4.根据《企业破产法》八十七条以及八十八条的规定,如《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出资人再次表决仍未获得通过且《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依法获得法院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飞马国际破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已在上述选定的媒体和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210”,投票简称为“飞马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12月9日(星期三)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9日(星期三,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的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12月9日(星期三,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的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名称:

委托人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票账号: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公民身份号 )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2020年12月9日召开的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代表本人/本单位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其代为行使股东表决权的后果 由本人(单位)承担:

注:

1.如对议案投同意票,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对议案投反对票,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对议案投弃权票,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3.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4.本授权系涉及上述委托事项的唯一授权,本授权委托书生效后,委托人不再委托上述受托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本委托书为不可撤销委托书,一经生效,不可撤销。

5.本授权委托书后需附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签字(法人股东并盖章):

委托日期:2020 年 月 日

附件3: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股东现场参会登记表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

股东现场参会登记表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2020】粤联意见字第980号

致: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依法接受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飞马国际)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委派律师出席于2020年11月23日召开的出资人组会议(下称本次会议),并就会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相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假设前提如下:

1、提供至本所之文件中的签署、签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供至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至本所之文件中所述之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至本所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

4、提供至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乙方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2019年8月19日,债权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桂银银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申请对飞马国际进行重整,深圳中院于2020年1月16日决定飞马国际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为飞马国际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2020年9月16日,深圳中院作出(2019)粤03破申5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飞马国际重整一案,并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粤03破568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

2、2020年11月6日,公司管理人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发布《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下称《会议公告》),确定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召开飞马国际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立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下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同时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23日(星期一)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26楼会议室召开。

3、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0年11月16日)的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的出资人或出资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件的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出资人或出资人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05,838,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03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文件,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出资人共计 10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180449,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177%。

其中1名出资人同时参加了现场会议并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故出席本次会议的出资人实际共计10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80,704,7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332%。

2、除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管理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出资人的身份,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出资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出资人身份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公告》相符,未发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参与网络投票的出资人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公司管理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表决情况

其中1名出资人同时在现场会议投票并通过网络形式投票,且网络投票时间早于现场投票时间,依据《会议公告》的投票规则,以其网络投票结果为准。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为 773,224,628股,占出席会议出资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884%;反对票股份数为 407,451,175股,占出席会议出资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092%;弃权票股份数为28,900 股,占出席会议出资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161,989,135股,同意票股份数为65,290,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054%;反对票股份数为96,669,9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768%;弃权票股份数为2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本议案未能经出席本次会议的出资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2/3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顾东林

经办律师:

周念军

胡孔洪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