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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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的公告

2020-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72 证券简称:ST凯瑞 公告编号:2020-L082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的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分决定》内容

当事人: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新保利大厦12层;

吴联模,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张彬,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副总经理;

刘书艳,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

刘滔,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侯书军,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何亚军,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经查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凯瑞”)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和关联关系

2014年12月3日,ST凯瑞披露《关于转让子公司淄博杰之盟商贸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以下简称“转让股权公告”)称,ST凯瑞与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亿富”)签订协议,将全资子公司淄博杰之盟商贸有限公司100%股权以1.17亿元的价格转让给浙江亿富,本次交易金额占ST凯瑞 201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4%。ST凯瑞在《转让股权公告》中披露“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6号)认定,该交易实质上是ST凯瑞与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吴联模之间通过第三方实施的关联交易。ST凯瑞在《转让股权公告》及相关年度的定期报告中未如实披露与交易对手方的关联关系,相关公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二、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ST凯瑞2019年8月21日披露公告称,2013年以来,ST凯瑞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为关联方第五季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和第三方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累计提供对外担保金额21,471.62万元,占ST凯瑞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13.33%。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对外担保余额为16,471.62万元。

ST凯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 第1.4条、 第2.1条、第9.1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9.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的规定。

ST凯瑞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吴联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2.2条、第3.1.5条、第3.1.6条、第10.1.7条的规定,对ST凯瑞上述违规事实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ST凯瑞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刘书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 条、第3.1.6条的规定,对ST凯瑞上述违规事实一、二负有责任。

ST凯瑞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2.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2.2条的规定,对ST凯瑞上述违规事实一负有责任。

ST 凯瑞时任监事刘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凯瑞上述违规事实一负有责任。

ST凯瑞时任总经理侯书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凯瑞上述违规事实二负有责任。

ST凯瑞时任总经理何亚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 3.1.5条的规定,对ST凯瑞上述违规事实二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吴联模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刘书艳,时任监事刘滔,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彬,时任总经理何亚军,时任总经理侯书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ST凯瑞、吴联模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凯瑞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以上为《处分决定》的全部内容。

二、公司对违规事项的整改及致歉说明

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就此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今后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运作,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