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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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增持比例
达1%的提示公告

2020-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ST商城 公告编号:2020-086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增持比例

达1%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13.45%增加至14.46%。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0年11月23日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强先生发来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的告知函》,王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之一深圳市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旅股份”)、一致行动人之二深圳市深之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之旅投资”,深之旅投资为王强父亲王立正实际控制的企业,且为深旅股份的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之三深圳市西丽湖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丽湖公司”,西丽湖公司为深旅股份的全资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通过二级市场集合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7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00%(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本次增持前,王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73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7.15%;深旅股份持有公司股份6,814,395股,占公司总股本3.83%;深之旅投资持有公司股份2,359,100股,占公司总股本1.32%;西丽湖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061,721股,占公司总股本1.16%;合计23,965,616股,占公司总股本13.45%。本次增持完成之后,王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02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7.31%;深旅股份持有公司股份7,314,395股,占公司总股本4.11%;深之旅投资持有公司股份2,859,100股,占公司总股本1.60%;西丽湖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561,721股,占公司总股本1.44%;合计25,755,616股,占公司总股本14.46%。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2、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

3、截止本公告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5,755,6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46%。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请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4日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ST商城 公告编号:2020-087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12个月累计涉及诉讼和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涉案金额:人民币12,934,26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因本公告所披露的案件尚未宣布判决,相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

一、简要介绍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百货”)最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和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各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金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金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0年9月6日起,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由原告为被告的消防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工造价为19,611,749.2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为其施工并按时交付。被告陆续给付工程款19,161,711.42元,尚欠450,037.85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450,037.85元,并按人民银行规定支付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450,037.85元,同时,按人民银行规定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布判决。

(二)沈阳诗影商贸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诗影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如下:

原告在被告处经营女装品牌(音儿、诗篇),每月结算货款于60天后返回原告,但2019年11月-12月货款至今未返回。其中11月货款239,808.96元,12月货款273,431.92元。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货款,共计513,240.88元;(2)欠款利息2,730.6元;(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布判决。

(三)上海古今内衣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古今内衣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如下:

原告自2011年起入驻被告处经营,2019年7月15日,原告于被告续签了专柜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使用建筑面积为44.87平方米的场地销售内衣,合作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原告到期撤柜。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给付原告货款,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82,577.05元。原告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5,000元、质保金3,000元、电表押金1,000元、装修押金5,000元,合计14,000元,被告至今均未退还原告。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82,574.0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977.33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元,质保金3,000元,电表押金1,000元,装修押金5,000元,合计1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布判决。

(四)帕罗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帕罗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如下:

原告在被告商场经营专柜销售“帕罗”品牌针织类商品,约定原告代为收取销售款后扣除商场费用,结算支付给被告,并收取保证金。截止2020年5月31日,被告确认尚应支付原告货款435,475.07元,返还保证金6,000元。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仅支付201,322.75元,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234,152.32元和保证金6,000元。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4,152.3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6,000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9月9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0年9月29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布判决。

(五)尹宏申请仲裁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尹宏

被申请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沈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收到仲裁委员会转来的仲裁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如下:

1991年12月1日,申请人入职沈阳商业城(集团),申请人自2002年12月非因个人原因被调转至被申请人处工作,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后一直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服务直至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为止。2019年7月9日,申请人在从事日常工作时,意外受伤。经申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7月26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7月23日,经鉴定,认定申请人“右小指伸指肌腱断裂,构成伤残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20年6月8日,被申请人以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达成一致为由,解除了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当承担违法解除的相应责任。

由于解除劳动合同后被申请人拒绝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且拒绝为申请人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人员备案,致使申请人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被申请人依法应当赔偿申请人无法获取失业金的经济损失。

因解除劳动合同后被申请人拒绝配合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致使申请人无法获得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有被申请人承担向申请人给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依法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对申请人未休假时间依法应当按照申请人个人日工资标准的300%向其支付未休年假休假工资。

被申请人在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关系的当月,并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而当月申请人一直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服务至2020年6月11日。因此,被申请人除应向申请人给付6月9日至11日的3天工资外,还应当赔偿申请人因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而支出的费用。

3、原告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人民币580,000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80,000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给付失业金损失34,752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70,000元;(5)请求依法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人民币50,365元;(6)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5天、2019年1月-12月计15天、2020年1月-6月计6天应休未休年假工资共计人民币28,965.5元;(7)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6月9日至6月11日的工资人民币1,379.3元;(8)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而产生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655.14元。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仲裁尚未宣布裁决。

(六)衣恋时装(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衣恋时装(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如下:

原告旗下WHO.A.U/PLORY两品牌在被告商场开展临时特卖,双方签订了《场地使用协议书》,约定双方以促销的方式进行联营合作。截至原告起诉日,被告拖欠原告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5月2日的货款共计11,685.95元人民币。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WHO.A.U/PLORY品牌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5月2日的货款以及利息,以上货款共计11,685.95元人民币,利息以欠款发生日至实际到账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因此诉讼付出的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布判决。

(七)衣念时装(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衣念时装(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如下:

原告旗下ELAND品牌在被告商场进驻销售,双方按照品牌分别签订了《专柜合同》。合同约定,双方以联营的方式进行合作。

从2019年1月起,被告开始无故拖欠原告ELAND品牌货款。截至原告起诉日,被告拖欠原告ELAND品牌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的货款共计297,616.17元人民币,未返还原告质保金5,000元人民币。原告曾多次积极与被告进行联系,要求被告偿还货款。然后,被告仍没有积极的履行按期偿还货款的义务,且在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公函催告后仍未支付。

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后,原告旗下ELAND品牌专柜已于2020年3月31日之前完成撤柜,双方合同关系业已解除。截止到2020年7月31日,被告仍未返还该笔质保金。

除此之外,原告旗下REOM品牌已于2018年12月31日与被告终止了合同关系。截止到2020年7月31日,被告仍未返还该笔质保金5,000元。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ELAND品牌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的货款以及利息,以上货款共计297,616.17元人民币,利息以欠款发生日至实际到账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ELAND品牌5,000元质保金;(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REOM品牌5,000元质保金;(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因此诉讼付出的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布判决。

(八)衣念时装(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衣念时装(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如下:

原告旗下PRICH品牌在被告商场进驻销售,双方按照品牌分别签订了《专柜合同》。合同约定,双方以联营的方式进行合作。

从2019年1月起,被告开始无故拖欠原告PRICH品牌货款。截至原告起诉日,被告拖欠原告PRICH品牌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的货款共计572,311.12元人民币,未返还原告质保金5,000元人民币。

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后,原告旗下PRICH品牌专柜已于2020年3月31日之前完成撤柜,双方合同关系业已解除。根据原合同约定,质保金应于合同终止撤柜后三个月内即(2020年6月31日前)返还给原告,然后截止到2020年7月31日,被告仍未返还该笔质保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PRICH品牌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的货款以及利息,以上货款共计572,311.12元人民币,利息以欠款发生日至实际到账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5,000元质保金;(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因此诉讼付出的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布判决。

(九)上海依裘高级夫人服饰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依裘高级夫人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展览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如下:

2018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专柜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于被告商场经营“莱迪雅”品牌女装服饰,经营期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

上述《专柜合同》到期后原告和被告继续合作,于2019年7月15日再次签订《专柜合同》,经营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

经营期间原告履行合同义务,依约向被告缴纳了保证金11,000元,并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金在合同期满予以返还,但被告未按照协议履行,尚欠原告货款及保证金,经双方结算欠款共计755,520.7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755,520.76元及利息3,79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布判决。

(十)沈阳麒翔商贸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麒翔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联营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如下:

原告从2015年10月开始与被告合作经营,被告提供场地给原告,原告所售商品货款由被告统一收取。

期间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开具发票、缴纳电费、质保金、装修押金等各项费用。

在原被告合同到期后,原告于2020年5月17日撤店,被告应返还原告的货款从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为人民币111,685.28元整;应返还的电费为人民币7,251元整;应返还的装修押金为人民币5,000元整;应返还的质保金为人民币5,000元。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货款人民币111,685.28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多收取的电费人民币7,251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收取的装修押金人民币5,000元及质保金人民币5,000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成本本案的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布判决。

(十一)王桂芝、曲汉东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王桂芝、曲汉东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如下:

原告是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23号1单元16号商铺(面积31.35平方米)的产权人。原告与被告曾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原告将商铺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是2007年4月7日至2017年5月31日止。合同约定租期届满后,被告在未与原告商议的情况下,仍把原告的商铺出租给“北京同仁堂辽宁药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中街分店”使用。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于2019年5月达成共识,原告缴纳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被告把租金22,689.0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将发票交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未把租金支付给原告。

3、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2,689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247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布判决。

(十二)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东秋鹿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如下: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签订了《专柜合同》及《促销服务协议》等。

2020年3月18日,原被告双方就欠款问题进行对账,最终确认,被告欠付原告货款和专柜押金总计人民币293,059.10元。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于2020年4月份向被告公司发送律师函,催促其向原告给付上述欠款,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和押金总计人民币293,059.1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布判决。

(十三)菅韧姿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菅韧姿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原告于2020年5月30日向北京市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如下:

被告系微信公众号“沈阳商业城中街店”(微信号:sysyczj)的运营主体,该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文章未经本人同意即使用了菅韧姿的8张照片作为文章配图。文章内容为服装品牌“JZ玖姿”商品介绍及推广,上述内容发布于2017年11月9日,截至原告存证时仍未删除。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删除使用在微信公众号“沈阳商业城中街店”发布文章中的原告肖像,停止侵害;(2)请求判令被告在微信公众号“沈阳商业城中街店”发布文章以向原告公开道歉;(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4万元,合理维权费用6,000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布判决。

(十四)络克(杭州)贸易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络克(杭州)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如下:

原告在被告商场开设经营卡西欧品牌手表专柜,原告出售手表后由被告收款,再统一由被告给原告结算货款。自2019年1月被告停止了对原告的货款结算。2019年6月,双方终止合作协议,至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84,842.22元以及质量保证金3,000元。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84,842.22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反馈质量保证金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开庭。

(十五)绫致时装销售(天津)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绫致时装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如下:

原被告双方就原告使用被告一层内指定场地经营奥莉品牌服装事宜签署四份《专柜合同》,有效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专柜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有关区域进行经营使用,原告之相关销售货款由被告统一收取,并采用售后结算原则进行有关结算。

原告依约在被告商场内进行销售活动,但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被告收取的原告销售货款中经结算共计2,040,803.11元未支付给原告。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销售货款,计人民币2,040,803.1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开庭。

(十六)绫致时装销售(天津)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绫致时装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如下:

原被告双方就原告使用被告一层内指定场地经营JACK&JONES品牌服装事宜先后签署四份场地使用协议书,有效期限为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有关区域进行经营使用,原告之相关销售货款由被告统一收取,并采用售后结算原则进行有关结算。

原告依约在被告商场内进行销售活动,但自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收取的原告销售货款中经结算共计300,429.93元未支付给原告。场地使用到期后,被告未能向原告退回保证金3,000元。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销售货款,计人民币300,429.93元;(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计人民币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开庭。

(十七)沈阳康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康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一: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如下:

原告作为辽宁省皮尔卡丹品牌代理商在被告一经营的商场专柜销售品牌产品,并与被告一签订《专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按自然月对账结算,但是自2019年1月起,被告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及结算惯例支付原告销售结算款,2019年7月初原告从被告一商场处撤柜,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2019年1月至6月销售款结算事宜,但被告一始终以经营不善为由推脱。

在原被告合作之初,原告向被告一交纳3,000元质保金,1,000元电表押金,按照合同约定该款项应在合同终止或从商场撤柜后全额返还给原告,但直至今日该笔款项原告均未予以返还,双方多次沟通未果。

2020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被告一将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被告二,但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全资子公司,且被告一持股比例达到100%,被告一将财产划拨、负债转移等行为属于两公司之间高度的财产混同,故依据《公司法》、《合同法》相关规定二被告应共同承担给付责任。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结算款123,311.55元,并支付利息;(2)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质保金3,000元、电表押金1,000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给付义务;(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开庭。

(十八)上海斯尔丽服饰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斯尔丽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如下:

2015年7月1日起,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专柜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商场经营专柜,经营场地位于商业城店二层,建筑面积118.99平方米,经营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到期后续签合同至今。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被告应支付原告948,843.71元,而被告只支付232,707.27元,尚有716,136.44元未向原告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16,136.44元及相应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开庭。

(十九)刘冬梅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刘冬梅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如下:

原告与被告在2007年3月10日,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23号5层52号、53号、54号商铺,租赁给被告“商业城世界名牌折扣商场”项目使用,租赁期限是200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止。在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申请归还商铺,被告拒不归还,进行商业运营至2017年11月30日(被告同意原告向被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日期),2018年5月原告才得知被告将商铺腾出,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商讨超期占用商铺营业运营租金一事。经多次沟通,被告于2018年10月才答应按原合同支付原告租金,并要求原告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然后按程序付款。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将发票送至被告处,截至目前被告一直没有支付租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被告支付被告拖欠原告的三个商铺租金共28,522.50元;(2)依法判定被告支付拖欠原告三个商铺的租金违约金共计52,08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开庭。

(二十)西藏哈森商贸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西藏哈森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联营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如下:

原被告双方签署专柜合同,哈森品牌签订的合同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卡迪娜品牌签订的合同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哈森男鞋品牌签订的合同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根据规定为被告收到发票后40个工作日与原告结算货款。原告已先后两次邮寄催款函要求被告及时支付拖欠款项,被告至今仍未支付。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定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470,785.33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宣布判决。

(二十一)沈阳芳宇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芳宇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如下:

原告与被告系商业合作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至2020年3月31日止,累计欠款数额达人民币497,058.18元。但是其中有一笔欠款171,977.08元的承兑汇票是至2020年6月3日到期,被告迟迟未还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97,058.18元及利息3,022.36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开庭。

(二十二)沈阳汇华卓宇纺织品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汇华卓宇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如下:

原告在被告处设立专柜,经营三和床品,被告代收货款。专柜合同写明,每月月初,被告按照销售额减去费用,给原告提供上月的结算单,原告在收到结算单5日内,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被告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与原告结算货款。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不包含2019年7月和10月)共计10个月货款,被告未与原告结算。截止到2020年9月22日,被告欠原告含税货款合计557,982.80元。

3、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含税货款557,982.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开庭。

(二十三)北京中和珍贝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和珍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联营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原告提交的案件事实及理由主要如下:

1999年9月,原告与被告建立合作关系,被告将沈阳商业城店两个服装专柜提供给原告销售珍贝品牌服装,销售款由被告向顾客统一收取,被告扣除约定费用后,将销售款支付原告,双方连续签订书面合同。

2019年7月1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专柜合同(女装专柜),被告将沈阳商业城店二层144.91平米经营场地,提供给原告销售珍贝品牌服装。

2019年8月1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专柜合同(羊绒专柜),被告将沈阳商业城店四层99.74平米经营场地,提供给原告销售珍贝品牌服装。双方合作过程中,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经常拖欠原告货款。

2020年6月6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往来账询证函》,书面确认,截止2020年5月31日共计拖欠原告货款2,027,643.49元。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27,643.49元;(2)判令被告以2,027,643.49元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6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给付上述货款日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共计2,029,848.49元。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公告所披露的案件尚未宣布判决,相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本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