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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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创新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0-1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11月2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在其他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同一交易日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价格为“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实施前依照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6)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7)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4申购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同本公告中“7.基金销售机构”。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大于30天(含)但少于90天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大于90天(含)但少于180天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大于180天(含)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价格为“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实施前依照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7)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8)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9)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4赎回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同本公告中“7.基金销售机构”。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计算方式、业务规则按照本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执行。

5.3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非直销机构:

天天基金、好买基金、同花顺、诺亚正行、众禄基金、盈米基金、虹点基金、嘉实财富、唐鼎耀华、深圳新兰德、中正达广、利得基金、联泰基金、万得基金、浦领基金、汇成基金、植信基金、苏宁基金、和耕传承、大连网金、汇林保大、度小满基金、国泰君安、中信建投、广发证券、银河证券、安信证券、湘财证券、华泰证券、新时代证券、国联证券、平安证券、东海证券、世纪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恒泰证券、蚂蚁基金、北京银行、华夏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银行、宁波银行、青岛银行、杭州银行、南京银行、江苏银行、重庆银行、东莞农商行、天津银行、嘉兴银行、苏州农商行、华润银行、天府银行、晋商银行、富滇银行、江西银行、泉州银行、长城华西银行、营口银行、九江银行、厦门国际银行、平安银行、长沙银行。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扣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一般情况下相同,但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或普通申购费率。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6.2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非直销机构:天天基金、好买基金、同花顺、诺亚正行、众禄基金、盈米基金、虹点基金、嘉实财富、唐鼎耀华、深圳新兰德、中正达广、利得基金、联泰基金、万得基金、浦领基金、汇成基金、植信基金、苏宁基金、和耕传承、大连网金、汇林保大、度小满基金、国泰君安、中信建投、广发证券、银河证券、安信证券、湘财证券、华泰证券、新时代证券、国联证券、平安证券、东海证券、世纪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恒泰证券、蚂蚁基金、北京银行、华夏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银行、平安银行、宁波银行、青岛银行、杭州银行、南京银行、江苏银行、重庆银行、东莞农商行、天津银行、嘉兴银行、苏州农商行、长沙银行、华润银行、天府银行、晋商银行、富滇银行、江西银行、泉州银行、长城华西银行、天津农商行、营口银行、九江银行、厦门国际银行。

7. 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7.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天天基金、好买基金、同花顺、诺亚正行、众禄基金、盈米基金、虹点基金、嘉实财富、唐鼎耀华、深圳新兰德、中正达广、利得基金、联泰基金、万得基金、浦领基金、汇成基金、植信基金、苏宁基金、和耕传承、大连网金、汇林保大、度小满基金、国泰君安、中信建投、广发证券、银河证券、安信证券、湘财证券、华泰证券、新时代证券、国联证券、平安证券、东海证券、世纪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恒泰证券、蚂蚁基金、北京银行、华夏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银行、平安银行、宁波银行、青岛银行、杭州银行、南京银行、江苏银行、重庆银行、东莞农商行、天津银行、嘉兴银行、苏州农商行、长沙银行、华润银行、天府银行、晋商银行、富滇银行、江西银行、泉州银行、长城华西银行、天津农商行、营口银行、九江银行、厦门国际银行。

如上述销售机构调整上线本基金份额类别,请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0年11月27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转换等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4)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天弘医药创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为了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签署的相关基金销售服务协议,自2020年11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泰证券办理天弘医药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代码:010654,C类基金份额代码:010655)的认购业务。详情如下:

一、适用的销售机构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适用的业务范围

自2020年11月25日起,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募集期限内,通过华泰证券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请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自2020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30日止,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046

网站:www.thfund.com.cn

(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8888-168、95597

网站:www.htsc.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