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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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信息披露分类监管适用指引 将4类公司8类事项纳入重点关注范围 上市公司利用信息披露炒作概念被盯上了

2020-1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点监管事项

□财务信息或重大事项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用信息披露炒作概念,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投资决策

□筹划可能产生大额商誉减值风险或业绩承诺实现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交易

⊙记者 祁豆豆 ○编辑 邱江

11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以下简称《指引》)。

根据《指引》,对于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公司和事项,上交所对其相关信息披露予以重点关注,视情况实行事前审核,并结合风险情况暂停其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对于未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公司和事项,依法依规简化信息披露要求,实行事后审核,并重点做好其日常信息披露和业务办理的服务支持。

公司和事项“两区分”

《指引》着眼公司、事项“两区分”,突出监管重点,实施差异化监管安排。根据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水平、风险严重程度等确定重点监管公司;根据披露事项对投资者利益、证券价格和市场秩序的影响等确定重点监管事项,以明确“管少”的范围。

在重点公司方面,《指引》将4类公司纳入范围。主要包括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年度信披评价为D、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年度内控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这类公司风险集中、家数较少,一直以来是市场和监管重点关注的对象,对其重点监管,符合市场期待和实践情况。下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