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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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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1版)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人所持的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该减持比例可以累计使用)。

(2)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乔可、实际控制人杜锦豪和祁菊夫妇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人/本企业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股5%以上股东唐玉投资、泽瑶投资、檀英投资,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JEFFREY YANG GUO、JENNIFER GUO,员工持股平台上海艾祥、上海艾耘对持股及减持意向作出承诺如下:

(1)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股票的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100%;同时,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本人/本企业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人/本企业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为在公司上市后保持股价稳定,公司特制定《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本公司/本人承诺,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本公司/本人将严格依照《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等方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或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限一次。

3、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停止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的合计值,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停止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与回购承诺

1、发行人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对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作出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乔可对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作出承诺如下: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锦豪、祁菊夫妇对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作出承诺如下: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乔可就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作出承诺如下:

为维护发行人和发行人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杜锦豪、祁菊夫妇就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作出承诺如下:

为维护发行人和发行人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就利润分配政策作出承诺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将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战略性资源储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0.5亿元;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战略性资源储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且超过0.5亿元。

(2)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同时,公司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顺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5、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盈利状况、现金流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和资金情况、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8、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承诺如下:

(1)上海艾力斯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上海艾力斯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上海艾力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督促上海艾力斯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上海艾力斯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公司/本人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3)若上海艾力斯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董事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公司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若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若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和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普华永道承诺:“本所对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艾力斯”)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2020年9月18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0)第11033号审计报告。本所对上海艾力斯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9个月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于2020年10月30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0)第0127号审阅报告。本所审核了上海艾力斯于2020年6月30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2020年9月18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0)第2852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本所对上海艾力斯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执行了鉴证业务,于2020年9月18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0)第2853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

本所确认,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出具的东洲评报字[2019]第1509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1)如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乔可、实际控制人杜锦豪和祁菊夫妇,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上海艾力斯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本公司/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上海艾力斯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上海艾力斯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公司/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上海艾力斯有权扣减本公司/本人从上海艾力斯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公司/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公司/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上海艾力斯所有。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上海艾力斯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上海艾力斯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上海艾力斯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上海艾力斯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上海艾力斯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海艾力斯股份,上海艾力斯有权扣减本人从上海艾力斯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上海艾力斯所有。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相关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相关主体提出的未能履行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