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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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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2020-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76 证券简称:永安行 公告编号:2020-065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黄得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179,4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6%。

● 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披露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2020-03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得云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限时间过半,其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高级管理人员因以下原因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减持时间过半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高级管理人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实施符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持续关注黄得云先生减持计划的后续实施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在减持期间内,黄得云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上市公司股价等因素择机选择是否继续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减持时间和价格均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

特此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603776 证券简称:永安行 公告编号:2020-066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

2、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至2020年11月30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10天。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的公司或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技术及业务骨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