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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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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3版)

本行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84.30亿元、149.60亿元、132.63亿元和120.16亿元,2017年至2019年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1.58%。本行2017年至2019年净利润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本行的投资收益增长。本行报告期内的利润表如下所示:

单位:千元

注:上述占比数据为收入科目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和成本科目占营业支出的比例。

(一)利息净收入

利息净收入一直是本行营业收入的最主要部分。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的利息净收入分别占本行营业收入的63.90%、56.78%、72.24%和82.20%。本行2020年1-6月的利息净收入为160.12亿元,较2019年同期增加42.80%;本行2019年度的利息净收入为255.37亿元,较2018年度同比增长0.35%;本行2018年度的利息净收入为254.47亿元,较2017年度同比减少8.51%;本行2017年度的利息净收入为278.15亿元。报告期内,本行利息净收入存在小幅波动。

下表列示了报告期内,本行生息资产和付息负债的平均余额、相关的利息收入或支出及平均利率。表中各项生息资产及付息负债的平均余额均来自本行管理账目的平均余额。

单位:千元

单位:千元

注:1、发放贷款及垫款包含长期应收款;

2、本行2019年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形成的收益不再计入利息收入,金融投资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2017年度和2018年度本行投资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类投资;

3、存拆放同业资产包括存放同业款项、拆出资金;

4、同业存拆入负债包括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

5、净息差、净利差按照还原口径利息净收入计算,并考虑了基金投资收益及其免税效应还原因素;

6、生息资产、计息负债平均余额为每日余额平均数,非生息资产、非计息负债的平均余额为年初和年末余额的平均数。

下表说明了报告期内,本行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由于规模和利率改变而产生的变化的分布。规模的变化是根据平均余额的变化衡量,而利率的变化是根据平均利率的变化衡量,由规模和利率共同引起的变化分配在规模变化中。

单位:千元

单位:千元

注:1、规模因素=(本期间平均余额-前期间平均余额)×前期间平均利率;

2、利率因素=本期间平均余额×(本期间平均利率-前期间平均利率);

3、净增/减=本期间利息收入或支出-前期间利息收入或支出=规模因素+利率因素。

1、利息收入

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本行利息收入分别为440.39亿元、813.62亿元、817.53亿元和758.93亿元,2017年度至2019年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3.54%。

本行报告期内利息收入构成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单位:千元

(1)发放贷款及垫款和长期应收款利息收入

发放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是本行利息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和长期应收款利息收入分别为302.13亿元、529.76亿元、433.65亿元和350.73亿元,分别占本行利息收入总额的68.60%、65.11%、53.05%和46.21%。

2020年1-6月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和长期应收款的平均资产规模由2019同期的9,574.59亿元增加至11,350.14亿元,上升比率为18.54%;平均利率由2019年同期的5.32%上升至5.35%,上升3个基点。2019年度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和长期应收款的平均资产规模由2018年度的8,532.39亿元增加至9,957.20亿元,上升比率为16.70%;平均利率由2018年度的5.08%上升至5.32%,上升24个基点。2018年度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和长期应收款的平均资产规模由2017年度的7,234.45亿元增加至8,532.39亿元,上升比率为17.94%;平均利率由2017年度的4.85%上升至5.08%,上升23个基点。

(2)债务工具投资利息收入

债务工具投资利息收入也是本行利息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本行债务工具投资利息收入分别为118.59亿元、239.95亿元、326.76亿元和331.85亿元,分别占本行利息收入总额的26.93%、29.49%、39.97%和43.73%。

2020年1-6月本行债务工具投资平均资产规模由2019年同期的5,540.50亿元增加至5,673.95亿元,上升比率为2.41%;平均利率由2019年同期的4.32%下降至4.20%,下降12个基点。2019年度本行债务工具投资平均资产规模由2018年度的7,256.69亿元减少至5,609.16亿元,下降比率为22.70%;平均利率由2018年度的4.50%下降至4.28%,下降22个基点。2018年度本行债务工具投资平均资产规模由2017年度的7,542.09亿元下降至7,256.69亿元,下降比率为3.78%;平均利率由2017年度的4.40%上升至4.50%,上升10个基点。

(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

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本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分别为10.42亿元、20.78亿元、21.89亿元和19.90亿元,分别占本行利息收入总额的2.37%、2.55%、2.68%和2.62%。

2020年1-6月本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平均资产规模由2019年同期的1,372.46亿元增加至1,376.91亿元,上升比率为0.32%;平均利率由2019年同期的1.55%下降至1.52%,下降3个基点。2019年度本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平均资产规模由2018年度的1,413.00亿元减少至1,346.49亿元,下降比率为4.71%;平均利率由2018年度的1.55%下降至1.54%,下降1个基点。2018年度本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平均资产规模由2017年度的1,300.60亿元增加至1,413.00亿元,上升比率为8.64%;平均利率由2017年度的1.53%上升至1.55%,上升2个基点。

(4)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其他生息资产利息收入

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本行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其他生息资产利息收入分别为9.26亿元、23.14亿元、35.23亿元和56.46亿元,分别占本行利息收入总额的2.10%、2.85%、4.31%和7.44%。

2020年1-6月本行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其他生息资产平均资产规模由2019年同期的868.25亿元增加至989.20亿元,上升比率为13.93%;平均利率由2019年同期的2.76%下降至1.88%,下降88个基点。2019年度本行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其他生息资产平均资产规模由2018年度的980.31亿元减少至895.30亿元,下降比率为8.67%;平均利率由2018年度的3.59%下降至2.58%,下降101个基点。2018年度本行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其他生息资产平均资产规模由2017年度的1,486.55亿元减少至980.31亿元,下降比率为34.05%;平均利率由2017年度的3.80%下降至3.59%,下降21个基点。

2、利息支出

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本行利息支出分别为280.27亿元、558.25亿元、563.06亿元和480.79亿元。2020年1-6月本行利息支出比2019年同期减少0.45%,2019年度本行利息支出比2018年减少0.85%,2018年度本行利息支出比2017年度增加17.11%。

本行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利息支出构成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单位:千元

(1)吸收存款利息支出

吸收存款利息支出是本行利息支出的最主要组成部分。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本行吸收存款利息支出分别为165.00亿元、299.39亿元、261.88亿元和201.48亿元,分别占本行利息支出总额的58.87%、53.63%、46.51%和41.91%。

2020年1-6月本行吸收存款利息支出由2019年同期的149.28亿元增加至165.00亿元,上升比率为10.53%;平均利率由2019年同期的2.57%下降至2.56%,下降1个基点。2019年度本行吸收存款利息支出由2018年度的261.88亿元增加至299.39亿元,上升比率为14.32%;平均利率由2018年度的2.47%上升至2.55%,上升8个基点。2018年度本行吸收存款利息支出由2017年度的201.48亿元增加至261.88亿元,上升比率为29.98%;平均利率由2017年度的2.04%上升至2.47%,上升43个基点。

(2)已发行债务证券利息支出

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本行已发行债务证券利息支出分别为60.18亿元、130.29亿元、135.88亿元和100.16亿元,分别占本行利息支出总额的21.47%、23.34%、24.13%和20.83%。

2020年1-6月本行已发行债务证券利息支出由2019年同期的66.00亿元减少至60.18亿元,下降比率为8.83%;平均利率由2019年同期的3.76%下降至3.24%,下降52个基点。2019年度本行已发行债务证券利息支出由2018年度的135.88亿元减少至130.29亿元,下降比率为4.11%;平均利率由2018年度的4.43%下降至3.60%,下降83个基点。2018年度本行已发行债务证券利息支出由2017年度的100.16亿元增加至135.88亿元,上升比率为35.66%;平均利率由2017年度的4.29%上升至4.43%,上升14个基点。

(3)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本行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分别为21.92亿元、36.02亿元、27.77亿元和16.54亿元,分别占本行利息支出总额的7.82%、6.45%、4.93%和3.44%。

2020年1-6月本行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由2019年同期的16.62亿元增加至21.92亿元,上升比率为31.93%;平均利率由2019年同期的3.30%上升至3.31%,上升1个基点。2019年度本行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由2018年度的27.77亿元增加至36.02亿元,上升比率为29.73%;平均利率由2018年度的3.29%上升至3.32%,上升3个基点。2018年度本行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由2017年度的16.54亿元增加至27.77亿元,上升比率为67.88%;平均利率由2017年度的3.11%上升至3.29%,上升18个基点。

(4)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其他付息负债利息支出

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等其他付息负债分别为33.18亿元、92.55亿元、137.53亿元和162.61亿元,分别占本行利息支出总额的11.84%、16.58%、24.43%和33.82%。

2020年1-6月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其他付息负债利息支出由2019年同期的49.63亿元下降至33.18亿元,下降比率为33.15%;平均利率由2019年同期的3.24%下降至2.43%,下降81个基点。2019年度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其他付息负债利息支出由2018年度的137.53亿元减少至92.55亿元,下降比率为32.71%;平均利率由2018年度的4.14%下降至3.10%,下降104个基点。2018年度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其他付息负债利息支出由2017年度的162.61亿元减少至137.53亿元,下降比率为15.42%;平均利率由2017年度的4.12%上升至4.14%,上升2个基点。

3、净利差、净息差分析

净利差是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与付息负债的平均成本之间的差额。净息差是利息净收入与总生息资产平均余额的比率。本行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的净息差分别为2.10%、1.94%、1.59%和1.58%,净利差分别为1.87%、1.72%、1.37%和1.44%。

本行净利息收入主要受生息资产和计息负债的平均余额、生息资产的收益率和付息负债的成本所影响。这些生息资产的平均收益率和付息负债的平均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受人民银行的LPR和利率政策的影响。尤其对于人民币贷款和存款,以及低于特定金额的外汇存款,人民银行都为其设定LPR利率,并不定期调整。本行生息资产的平均收益率和付息负债的平均成本也受我国其他货币政策、宏观经济状况、江苏省市场竞争和资金需求状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2017年和2018年,本行净息差、净利差水平相对较低,主要原因一是外部环境和政策的影响;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叠加多次降息的影响,新发放贷款利率有所下降。二是本行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强化服务担当,减费让利对利息收入造成一定影响。三是本行存款付息水平较高;本行经营范围主要在长三角地区,受到区域金融环境的共性作用,江苏地区存款竞争激烈、居民理财意识强烈,对商业银行存款付息水平客观上存在一定影响。2019年以来,本行净息差、净利差逐步回升,主要原因是本行零售转型取得成效,促进本行贷款收益率提升所致。2019年本行贷款平均利率5.32%,同比提升24个基点;其中,零售贷款平均利率为6.15%,同比提升70个基点。2020年1-6月本行贷款平均利率5.35%,同比提升3个基点;其中个人贷款平均利率为6.46%,同比提升42个基点。本行信贷产品中,个人贷款平均利率最高,对贷款整体收益率提升有较大促进作用。

(二)非利息收入

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本行非利息收入为90.45亿元、194.37亿元、97.77亿元和60.25亿元,2017年度至2019年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79.62%。

本行报告期内非利息收入的构成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单位:千元

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是本行非利息收入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本行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分别为32.37亿元、60.23亿元、52.22亿元和57.79亿元,分别占当年非利息收入的35.78%、30.99%、53.41%和95.92%,2017年度至2019年度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09%。报告期内,本行持续推进战略转型,严格执行服务收费各项政策及管理规定,收入结构进一步优化。本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主要组成部分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单位:千元

2、其他非利息收入

(1)投资收益

本行的投资收益主要包括金融工具持有期间的损益、处置金融工具的损益和其它投资收益。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本行投资收益分别为55.17亿元、129.72亿元、38.34亿元和2.29亿元。2020年1-6月本行投资收益较2019年同期减少21.20亿元,主要是因为本行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处置的其他债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分别减少10.81亿元和9.86亿元。2019年度本行投资收益较2018年度增加91.38亿元,主要是因为本行基金投资收益增长以及自2019年起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形成的收益计入的影响。2018年度本行投资收益较2017年度增加36.05亿元,主要是因为本行持有金融工具期间取得基金分红投资收益增长。本行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投资收益构成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单位:千元

(2)汇兑损益

本行的汇兑损益主要包括与外汇业务相关的汇差收入以及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折算产生的差额。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本行汇兑净收益分别为1.53亿元、3.43亿元、6.10亿元和5.87亿元,本行汇兑损益产生变动主要由于市场汇率波动所致。

(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本行自2019年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主要来自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本行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前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主要来自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本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分别为-0.19亿元、-1.83亿元、-1.64亿元和-7.06亿元。2019年度本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负,主要原因系本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工具期末公允价值减少所致。2018年度本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较2017年度增加,主要原因系本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工具期末公允价值增加所致。本行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构成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三)业务及管理费

本行的业务及管理费主要由员工成本、物业及设备支出、其他办公及行政费用构成。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本行的业务及管理费分别为58.71亿元、115.31亿元、101.04亿元和97.46亿元,分别占营业支出的36.49%、39.36%、48.56%和48.62%。2020年1-6月本行业务及管理费较2019年同期增加4.02亿元,增长7.35%;2019年度本行业务及管理费较2018年度增加14.27亿元,增长14.12%;2018年度业务及管理费较2017年度增加3.57亿元,增长3.67%。

员工成本是本行最主要的业务及管理费用支出,报告期内,占业务及管理费的比例分别达到72.45%、67.69%、69.45%和66.79%。报告期内,本行员工成本持续增加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为满足本行推进机构建设和配合业务发展调整现有人员结构的需要,通过社会招聘和录用应届大学生等途径,招聘录用新增人员导致薪酬费用总额的增长;二是本行实行市场化的薪酬策略,为保证本行整体薪酬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根据总行及各分行当地薪酬市场水平和经营业绩增长情况,对本行员工薪酬水平进行适度调整,导致员工薪酬总额的增长;三是本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足额缴纳公积金及企业年金费用,随着员工薪酬总额逐年增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缴费基数增长,导致由我行承担的公积金及企业年金费用的增长。

本行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业务及管理费构成如下:

单位:千元

单位:千元

(四)信用减值损失

本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量金融工具减值准备,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计量未来12个月或整个存续期的信用减值损失。2020年1-6月和2019年度,本行信用减值损失分别为98.94亿元和172.16亿元。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发放贷款和垫款的信用减值损失是本行信用减值损失的最主要组成部分,2020年1-6月和2019年度,本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发放贷款和垫款的信用减值损失分别为82.11亿元和126.72亿元,占信用减值损失的比例分别为82.98%和73.60%。

本行2020年1-6月和2019年度信用减值损失构成如下:

单位:千元

(五)资产减值损失

本行2018年度和2017年度的资产减值损失主要包括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应收款项类投资坏账准备、长期应收款坏账准备和其他资产的减值准备。2018年度和2017年度,本行资产减值损失分别为102.60亿元和99.23亿元。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是本行2018年度和2017年度资产减值损失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占资产减值损失的比例一直在80%以上。2018年度和2017年度,本行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分别为94.29亿元和81.90亿元。2017年至2018年贷款损失准备金额持续增大的主要原因是本行的贷款规模持续扩大,按照五级分类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规模相应增加。

本行2018年度和2017年度资产减值损失构成如下:

单位:千元

(六)营业外收支

本行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的营业外收支净额分别为-0.14亿元、-0.63亿元、-1.49亿元和-0.05亿元,占净利润的比例较低,对净利润的影响较小。

(七)所得税费用

本行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分别为5.24亿元、6.56亿元、10.05亿元和17.74亿元。报告期内,本行税前利润及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的所得税费用与本行实际所得税费用的调节如下:

单位:千元

(八)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本行的非经常性损益主要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和减免、政府补助等。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本行的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0.83亿元、1.25亿元、0.77亿元和0.84亿元,占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较低,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九)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了本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本行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分别为0.78亿元、-8.67亿元、15.33亿元和-13.18亿元。本行2019年度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为负,主要是因为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所致,本行2018年度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为正,主要是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增加所致。本行2017年度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为负,主要是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减少所致。

报告期内,本行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十)税收政策及变化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报告期内,本行适用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如下:

①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本行及子公司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本行按税法规定按应税收入的6%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部分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收入按2%-17%计算销项税额。本行子公司保得村镇银行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苏银金融租赁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城建税:本行按应交增值税的1%-7%计缴。由本行各分支行向其所在地的税务局缴纳。

③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的5%计缴。由本行各分支行向其所在地的税务局缴纳。

④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由总行按季度统一计算,分行就地预缴,年度终了汇总清算,总、分行多退少补。

报告期内,本行的税收政策保持稳定。若未来税收政策改变或税收优惠取消,可能对本行的税后利润产生相应的影响。

三、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本行现金流量的主要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千元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构成主要为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分别为1,368.63亿元、765.33亿元、83.43亿元和98.72亿元。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流入分别为425.23亿元、779.49亿元、567.03亿元、490.38亿元。

本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构成主要为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分别为1,013.07亿元、1,550.47亿元、1,455.04亿元和1,033.71亿元。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分别为204.35亿元、417.00亿元、393.51亿元和344.39亿元。报告期内本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增加,主要系本行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及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流入持续增加。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构成主要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分别为17,534.78亿元、34,686.77亿元、16,070.04亿元和11,477.35亿元。本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构成主要为投资支付的现金。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为投资支付的现金分别为18,042.93亿元、34,435.99亿元、16,499.75亿元和12,151.70亿元。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构成主要为发行债务证券收到的现金。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发行债务证券收到的现金分别为1,638.91亿元、5,359.00亿元、4,833.98亿元和4,846.41亿元。

本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构成主要为偿还债务证券支付的现金及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偿还债务证券支付的现金分别为1,708.23亿元、5,165.10亿元、3,894.92亿元和3,878.30亿元;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分别为48.78亿元、81.94亿元、99.53亿元和81.27亿元。

四、主要监管指标分析

报告期内,本行主要监管指标的情况列示如下:

(一)主要监管指标

单位:%

注:1、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

2、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各项贷款×100%。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制定的五级贷款分类制度,不良贷款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

3、拨备覆盖率=期末贷款损失准备总额/期末不良贷款总额×100%。

4、单一最大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是指报告期末各项贷款余额最高的一家客户的各项贷款的总额。

5、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

(二)主要监管指标分析

1、资本充足率

本行按照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有关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资本充足率为14.00%、12.89%、12.55%和12.62%,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30%、10.10%、10.28%和10.40%,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46%、8.59%、8.61%和8.54%。

报告期内,本行资本金的构成、金额及比例、资本充足率及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2、不良贷款率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贷款五级分类标准下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37%、1.38%、1.39%和1.41%,整体呈下降趋势,主要是本行积极调整客户结构,主动压缩低质量的信贷资产,加大对不良贷款处置回收的力度,资产质量趋势向好。

3、客户集中度

本行通过完善对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加强对贷款集中度指标的日常监控等方式,积极防范贷款集中所带来的风险。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单一最大客户贷款集中度为2.52%、2.90%、1.61%和1.67%,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12.15%、14.18%、11.88%和11.95%,均满足监管要求。

4、流动性指标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流动性比例分别为62.86%、62.07%、52.23%和52.75%,始终维持在50%以上的水平,远高于监管要求的25%。

5、拨备覆盖率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的拨备覆盖率分别为246.82%、232.79%、203.84%和184.25%,均满足监管要求。

五、资本性支出

本行资本性支出包括在报告期内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所发生的支出总额。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的资本性支出分别为2.32亿元、6.55亿元、5.84亿元和5.56亿元。

六、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未经审计财务报表简要讨论与分析

以下简要讨论与分析主要基于未经审计的本行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合并财务报表。

(一)三季度经营简要分析

2020年1-9月,本行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9.5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0.64%,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2.71%,比上年同期下降2.13个百分点。2020年1-9月,本行实现营业收入375.2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96%,其中实现利息净收入253.1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0.99%,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67.46%;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49.1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48%,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1.81%。2020年1-9月,本行营业支出241.6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1.28%,其中业务及管理费支出84.95亿元,同比增长3.84%;信用减值损失151.88亿元,同比增长33.94%。

截至2020年9月30日,本行资产总额22,656.4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005.91亿元,增长9.71%;本行负债总额21,006.70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720.47亿元,增长8.92%;本行所有者权益合计1,649.7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85.43亿元,增长20.92%。截至2020年9月30日,本行贷款总额11,763.19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3.05%;本行存款总额13,508.01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2.05%。

(二)重要项目变动分析

单位:千元

单位:千元

(三)资本数据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本行资本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七、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

(一)表外项目

从业务情况看,本行表外或有事项中可能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表外项目主要包括信用承诺、资本性支出承诺、经营租赁承诺和债券承销及兑付承诺,其中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贷款承诺、信用证、保函和债券兑付义务等表外承诺事项。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的表外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本行信用承诺业务可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划分为承诺类业务和担保类业务。其中,承诺类业务是指本行在未来某一时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的中间业务,包括出具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函及信贷证明等业务;担保类业务是指本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以担保函、担保承诺函、备用信用证等形式为债务人履行约定义务提供担保,并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和相关费用的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信用证及保函等。

本行贷款承诺业务是指本行应申请人的申请,在申请人的项目通过可行性研究后,本行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在项目符合本行信贷投向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对申请人承诺在一定时期内或某一时间按照约定条件提供一定额度和期限的贷款的业务。贷款承诺按法律效力分为实质性贷款承诺和意向性贷款承诺。贷款承诺分为不可撤销贷款承诺和可撤销贷款承诺。不可撤销贷款承诺函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有效期内不经申请人同意本行不得自行撤销承诺。可撤销贷款承诺函是本行表示与申请人有共同合作意愿的书面文件,若申请人没有达到本行要求,本行可以撤销该项承诺。可撤销贷款承诺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行未使用的信用卡额度业务是指本行根据申领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向申领人核发具有信用额度的信用卡后,反映该信用卡未使用额度部分的数据。本行向客户授信额度,信用卡承诺相应增加,若客户使用授信额度,信用卡承诺随客户使用额度相应减少,客户进行还款恢复额度,信用卡承诺随客户还款,做相应增加。根据合同约定,信用卡申领人需符合本行信用卡业务准入条件并按照合约内容正确使用信用卡进行日常消费;本行依据合同约定对客户未全额还款或逾期还款等情形收取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并在发生风险时对信用卡进行管制、冻结等处理。

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由申请人签发,并由申请人向本行申请,由本行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根据合同约定,本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承兑汇票,享有对申请人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票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等权利,申请人有权按照协议约定申请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同时应当配合本行进行相关检查,提供反映申请人资信情况的相关资料,确保相关交易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等。

本行信用证业务是指本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适用于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信用证开立后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仅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向本行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须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向本行提交买卖合同等证明其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具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本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外汇政策及国际惯例,按照客户申请要求开立信用证,如申请人发生违约,本行有权自申请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内扣押应予偿还的债务本息、罚息等。

本行保函业务是指本行应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向受益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为申请人按照合约履行的某种经济行为提供担保,保证在被担保人不履行合约项下责任或义务时,由本行按保函的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信贷业务。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和被担保人需提供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资料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和有效,并接受本行的监督。

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本行信用承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合计分别为2.35亿元、4.07亿元、4.17亿元和4.71亿元。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对信用承诺业务计提减值准备金额为6.79亿元,减值准备计提充分,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报告期内,本行制定了信用承诺业务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上述表外业务不存在使用杠杆的情况。

(二)委托理财

本行的委托理财业务是指本行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以客户支付的本金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向客户支付收益的业务,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其中,本行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非保本理财产品未纳入合并范围。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发行的非保本理财的产品规模分别为3,359.97亿元、3,302.01亿元、2,947.26亿元和2,580.14亿元。

1、销售方式

报告期内,本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全部通过行内渠道销售,销售部门包括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和网络金融部,销售渠道包括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

2、运作模式

报告期内,本行非保本理财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本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事先与投资者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通过发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产品说明书中限定范围的资产。

3、收益情况

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本行非保本理财实现的收益(中间业务收入)分别为6.99亿元、12.83亿元、6.06亿元和12.80亿元。

4、资产减值情况

本行非保本理财业务为表外业务,本行仅作为资产管理人获取管理费收入,并且本行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明确约定在理财产品发生损失时,本行并无义务根据相关理财产品协议承担损失。报告期内,本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均不存在刚兑行为,本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底层资产以标准化债权资产为主,相关业务底层资产风险可控,本行未对其计提减值准备。

5、杠杆情况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存续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中总资产最高为净资产的123%。其中,封闭式产品的总资产最高为净资产的100%,开放式产品的总资产最高为净资产的123%。本行严格控制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杠杆率水平,杠杆率水平符合前述规定要求。

6、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约定

报告期内,对于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涉及的风险报酬相关事项,本行已在非保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等文件中明确:“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导致本金和收益全部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投资者在签署《江苏银行理财产品协议》前应详细阅知产品说明书及本风险揭示书所载内容并签署确认,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的签署行为即表示客户已充分了解并愿意承担本理财产品项下的各项风险。”客户已签字明确了相关的权利义务。

本行主要承担以下权利和义务:(1)享有的权利:根据理财产品协议的约定条件,收取产品相关费用;(2)承担的义务:管理和运用客户的理财资金,根据理财产品协议的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理财收益。

客户主要承担以下权利和义务:(1)享有的权利:依照理财产品协议的约定获得理财收益;(2)承担的义务:在购买理财产品前,了解产品具体情况,充分认识由于国内外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不可抗力可能对产品所构成的投资风险,并愿意承担以上风险。客户购买资金应为自有合法合规资金,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

7、经营风险情况

本行理财业务自开办以来始终坚持合规经营、严控风险的管理理念,能够根据监管要求从严掌握商业银行风险计量,能够以监管要求为准绳根据业务真实属性和风险状况,及时计量资本和风险准备影响。本行理财业务除了在总行风险管理部总控下,还内嵌后督与风险管理部加强风险监控,特别是经营风险监控。同时,本行已建立健全表内、表外业务以及本行与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合作机构的“防火墙”,理财业务的前中后台业务的申报、审批、执行等全流程均在全行授权方案和审批规则体系下开展,有效避免本行表外业务受到跨市场、交叉性传染。本行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理财业务制度及内控体系,有效保障理财业务的稳健运行,本行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均不存在刚性兑付,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2017年12月6日,本行总行与本行深圳分行签订针对本行总行利用理财资金委托信托机构向客户V发放的信托贷款之《客户V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由本行总行向本行深圳分行转让本行总行所持有的《客户V单一资金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信托单位的信托收益权,本行深圳分行以同业投资的方式予以受让,转让价款金额为人民币1.57亿元。

经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认定,前述交易为本行深圳分行以自营资金承接本行总行理财产品投资的底层资产,为非标准债权资产提供隐性担保,前述行为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定。2018年9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向本行深圳分行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银监罚决字〔2018〕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本行深圳分行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前述违规情形,本行已于2018年10月19日按时缴纳罚款50万元,并已配合监管机构进行积极整改。一方面严肃问责,本行对涉及该处罚事项的贷款开展了责任认定,并根据责任认定结果拟定了问责计划,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另一方面严格按照资管新规要求,将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持续推进产品净值化管理,严格遵照监管要求,打破刚性兑付;持续开展投资者教育,提高客户对于净值化产品的接受能力。

对照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作出本次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本行深圳分行违规行为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且未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情形,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此外,2018年10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证明文件,认为:“该等被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前述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前述交易金额及所受行政处罚金额占本行净资产的比例微小,未对本行经营业绩及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行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报告期内,除前述情形外,本行不存在违规使用表内资产购买表外资产、将表内业务转表外业务的情形,本行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三)委托贷款

本行接受政府部门、企业或个人的委托,以其提供的资金发放委托贷款。本行的委托贷款业务均不由本行承担任何信贷风险,本行以代理人的身份,根据委托方的指示持有和管理这些资产及负债,并就提供的服务收取手续费。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委托贷款规模分别为人民币648.92亿元、731.27亿元、884.65亿元和1,273.37亿元。

本行替第三方贷款人发放委托贷款,第三方贷款人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以及委托贷款的要求和条款,包括贷款目的、金额、利率及还款安排,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并承担委托贷款的相关信用风险。本行不替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参与贷款决策,不提供各种形式担保或替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本行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约定履行相应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但贷款发生损失的风险由第三方贷款人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行制定了委托贷款业务相关制度,本行委托贷款业务主要包括业务申请与受理、业务调查、审查与审批、协议与合同签订、发放与收回和贷后管理等环节。本行受委托方委托,协助委托人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并协助委托人做好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委托贷款贷后管理依照本行贷后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本行委托贷款业务实现手续费收入分别为0.30亿元、0.46亿元、0.69亿元和1.17亿元。

本行对委托贷款相关风险不承担相应的义务,本行未对其计提减值准备,本行委托贷款业务不存在使用杠杆的情况。本行制定了委托贷款业务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本行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贷风险,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作为被告(或第三人)且诉讼标的本金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尚未审理终结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共计14笔,其中13笔合计涉及金额为人民币163,185.49万元,1笔涉及金额为美元1,566.61万元。

上述未决诉讼均为本行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所产生,涉及金额占本行总资产及净资产的比例较小,不会对本行财产、财务以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本行不能继续合法存续或正常经营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行律师认为,本行上述未决诉讼均为本行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所产生,本行已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减少该等诉讼对本行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上述未决诉讼涉及金额占本行总资产及净资产的比例较小,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行本次配股构成实质性障碍。

(五)行政处罚情况

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及分支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合计30笔,处罚金额合计1,509.44万元。其中,本行及分支机构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8笔,处罚金额共计124.00万元;受到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17笔,处罚金额共计1,195.00万元;受到外汇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2笔,处罚金额共计63.00万元;受到税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1笔,处罚金额共计6.73万元;受到物价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1笔,处罚金额共计50.00万元;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1笔,处罚金额共计70.71万元。

本行所受行政处罚的内容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等,不涉及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处罚,未对本行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该等行政处罚金额占本行净资产的比例微小,未对本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本行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整改,并已在规定期限内按监管部门要求缴清该等罚款;江苏银保监局、上海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外汇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及地方税务管理部门已出具说明文件,对相关处罚进行了定性或评价。因此,本行所受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针对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事项,本行已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了相关罚款款项。同时,本行高度重视,全面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时梳理、完善、细化相关内部制度和规定;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业务学习;强化内部整改问责机制,建立完善整改督办、跟踪、回溯机制,并对所涉及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以消除上述违规行为的不利影响。本行上述行政处罚所涉及的罚没款项总金额占本行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比例较低,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行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行律师认为,本行报告期内行政处罚行为所涉及的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重大违法,没有导致本行或本行下属分支机构之合法存续或业务经营所需之批准、许可、授权或备案被撤销,并且涉及的罚没款金额占本行资产总额的比例很小。因此,不会对本行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对外担保情况

担保业务是本行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日常常规银行业务之一。本行重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除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务外,没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担保事项。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开出保函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81.43亿元。

本行不存在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

(七)重大期后事项

本行无需要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

(八)理财业务事项

本行的理财业务按照本金保障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保本理财业务和非保本理财业务。

1、理财业务的会计核算

截至2020年6月末、2019年末、2019年末、2017年末,本行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财会[2015]23号)和《中国银监会合作部关于将表内理财产品纳入存款统计有关报表填报事项的通知》等规定来判断理财产品是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对于保本理财产品,本行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并承担相应投资风险,因此纳入表内核算;对于非保本理财产品,本行作为资产管理人,按照理财业务协议约定受托管理投资者的资金并进行投资,并支付投资收益。相关收益及风险均由理财业务投资者承担,本行仅根据理财业务协议规定的权利获得回报。因此,非保本理财未纳入本行合并报表范围,报告期内均在表外核算。

2、理财业务的金额及产品结构

截至2020年6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及2017年末,本行保本理财均在表内核算、非保本理财均在表外核算,本行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规模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截至2020年6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及2017年末,本行发行的保本理财规模分别为307.37亿元、427.34亿元、910.12亿元和1,008.21亿元,占比分别为8.38%、11.46%、23.59%和28.10%,均为预期收益型产品;本行发行的非保本理财的产品规模分别为3,359.97亿元、3,302.01亿元、2,947.26亿元和2,580.14亿元,占比分别为91.62%、88.54%、76.41%和71.90%。2020年末,本行非保本理财余额增长较快,一是由于资管新规颁布后,本行逐步压降了保本理财规模,加大了非保本理财的发行力度;二是由于本行理财业务规模自然增长所致。

3、理财产品的期限结构

截至2020年6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及2017年末,本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期限结构分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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