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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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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44版)

2020-12-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4版)

单位:千元、%

截至2020年6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及2017年末,本行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期限结构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4、理财产品合规运营情况

本行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对每只理财产品进行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实现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的对应。在投资环节,单独记录每只产品的投资标的并在理财信息系统中登记,在核算环节,对每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只理财产品具有单独的财务会计报表。本行理财产品不存在资金池情况。

5、本行主要理财投资业务的底层资产情况

截至2020年6月末,本行理财产品穿透至底层标的的资产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截至2020年6月末,本行理财产品投资穿透至底层标的的资产中,信用债占比最高,为55.34%,其次为货币市场工具类,占比21.27%,以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比17.88%;整体风险可控。

6、底层资产运行情况及风险

截至2020年6月末,本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底层为银行存款,占比8.38%;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占比91.62%,底层资产以标准化债权资产为主;本行积极落实和响应监管对理财产品的投向导向,理财业务经营符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运营状态良好,报告期内均能够及时兑付,未出现过重大不利或不及预期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行保本理财对应的底层资产均已纳入合并报表计算,并计提了相应的风险减值准备,相关风险已在财务报表中充分反映,本行发行的非保本理财根据合同约定,不承担刚兑业务,本行承担的相关风险敞口仅为应收取的管理费,风险敞口较小;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本行已制定了必要的计划和应对方案,理财业务所涉及的底层资产仅为本行总资产的17.48%,相关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较小。本行表外理财业务的最大损失风险敞口为该等理财产品的手续费,如底层资产出现不及预期的情形,不会对本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7、报告期内本行理财产品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千元、%

截至2020年6月末,本行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307.37亿元,较2019年末降幅28.07%,系本行根据资管新规要求压降了保本理财规模所致;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3,359.97亿元,较2019年末增幅1.76%,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保持稳定。

8、本行执行资管新规的情况

本行根据监管部门最新指导意见精神核查了理财产品的期限错配、嵌套层数、结构化安排和杠杆率情况,统一管理规范资产管理、理财业务。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要求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至2020年度,要求金融机构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资管新规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充分考虑2020年以来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在坚持资管新规政策框架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审慎研究决定,延长指导意见的过渡期至2021年底,同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安排,平稳有序推进资管行业规范发展。

(1)非标债权投资要求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要求:(一)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离,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发行人资本净额的10%;(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发行人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本行在理财产品审批流程方面,对于总行年度授权方案列示的基础资产,根据相应资产审批权限审批;其他基础资产必须由总行级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策。在理财产品风险管理方面,本行风险管理部牵头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业务授信、经办复核、内嵌监督、外部审计、内外对账、定期不定期风险指标测算、从信用风险到产品募集的大数据分析的风险前置、事中监督和事后监测与调整的多元化、多角度、跨部门的完整风险管理与监督体系。

截至2020年6月末,本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余额695.99亿元,占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3.13%;本行资本净额1,983.29亿元,单个最大理财非标准化债权类投资金额18.3亿元,占资本净额的0.9%。

资管新规颁布后,本行非标准化债权投资在非标审批流程、单一项目集中度、非标总额比例限制上均满足新规要求。

(2)杠杆率控制方面

资管新规对不同类型自产产品类型作出了限制,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存续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中总资产最高为净资产的123%。其中,封闭式产品的总资产最高为净资产的100%,开放式产品的总资产最高为净资产的123%。本行严格控制理财产品杠杆率,产品保持充足流动性,截至2020年6月末,本行理财产品杠杆率符合新规要求。

(3)流动性风险管理

本行根据资管新规要求,不断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配置一定规模的高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买入返售、公募基金。截至2020年6月末,上述流动性资产占理财资产比例为21.43%,占比较高。

本行建立健全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加强理财产品及其所投资资产期限管理,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地管理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嵌套层数方面

根据资管新规要求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管产品,目前本行理财产品持有的部分资产存在多层嵌套的情况,该类资产均为资管新规颁布前已投资的存量资产,资管新规发布后,本行未新增多层嵌套产品。

本行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对存在多层嵌套的业务进行持续整改:一是不新增存在多层嵌套模式的资产;二是对新产品严格按照新规精神,禁止超过一层的嵌套,使得交易结构更加简单、清晰。

(5)结构化安排方面

截至2020年6月末,本行所发行理财产品不存在分级结构,目前发行的主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仅有少量的权益类产品,未发行商品及金融衍生类理财产品,不涉及结构化安排,符合最新监管要求。

9、产品报备情况

自资管新规发布后,本行所有理财产品均按照要求在全国银行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了理财产品报备。

10、本行已完成过渡期理财业务规划安排,并报备当地监管部门

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出台后,本行即积极组织应对,存量保本理财产品将在2021年4月底前压降整改完毕,在非标债权投资、杠杆控制、流动性风险管理、结构化安排、嵌套层数等方面也在逐步进行整改,编制了过渡期理财业务规划安排,并已报备当地监管部门。

综上,本行已就理财新规的要求制定了有效的应对方案,在资管新规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推进存量理财产品的平稳过渡;同时,本行已开始按资管新规要求,在产品开发、销售组织、投资运作、营运支持、系统建设、架构改造、人力储备等方面稳步开展理财净值化转型。

八、报告期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本行现行的会计政策系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制定。

1、2020年度主要会计政策变更

本行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了财政部颁布的以下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及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3号”)

采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及解释对本行的主要影响如下:

(1)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包括一个单一的,适用于源自客户合同收入确认的模型以及两种收入确认的方法:在某一时间点确认收入或者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该模型的特点是以合同为基础,通过五个步骤来分析决定某项交易是否可以确认收入、确认多少收入以及何时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引入了广泛的定性及定量披露要求,旨在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源自客户合同收入与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采用新收入准则未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解释第13号

解释第13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对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等相关的关联方判断和企业合并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业务的判断进行了解释说明。解释第13号的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采用该解释未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财政部于2020年6月19日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以下简称“租金减让规定”)。根据该租金减让规定,企业对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租金减让,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也可以选择采用该规定的简化方法处理。本行未选择采用该租金减让规定的简化方法。

2、2019年度主要会计政策变更

本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了财政部2017年度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8年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 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以下简称“新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准则7号(2019)”)、《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以下简称“准则12号(2019)”)。

采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及相关规定对本行的主要影响如下:

(1)新金融工具准则

1)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

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个基本分类:(a)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b)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及(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债务工具投资的分类是基于本行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及该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而确定。若债务工具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则利息收入、减值及处置收益/损失将于当期损益内确认。

不论本行采用何种业务模式,权益工具投资一般均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唯一的例外情况是,如果该证券并非为交易而持有,且本行不可撤销地选择将该证券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若一项权益工具投资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则仅有该证券的股利收入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该证券的处置收益/亏损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不得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2)金融工具的减值

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替代了原金融工具准则中的“已发生损失”模型。“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要求持续评估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因此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本行信用损失的确认时点早于原金融工具准则。

3)披露

新金融工具准则引入大量新的披露要求,特别是有关信用风险和预期信用损失等内容。

4)衔接

本行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对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即2019年1月1日)未终止确认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含减值)进行追溯调整。本行未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将金融工具的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9年年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2)新财务报表格式

本行按照新财务报表格式中的相关要求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

1)以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为基础,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财务报表格式相关要求对本行2019年1月1日合并资产负债各项目的影响汇总如下:

单位:千元

2)以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为基础,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各项目账面价值调整为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财务报表格式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账面价值的调节如下:

单位:千元

■■

3)以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为基础,将原金融工具减值准备年末金额调整为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损失准备的调节如下:

单位:千元

(3)准则7号(2019)

准则7号(2019)细化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和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并规定了两个时点不一致时的会计处理方法,修订了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时的计量原则,此外新增了对非货币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的披露要求。

准则7号(2019)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该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再进行追溯调整。采用该准则未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准则12号(2019)

准则12号(2019)修改了债务重组的定义,明确了该准则的适用范围,并规定债务重组中涉及的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适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规定。对于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准则12号(2019)修改了债权人受让非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计量原则,并对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不再区分资产转让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两项损益进行列报。对于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准则12号(2019)修改了债权人初始确认享有股份的计量原则,并对于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的计量原则增加了指引。

准则12号(2019)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该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采用该准则未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2018年度主要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17年及2018年颁布了以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统称“解释第9-12号”)、《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及相关解读。本行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修订,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本行采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修订的主要影响如下:

(1)解释第9-12号

采用解释第9-12号未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财务报表列报

本行比照财会[2018]15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及相关解读编制2018年度财务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对比较财务报表的列报进行了调整,该调整未对比较财务报表的列报产生重大影响。

4、2017年度主要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17年4月及5月分别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准则42号”)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准则16号(2017)”),其中准则42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准则16号(2017)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同时,财政部于2017年12月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本行根据针对金融企业的相关要求,比照该规定编制2017年度财务报表。

本行采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及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1)持有待售及终止经营

本行根据准则42号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等规定,对2017年5月28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进行了重新梳理,采用未来适用法变更了相关会计政策。采用该准则未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政府补助

本行根据准则16号(2017)的规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进行了重新梳理,采用未来适用法变更了相关会计政策。本行2016年度对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和披露要求仍沿用准则16号(2017)颁布前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该准则未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资产处置收益

本行根据财会[2017]30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2017年度财务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对比较财务报表的列报进行了调整。采用财会[2017]30号的规定未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该文件要求,本行在利润表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和长期股权投资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该项目内。上述项目原在营业外收入及营业外支出反映。

(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无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三)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无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九、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分析

报告期内,世界经济增长低迷,国际经贸摩擦加剧,叠加疫情冲击,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经济结构和区域布局继续优化,发展新动能不断增强。银行业整体运行稳健,风险可控,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保持稳定增长,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断提升。然而,随着新冠疫情在全球蔓延,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国内实体经济运行放缓,金融资产劣变风险提升,银行业面临的经营环境日趋复杂。此外,随着金融对外开放政策落实,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力度加大,银行业面临的竞争也不断加剧。

面对国内外风险挑战明显上升的复杂局面,本行突出战略引领,坚持稳中求进,以建设“智慧化、特色化、国际化、综合化”的服务领先银行为愿景,以“融合创新、务实担当、精益成长”为核心价值观,深化结构调整,注重创新突破,强化科技赋能,严守风险底线,总体实现了资产质量和经济效益稳中向好发展,品牌价值和差异化优势也不断提升。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含200亿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提高本行资本充足率,支持本行未来各项业务健康发展。募集资金的到位和资本及时有效的补充将有利于本行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并为本行各项业务的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在促进资产及业务规模稳步提升的同时,增强本行整体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五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及投向

(一)募集资金总额

2020年7月9日,本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配股发行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配股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配股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关于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年7月27日,本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本次配股相关议案。本次配股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含200亿元)。

(二)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亿元(含20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提高资本充足水平,支持本行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募集资金运用对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本次配股能够帮助本行补充资本,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并为本行各项业务的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在促进资产及业务规模稳步提升的同时,增强本行整体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本次配股完成后对本行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对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配股前本行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配股亦不会导致本行控制权发生改变。

(二)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及资本充足率将得以提高,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以实现稳健经营,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三)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配股完成后,本行的资本规模将得到充实,能够一定程度上满足未来发展的需要,支持业务持续较快发展,促进盈利稳步增长,进一步提高股东回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除本配股说明书摘要所披露的资料外,本行将下列文件作为备查文件,供投资者查阅。有关备查文件目录如下: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二)联席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三)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注册会计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六)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和查阅时间

自本配股说明书摘要公告之日起,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9:30-11:30,13:30-16:30,投资者可至本行、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住所查阅相关备查文件。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