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99 证券简称:天合光能 公告编号:2020-031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开展了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本次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推选高纪凡先生、高纪庆先生、曹博先生、张开亮先生、梁国忠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推选刘维先生、江百灵先生、黄宏彬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刘维先生、江百灵先生、黄宏彬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江百灵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前述第二届董事会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该等董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组织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换届事宜,其中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选举将分别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自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为三年。
二、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选举都战平先生、张银华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前述第二届监事会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自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为三年。
三、其他情况说明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事项前,仍由第一届董事会、第一届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公司向第一届董事会各位董事、第一届监事会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高纪凡先生,1965年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1985年获得南京大学化学学士学位,1988年获得吉林大学物理化学专业硕士学位;1988年9月至1989年3月,就职于常州东怡联合开发公司;1989年 3月至1989年9月,就职于常州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公司;1989年10月至1992年5月,担任广东顺德大良清洗剂厂副厂长;1992年6月至1997年10月,任武进协和精细化工厂厂长;1997年12月至2017年12月,担任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6年至2017年,担任Trina Solar Limited董事长、首席执行官;2017年12月至今,担任天合光能董事长、总经理。目前高纪凡担任江苏省十二届政协常务委员;2017年12月20日,当选中国民主建国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高纪凡还担任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理事长、全球太阳能理事会联席主席、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副会长、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可持续发展顾问委员会创始成员等职务。
截至目前,高纪凡先生通过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40.86%的股权,其中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51,565,275股,高纪凡先生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江苏盘基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高纪凡先生与高纪庆先生为兄弟关系。除前述情况外,高纪凡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高纪庆先生,196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南京大学,EMBA硕士。1990年7月至1992年3月,担任常州向阳化工厂技术员;1992年3月至1997年12月,担任武进协和精细化工厂副厂长;1997年12月至2017年12月,历任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技术质量经理、研发部负责人、技术总监、项目(产能)扩展副总裁、系统事业部副总裁、系统事业部中国区负责人;2017年12月至今,担任天合光能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高纪庆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高纪凡先生为兄弟关系,高纪庆先生持有常州凝创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8075%的合伙权益,常州凝创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23,401,886股。除前述情况外,高纪庆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曹博先生,197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南开大学,MBA硕士。1996年7月至2002年2月,在河北工业大学工作;2002年3月至2010年2月,在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担任人力资源总监;2010年3月至2018年12月,在晶澳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任职副总裁,先后分管人力资源、审计、供应链、运营、全球营销、产品技术、光伏电站开发投资等领域工作,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任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裁;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任职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人力资源、开发、工程、采购、成本、运营、销售等工作。2020年6月加入天合光能,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曹博先生持有常州携创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703%的合伙权益,常州携创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19,886,233股。除前述情况外,曹博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张开亮先生,196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南京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2007年2月至 2010年3月,担任兴业银行南京分行公司部副总经理;2010年3 月至2014年4月,担任杭州银行南京分行副行长;2014年4月至 2015 年 10 月,担任兴业银行南京管理部副总经理;2015 年 10 月至今,担任兴银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 12 月至今,担任天合光能董事。
截至目前,张开亮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梁国忠先生,男,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拥有塞浦路斯永久居留权。1997年6月,毕业于中山大学,获国际金融学士学位;2000年7月,毕业于复旦大学,获金融学硕士学位。2000年3月-2007年3月,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高级经理、副总经理;2007年3月-2010年10月,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2010年11月-2014年4月,历任中金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2014年4月至今,任中金甲子(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同时,2018年1月至今,任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8年5月至今,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伙董事总经理;2020年8月至今,任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委员会成员。
截至目前,梁国忠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刘维先生,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1992 年 7 月至1993 年7月,历任上海三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业务员;1993年7月至今,历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原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主任、管理合伙人,现任国浩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2008 年1月至 2012 年5月,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并购重组委委员。2018 年 8 月至今,担任天合光能独立董事。
江百灵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目前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研究生导师,上海财经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澳大利亚资深公共会计师FIPA AU,英国资深财务会计师FFA UK。现任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大康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黄宏彬先生,男,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年7月至1996年6月,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稽核部经理;1996年7月至2010年8月,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监察部副总监、公司管理部副总监和发行上市部副总监(总监级);2010年8月至2013年4月,历任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历任京通智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历任金圆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从2004年12月至2010年4月,历任中国证监会第七、八、十、十一届发审委委员和两届重组委委员;2015年1月至今,担任上海斐君投资管理中心创始合伙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维先生、江百灵先生、黄宏彬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不存在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三、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都战平先生,1970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本科学历,拥有正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2008年3月至 2013 年3月,任常高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常高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7年12月至今,担任天合光能监事。
截至目前,都战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张银华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会计师职称。1995年10月至2002年12月,任江苏国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会计师;2003年1月至2005年5月,任常州常申会计师事务所总审计师;2005年6月至今,任天合光能资金部高级总监。
截至目前,张银华先生持有常州凝创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5423%的合伙权益,常州凝创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23,401,886股;张银华先生持有常州携创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534%的合伙权益,常州携创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19,886,233股;张银华先生持有常州赢创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1492%的合伙权益,常州赢创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证券代码:688599 证券简称:天合光能 公告编号:2020-032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2月8日(星期二)在常州市新北区天合光伏产业园天合路2号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12月5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纪凡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部分高管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关联董事高纪凡、高纪庆、邵阳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关联董事高纪凡、高纪庆、邵阳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登记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2、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3、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四、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关联董事高纪凡、高纪庆、邵阳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新增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36)。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688599 证券简称:天合光能 公告编号:2020-033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2月8日(星期二)在常州市新北区天合光伏产业园天合路2号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12月5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丁华章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特此公告。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688599 证券简称:天合光能 公告编号:2020-034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光能”、“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06,802.6375万股的1.45%。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4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1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预留6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9%,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06,802.6375万股的1.45%。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4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1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预留6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9%,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其他关键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天合光能独立董事、监事),本激励计划在设计时重点向公司核心和关键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倾斜,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及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479人,占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12,743的3.76%,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其他关键技术人员;
4、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天合光能独立董事、监事。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高纪凡先生。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高纪凡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的核心管理人才,在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所处的光伏行业,人才竞争比较激烈;激励对象中的外籍员工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纪凡先生的女儿高海纯女士。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高海纯女士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经理,对公司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业务骨干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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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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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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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3、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额外设置禁售期,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2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0.2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每股10.21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每股10.26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每股9.23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每股8.79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4、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七、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0年-2022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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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之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触发值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由激励对象所属部门考核与个人考核共同决定,具体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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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业绩目标至少达到触发值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归属系数×个人归属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一家全球领先的光伏智慧能源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业务包括光伏产品、光伏系统、智慧能源三大板块。光伏产品包括单、多晶的硅基光伏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光伏系统包括电站业务及系统产品业务;智慧能源包括光伏发电及运维服务、智能微网及多能系统的开发和销售以及能源云平台运营等业务。
根据欧洲光伏联盟EPIA的数据,从2000年到2017年,全球光伏累计装机容量从1.25GW增长至400GW,扩张320倍。国际可再生能源署(IRENA)预测,到2030年全球光伏累计装机容量有望达到1,760GW,发电量达到全球所需能源的7%,装机量提升6倍,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5%。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净利润,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衡量公司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值为2020-2022年净利润分别达到11.90亿元、22.90亿元、34.50亿元;公司业绩考核触发值为2020-2022年净利润分别达到9. 52亿元、18.32亿元、27.60亿元。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及相应的归属比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归属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7、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6、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在归属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00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2,400.00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24,312.00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20年12月授予,则2021年-2023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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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归属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按规定锁定和买卖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6、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9、如激励对象在归属权益后离职的,应符合公司内部关于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如激励对象违反公司竞业禁止相关规定的,应将其因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0、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办公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提前归属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3、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由公司取消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由公司取消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1、《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4、《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此公告。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688599 证券简称:天合光能 公告编号:2020-035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无公司关联方。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拟新增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5.79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涉及新增对外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3.22亿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3.352亿元。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 本担保事项尚需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和流动资金周转需要,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2020年综合担保实施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5.79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涉及新增对外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3.22亿元。
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新增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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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被担保人情况表》”。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拟申请授信及对外担保额度明细》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Trina Solar Energy Development Pte. Ltd.、天合光能(常州)科技有限公司、天合光能(义乌)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天合国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Trina Solar (Schweiz) AG、TS EPC DE MEXICO, S.A. DE C.V.、双辽天合太阳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克拉玛依恒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等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事项系为了确保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生产经营开展需要并结合目前业务情况进行的额度预计,符合公司整体生产经营规划,有助于满足公司日常资金使用及业务发展需求。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新增对外担保额度是结合公司发展计划,为满足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公司业务顺利开展而做出的合理预估。被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子公司,资产信用情况良好,具有偿还债务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事项。独立董事也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以及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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