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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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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0-1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9 证券简称:ST抚钢 公告编号:临2020-044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中国银行抚顺分行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5.09%减少至4.999997%,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接到公司股东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抚顺分行”)发来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国银行抚顺分行于2020年12月7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819,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银行抚顺分行持有公司股份98,604,9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97%,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

住所:抚顺市新抚区东一路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2423069853

成立日期:1989年08月15日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期限:2004年10月18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代理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许可范围内的险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备注:

1、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2、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不涉及资金来源,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3、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银行抚顺分行已按规定编制并递交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抚钢

股票代码:60039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

住所:抚顺市新抚区东一路10号

通讯地址:抚顺市新抚区东一路10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 2020年12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在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抚顺特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关系及控制关系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银行抚顺分行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经营发展需要而做出的正常投退安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银行抚顺分行在未来12月内拟继续减持抚顺特钢股份且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抚顺特钢股份的具体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抚顺特钢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国银行抚顺分行持有抚顺特钢股份100,424,644股,持股比例为5.092269%。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银行抚顺分行持有抚顺特钢股份98,604,944股,持股比例为4.99999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相关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银行抚顺分行持有的抚顺特钢的股份及表决权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事项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中国银行抚顺分行自2020年11月12日至2020年12月3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2,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除此之外,中国银行抚顺分行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抚顺特钢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倪宏宇

签署日期:2020年 12月 7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抚顺特钢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倪宏宇

签署日期:2020年 12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