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2020-059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232,240,000股
发行价格:7.82元/股
(二)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和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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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计上市时间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绿色动力”)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0年12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中,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18个月,其余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以上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2019年10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及《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2019年12月20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2月14日公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予以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发行对象、发行底价以及限售期安排等内容。2020年5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2020年6月29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监管部门核准程序
2020年9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发行的申请。
2020年10月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93号),核准本次发行。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数量:232,240,000股
3、发行价格:7.82元/股
4、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816,116,800.00元
5、发行费用:人民币30,540,501.80元(不含税)
6、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截至2020年11月19日,6名发行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获配的全额资金汇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账户。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11月23日出具的《验证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000867号),截至2020年11月19日止,中信证券共收到发行对象汇入中信证券为绿色动力本次非公开发行开立的专门缴款账户认购资金总额为1,816,116,800.00元。
2020年11月19日,中信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保荐费和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11月23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000863号),截至2020年11月23日止,公司完成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共计232,24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7.82元,认股款以人民币现金形式缴足,共计人民币1,816,116,800.00元。认股款总额扣除承销保荐费(含增值税)人民币28,149,810.40元后,实收人民币1,787,966,989.60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816,116,800.0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30,540,501.80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85,576,298.20元,其中计入股本金额为人民币232,24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金额为人民币1,553,336,298.20元。
2、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于2020年12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五)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承销商)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认为: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93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董事会预案确定的发行对象外,其他通过询价获配的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法律顾问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具备了发行的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及配售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询价及配售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有关法律文件均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之资格、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额、各发行对象所获配售股份及募集资金金额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结果公平、公正,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有关发行过程的文件并获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份登记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核准;发行人尚需依法履行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相关披露义务。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本次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价格7.82元/股,发行股份232,24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16,116,800.00元。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认购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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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最终认购数量为232,240,000.00股,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股数。发行对象总数为6名,符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除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外并均在80名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内。本次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7.8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816,116,800.00元。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1、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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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92,896,000股,股份限售期为18个月。
2、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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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76,726,342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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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10,230,179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4、广东恒航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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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恒航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认购数量为12,787,723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5、珠海福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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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福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认购数量为38,361,892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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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1,237,864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除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外,上述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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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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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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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232,24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垃圾焚烧发电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方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可观的装机规模,募投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增加公司垃圾处理能力4,700吨/天、装机容量109兆瓦,以截至2020年3月末公司拥有的垃圾处理能力20,010吨/天、装机容量392.5兆瓦为基础计算,增幅分别达23.49%及27.77%,将有效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与北京国资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中予以披露。公司本次向北京国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公司仍将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保持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公司与控股股东、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不会因本次发行而新增同业竞争。
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黄超、李飞
项目协办人:顾宇
项目组成员:王辉宏、程铖、杨斯博、沙云皓
联系电话:010-60838282
传真:010-60836029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40号C座40-3四-五层
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康晓阳、张政、廖婷婷
联系电话:010-5086 7666
传真:010-6552 7227
(三)审计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负责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房炅、黄秋媚
联系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18 5111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的合规性意见。
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9日
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2020-060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93号)核准,并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000863号),截至2020年11月23日止,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动力”或“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A股股票232,240,000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7.82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816,116,800.0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30,540,501.80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85,576,298.2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1月23日全部到账,公司对募集资金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20年12月8日,绿色动力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高新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绿色动力、惠州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惠州市惠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绿色动力、贵州金沙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前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绿色动力、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绿色动力、石首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绿色动力、温州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及上述子公司已在上述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20年11月23日,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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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高新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590386031091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广东惠阳环境园生活垃圾焚烧二期PPP项目、贵州省金沙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浙江省平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PPP项目、湖北石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浙江永嘉县垃圾焚烧发电厂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超、李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3、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4、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6、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7、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8、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发行人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超、李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3、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4、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6、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7、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8、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或者,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9日
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2020-061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公司股份比例为5.51%,未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93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232,240,000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7.8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816,116,800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6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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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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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完成后,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5.51%。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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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持股比例下降0.53%,直接加间接持股比例合计下降0.89%,合计持股比例变为44.4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亦未触及要约收购,对公司治理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规定于本公司公告发行结果之日起3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