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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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2020-1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2020-061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股权回购款本金8,664万元,相关利息及股权收购费用、律师代理费8,178.90万元,合计16,842.9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由于案件处于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内,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 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对本诉讼所涉及的应收股权回购款已计提坏账准备8,057.52万元,计提比例为93%。

为维护公司权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依法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佳捷现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捷控股公司”)、深圳市华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智远公司”)、深圳市佳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捷物流公司”)和张丽斌、陆叶提起诉讼,要求前述被告立即向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及相应的利息、股权收购费和律师费等。

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粤03民初170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起诉,并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详情请见公司刊载于2019年5月2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0年12月8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粤03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原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一:深圳市佳捷现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被告二:深圳市华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被告三:张丽斌

5、被告四:陆叶

6、被告五:深圳市佳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与深圳市佳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张丽斌、深圳市佳捷现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陆叶以及第三方深圳前海康桥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七方签订了《关于深圳市佳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共出资人民币1.14亿元收购佳捷控股公司和华智远公司持有的佳捷物流公司57%的股权。

2015年8月,公司和佳捷控股公司按照相关约定,分别向佳捷物流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完成增资人民币2,518万元之后,仍持有佳捷物流公司57%的股权。

因无法实现公司的投资目的,公司于2016年3月4日、2016年7月22日与深圳市佳捷现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丽斌、陆叶、深圳市佳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康桥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深圳市佳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终止协议》与《关于深圳市佳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由深圳市佳捷现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华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回购公司持有的深圳市佳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出资,回购价款为公司收购价款和投资款,并按7%年利率加计利息,并由协议各方对相关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并对债务偿还的最终期限及股权交割事项进行明确。

上述股权转让终止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签订之后,佳捷控股公司、华智远公司、张丽斌、陆叶和佳捷物流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相关款项的给付义务。

截至目前,公司仅收到深圳市佳捷现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权回购款计5,254万元。

深圳市佳捷现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需向公司支付的剩余股权回购款金额为7,958万元,深圳市华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需向公司支付的剩余股权回购款金额为706万元,合计为8,664万元(佳捷物流公司需向公司支付的欠款余额为1,297.68万元,公司已另案起诉)。

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深圳市佳捷现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公司股权回购款人民币7,958万元、暂算至2019年4月30日的利息74,806,325.58元以及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全部股权回购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仍以未付股权回购款为本金按年利率25%计算的利息;

2、判令被告深圳市华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丽斌、陆叶、深圳市佳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佳捷现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全部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深圳市华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公司股权回购款人民币706万元、暂算至2019年4月30日的利息6,027,671.13元以及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全部股权回购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仍以未付股权回购款为本金按年利率25%计算的利息;

4、判令被告深圳市佳捷现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丽斌、陆叶、深圳市佳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华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全部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深圳市佳捷现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丽斌、陆叶连带支付公司股权收购费用人民币26.5万元;

6、判令被告深圳市佳捷现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丽斌、陆叶连带承担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9万元;

7、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二、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初1703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佳捷控股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款7,958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6年1月31日的利息为6,968,164.73元;后按年利率7%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自2016年3月11日起,按年利率8%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华智远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款706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6年1月31日的利息为394,225.57元;后自2016年2月1日起,以70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为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违约金(以4,23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为标准,自2016年3月11日起计至2016年3月27日;后以70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为标准,自2016年3月28日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华智远公司、张丽斌对被告佳捷控股公司的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华智远公司、张丽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佳捷控股公司追偿。

(四)被告佳捷控股公司、张丽斌对被告华智远公司的上述第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佳捷控股公司、张丽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智远公司追偿。

(五)被告佳捷控股公司、华智远公司、张丽斌连带支付原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费用265,000元、律师费690,000元。

(六)驳回原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3,944.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8,894.5元,被告佳捷控股公司、华智远公司、张丽斌连带负担800,050.48元。

如不服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处于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内,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已对深圳市佳捷现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述7,958万元应收股权回购款计提坏账准备共7,400.94万元,计提比例为93%;公司已对深圳市华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706万元股权回购款计提坏账准备计656.58万元,计提比例为93%。

公司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