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0-057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吉鑫科技”)于前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2643号),要求公司核实前期募集资金使用及相关信息披露情况、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资金用途和去向等。目前公司已经自查完毕,经自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募投项目相关进展及风险提示及时、充分,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情况;后续公司将持续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现将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一、终止建设年产8万吨2.5MW以上风电大型铸件扩建项目二期工程和年产2000套风电主齿轮箱部件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途的说明
201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获2014年5月16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终止年产8万吨2.5MW以上风电大型铸件扩建项目和年产2000套风电主齿轮箱部件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557,063,892.31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详见2014年4月2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2014-012公告)。
(一)截止2014年4月25日,上述557,063,892.31元资金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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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划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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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期永久补流后的资金具体使用情况
因风电行业的调整和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前期“年产8 万吨2.5MW 以上风电大型铸件扩建项目”和“年产2000 套风电主齿轮箱部件项目”于2014 年终止,对募集资金5.57 亿元永久补流。具体去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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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股东大会审议永久补流金额与募集资金实际划出金额及永久补流募集资金实际使用金额存在差异,主要是因为存在利息收益而导致的差异。
注2:江苏鑫创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江阴市恒华机械有限公司、盐山宏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四)公司严格遵循《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在本次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二、终止大功率风电机组关键零部件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后,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使用计划
2020年11月13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议案》,根据风电行业发展的客观实际,以及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需要,公司拟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大功率风电机组关键零部件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并将上述项目终止后的节余募集资金22,193,358.69元(含利息,实际余额以资金转出专户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该资金具体用途为:公司将该等资金全部用于生产线技术改造暨技改项目中。
公司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三期)》等相关规定,采取保证募集资金安全合理使用的相关保障措施,承诺在本次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从而保障并规范使用该部分资金。
三、前期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一)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管理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出具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与使用情况及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等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以上报告均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情况发表了合规合理的明确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募集资金相关信息披露不存在前后披露不一致、披露不及时、风险揭示不充分等情况。
(二)2014年4月25日,公司拟终止建设年产8万吨2.5MW以上风电大型铸件扩建项目二期工程和年产2000套风电主齿轮箱部件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已获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要求。
(三)大功率风电机组关键零部件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随着行业发展,公司上市后,该项目的设计未能全部满足公司研发需求,公司多次与设计单位修改、调整了设计方案,导致政府审核时间拉长。近年来,随着风电行业逐步向单机大型化及海上风电发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把握行业发展机遇,抓住研发时机,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成立了江苏省工程技术中心、江苏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等研发平台。研发需求在公司历年日常经营活动中已解决,经评估该项目已无法适应市场和生产需求。最终,公司经过审慎考虑,决定不再专门建设研发中心大楼和试制车间,因此决定终止大功率风电机组关键零部件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相应研发需求由上述研发平台承接,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大功率风电机组关键零部件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的进展情况已于每半年/每年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吉鑫科技募集资金使用及相应的信息披露情况、前期永久补流后的资金去向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有关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方式流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情形。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会计师对上述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相应的信息披露、前期永久补流后的资金去向等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未直接或间接方式流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