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2月12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57 证券简称:科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0-078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 1223号)核准,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1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15.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19,100,000.00元,扣减不含税发行费用53,324,7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65,775,3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7月23日出具的瑞华验字【2019】4832000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1)。

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0年11月16日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募投项目“中山科瑞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自动化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结项,并将原计划投入“中山科瑞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自动化设备及配套建设项目”中的剩余募集资金26,617.95万元和“自动化装备及配套建设项目”暂未投入的募集资金12,114.96万元,合计38,732.91万元(含累计利息和现金管理收益,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日银行结息后实际金额为准)变更投资“科瑞智造产业园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科瑞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科技”),实施方式以向科瑞科技提供借款方式进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2020年11月17日披露的《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科瑞科技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科瑞智造产业园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以下所称甲方A为公司,甲方B为科瑞科技,乙方为开户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丙方为国海证券。

(一)甲方B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B科瑞智造产业园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A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A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超、关建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B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10份,甲方A、甲方B、乙方、丙方各持1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1份,其余留甲方A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