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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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91 证券简称:阳煤化工 公告编号:2020-054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2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西省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街18号阳煤大厦13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冯志武先生主持,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王怀先生因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董事白平彦先生因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董事李德宝先生因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裴正先生因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李一飞先生因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监事刘利生先生因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监事余鹏艳女士因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预计关联交易发生情况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的第1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574,674,600股,依法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水泉、乔泽鹏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未获得通过。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1日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

致: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孙水泉、乔泽鹏律师出席贵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20年12月11日9点30分在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科技街18号阳煤大厦13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冯志武先生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6,413,9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66%。参会股东均为2020年12月4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董事王怀、白平彦因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李德宝、裴正先生因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监事李一飞、刘利生、余鹏艳因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一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该项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回避表决。

2.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东代表、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1《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预计关联交易发生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53,8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86%;反对44,660,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53,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86%;反对44,660,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未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未获得通过。

孙 水 泉 乔泽鹏

2020年12 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