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01版)
(上接1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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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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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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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业集团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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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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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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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主要内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主要内容
无锡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无锡国盛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无锡国盛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一致行动人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主要内容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产业集团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产业集团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国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华婉蓉
2020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国雄
2020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徐丽峰
财务顾问主办人:
韩逸驰 周玎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 月 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审议程序相关文件,及相关主管机构关于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决定;
(四)《赵汉新、赵敏海、沈华、杜建平、高岩敏与无锡国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声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变化情况的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无违法行为的承诺;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2017年、2018年度及2019年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一致行动人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
(十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以备查阅。
地址: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1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国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华婉蓉
2020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国雄
2020年 月 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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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国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华婉蓉
2020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国雄
2020年 月 日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宏泰
股票代码:603016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赵汉新
住所或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1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赵敏海
住所或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1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沈华
住所或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18号
股份变动性质: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宏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宏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办理有权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程序。另外,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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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赵汉新
(一)基本情况
姓名:赵汉新
性别:男
职务:无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18号
(二)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新宏泰以外,赵汉新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赵敏海
(一)基本情况
姓名:赵敏海
性别:男
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18号
(二)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新宏泰以外,赵敏海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沈华
(一)基本情况
姓名:沈华
性别:女
职务:董事、副总经理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18号
(二)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沈华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赵汉新、赵敏海、沈华为一致行动人,其中,赵汉新与赵敏海为父子关系,赵汉新、赵敏海与沈华于2017年9月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赵汉新、赵敏海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赵汉新、赵敏海、沈华与无锡国盛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向无锡国盛转让其持有的新宏泰16,218,750股股份(占新宏泰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0.95%),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推动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新宏泰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赵汉新、赵敏海、沈华合计持有上市公司普通股64,87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3.79%。
2020年12月9日,赵汉新、赵敏海、沈华与无锡国盛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赵汉新将其持有的新宏泰股票无限售流通股10,818,7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30%)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无锡国盛;赵敏海将其持有的新宏泰股票无限售流通股3,7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3%)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无锡国盛;沈华将其持有的新宏泰股票无限售流通股1,6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1%)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无锡国盛,赵汉新、赵敏海、沈华合计转让股份16,218,7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95%),转让价格为23.01元/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赵汉新、赵敏海、沈华合计持有上市公司普通股48,656,2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84%。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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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12月9日,赵汉新、赵敏海、沈华、杜建平、高岩敏与无锡国盛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赵汉新、赵敏海、沈华、杜建平、高岩敏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无锡国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
本次协议转让标的股份系甲方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8,168,750股无限售流 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26%),其中包括:赵汉新、赵敏海、沈华、杜建平、高岩敏分别持有的上市公司10,818,7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30%)、3,7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3%)、1,6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1%)、7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5%)和1,87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7%)。
(三)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
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23.01元。
甲方转让股份的具体数量、对价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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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价款的支付与标的股份交割
4.1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各方同意以赵汉新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可实现赵汉新与乙方对该银行账户资金的共管与监督。未经共管方一致同意或授权,任何一方无法对账户内资金做出任何支取行为。
4.2 本次股份转让,乙方应在办理完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格总额支付至共管账户。
4.3 本次股份转让获得证券交易所审核确认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甲方配合乙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公司18,168,75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26%)交割的手续。
4.4 本协议第4.3条约定的股份交割完成当日(当日银行业务时间不足的情况下可推延至次一工作日),乙方配合解除共管账户中转让股份对应的款项的共管手续,协助甲方将该款项支付至其指定账户。
(五)过渡期间安排
5.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以下简称“过渡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则标的股份的股份数量、股份比例、股份单价应作相应调整。过渡期间内,如甲方取得了标的股份对应的现金分红,则未交割但乙方已支付价款至共管账户之日起的标的股份对应的现金分红由甲方等额补偿给乙方或者由乙方从尚未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5.2 甲方承诺通过依法行使股东职权,以上市公司利益为出发点,保障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正常稳定进行,维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业务的良好状态。
5.3 甲方承诺,在过渡期间内,甲方及其提名、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5.3.1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与以往商业惯例一致的方式经营其主营业务,其财务状况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3.2 维护与供应商、客户、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所有良好关系;维护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制作、整理及妥善保管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
5.3.3 不会从事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诉讼、被追诉、被追索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或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
5.4 甲方承诺,在过渡期间内除为履行本协议之需要与第三方进行的必要沟通外,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与其他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转让(含部分权益或权利的让渡)、质押、托管或其他处置事项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合作或沟通。
5.5 甲方承诺,在过渡期间内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支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改变其主营业务,也不得支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其重要资产对第三人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他项权利;也不得同意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增加债务或放弃债权、承担重大义务等行为。
(六)协议生效时间
本协议经各方盖章\签字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国资主管机关完成备案之日起生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赵汉新、赵敏海、沈华、杜建平、高岩敏持有的新宏泰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办理有权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程序。另外,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赵汉新、赵敏海及其一致行动人沈华持有的新宏泰股权比例合计为32.84%,新宏泰的实际控制人仍然为赵汉新和赵敏海。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赵汉新、赵敏海和沈华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新宏泰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 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赵汉新
2020年12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赵敏海
2020年12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沈华
2020年12月11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赵汉新、赵敏海、沈华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协议;
三、经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新宏泰的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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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
赵汉新
2020年12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赵敏海
2020年12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沈华
2020年12月11日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宏泰
股票代码:603016
信息披露义务人:高岩敏
住所或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18号
股份变动性质: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宏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宏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办理有权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程序。另外,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下转1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