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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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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0-101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4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建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5,248.75万元人民币。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福斯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3)。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不包含利息收入)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福斯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4)。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30,000.00万元对募投项目“滁州年产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斯特(滁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福斯特”)进行增资,本次增资不增加滁州福斯特的注册资本,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福斯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5)。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总额度不超过12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投资产品,上述资金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决议有效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事项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福斯特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6)。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福斯特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7)。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持续、健康、长远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制定的《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效落实,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同意通过《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同意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负责拟订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3)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启动、变更和终止;

(4)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5)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6)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7)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作出决定并签署相关文件;

(8)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资产管理机构、资金托管机构的聘任、变更作出决定并签署相关协议。

(9)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股东大会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0-102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4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杨楚峰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15,248.75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实施募投项目“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可以满足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对营运资金的需求,促进主营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不包含利息收入)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公司对募投项目“滁州年产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斯特(滁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福斯特”)进行增资,有利于增强滁州福斯特的资金实力和运营能力,有助于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公司在光伏封装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和未来盈利能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30,000.00万元对滁州福斯特进行增资。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12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通过《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和完善公司经营管理激励机制,有利于有效调动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全体员工的凝聚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长远的发展;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通过《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保证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通过《关于核实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的议案》

经核查,参加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均为公司员工,参加对象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650人,员工出资参与持股计划的金额最终以员工的实际出资为准,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0-103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5,248.75万元人民币,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9号)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7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499,056.61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95,500,943.39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77号”《验证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置换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后予以置换。截至2020年12月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5,248.75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于2020年12月9日出具了天健审[2020]10383号《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公司现决定使用募集资金15,248.7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5,248.75万元人民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15,248.75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鉴证意见

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福斯特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15,248.75万元之事项,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审核,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一致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5,248.7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福斯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三)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0-104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募投项目“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不包含利息收入)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9号)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7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499,056.61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95,500,943.39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77号”《验证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合计人民币169,550.09万元,其中30,000.00万元拟用于补充流动性资金。

三、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将募投项目“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不包含利息收入)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严格按照披露文件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于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不包含利息收入)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将募投项目“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项目实施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实施募投项目“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可以满足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对营运资金的需求,促进主营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同意公司将“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项目的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不包含利息收入)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全体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保荐机构同意福斯特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福斯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0-105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30,000.00万元对“滁州年产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斯特(滁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福斯特”)进行增资,本次增资不增加滁州福斯特的注册资本,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9号)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7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499,056.61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95,500,943.39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77号”《验证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中“滁州年产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滁州福斯特,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以增资或借款的形式将募集资金投入滁州福斯特。

三、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资对象基本情况如下:

本次增资对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四、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30,000.00万元对滁州福斯特进行增资,本次增资不增加滁州福斯特的注册资本,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滁州福斯特仍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增资完成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滁州福斯特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助于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公司在光伏封装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和未来盈利能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五、本次增资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次增资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为了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子公司与公司及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增资的增资款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滁州福斯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六、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30,000.00万元对募投项目“滁州年产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实施主体滁州福斯特进行增资,本次增资不增加滁州福斯特的注册资本,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30,000.00万元对募投项目“滁州年产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斯特(滁州)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符合项目实施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募投项目“滁州年产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实施主体滁州福斯特进行增资,有利于增强滁州福斯特的资金实力和运营能力,有助于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公司在光伏封装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和未来盈利能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计人民币30,000.00万元对滁州福斯特进行增资。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滁州福斯特增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福斯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0-106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总额度不超过12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投资产品,上述资金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决议有效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事项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上述募集资金理财额度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9号)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7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499,056.61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95,500,943.39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77号”《验证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20年12月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5,248.75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于2020年12月9日出具了天健审[2020]10383号《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二、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后续将根据项目建设推进而进行资金投入,过程中将存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闲置的情形。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合理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且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 投资额度及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资金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 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五) 实施方式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事项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 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七) 现金管理收益分配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2020年第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 投资风险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投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短期收益不能保障。

(二) 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筛选投资产品类型,根据投资产品的安全性、金额、期限和收益等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小组审议;投资理财管理小组对投资产品发行人及投资产品的资金投向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资金的安全;管理小组审核通过后由财务部提出投资理财申请,提交董事长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2、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实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品种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上述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5、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可以对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总额度不超过12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12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事项已经其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福斯特本次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福斯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0-107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决定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9号)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7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499,056.61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95,500,943.39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77号”《验证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20年12月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5,248.75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于2020年12月9日出具了天健审[2020]10383号《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二、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决定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相关合同,由采购等有关部门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并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审批程序。

2、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由采购等有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按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3、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审核、批准后,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等额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

4、财务部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明细台帐,按月编制《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应付设备及材料采购款、工程款等,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上述事项实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福斯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0-108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1日在公司召开,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民主讨论,就公司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事宜一致形成如下决议: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公司董事会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员工的意见。《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拟定的《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0-109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12月2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12月28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福斯特街8号·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12月28日

至2020年12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已于2020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全部议案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参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股东可以采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传真或信函的登记时间以公司收到为准。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股东大会登记”及联系方式。

(二)参会登记时间:2020年12月25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三)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福斯特街8号·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二)请出席现场会议者最晚不迟于2020年12月28日下午13:30到会议召开地点报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章樱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福斯特街8号·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11300

电话号码:0571-61076968

传真号码:0571-63816860

电子邮箱:fst-zqb@firstpvm.com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12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0-110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9号)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7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499,056.61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95,500,943.39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77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2020年12月11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上述到账存储金额包含尚未支付和置换的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1,668,867.92元(不含税)。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分别为95080078801500002872、355878808093,截止2020年12月7日,专户余额分别为49,716.98万元和12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滁州年产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昶、吴云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__年12月31日解除。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0-111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9号)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7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499,056.61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95,500,943.39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77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中“滁州年产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斯特(滁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福斯特”),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以增资或借款的形式将募集资金投入滁州福斯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2020年12月11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滁州福斯特(以下简称“乙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以下简称“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85759638176,截止2020年12月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通过乙方实施“滁州年产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4、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昶、吴云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要求下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__年12月31日解除。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摘要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系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福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下转1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