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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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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0-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91 证券简称:至正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7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增持,未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股份”或“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收到公司股东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集团”)和安徽安益大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益大通”)的通知,至正集团和安益大通与自然人游桂玲于2020年12月14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至正集团和安益大通分别将其持有的3,642,081股和100,000股公司股份转让予自然人游桂玲。

本次权益变动前,游桂玲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游桂玲持有公司3,742,08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2%,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出让方基本情况

出让方1: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海良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AE401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3097706XP

成立日期:1997年06月10日

营业期限:1997年06月10日至2025年06月06日

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及零配件、建筑材料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建筑工程。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出让方2:安徽安益大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杜龙泉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162号安徽国际商务中心B座26楼26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0709131986

成立日期:2013年06月07日

合伙期限:2013年06月07日至2021年06月06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受让方:游桂玲

性别:女

国籍:中国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136号深港花园

身份证号:44522********85142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否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出让方与受让方

甲方(出让方):

甲方1(出让方1):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2(出让方2):安徽安益大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游桂玲

(二)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至正股份3,742,081股股份,占至正股份总股本的5.02%,其中甲方1持有的至正股份3,642,081股股份,占至正股份总股本的4.89%;甲方2持有的至正股份100,000股股份,占至正股份总股本的0.13%。

(三)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9.31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47,101,204.11元,其中应支付给甲方1的股份转让款为人民币143,170,204.11元,甲方2的股份转让款为人民币3,931,000.00元。

(四)支付安排

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当日,乙方分别向甲方1、甲方2指定收款账户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甲方1为人民币60,000,000.00元,甲方2为人民币2,000,000.00元),自各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手续当日,乙方将剩余股份转让款(甲方1为人民币83,170,204.11元,甲方2为人民币1,931,000.00元)分别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五)协议签署及生效时间

本协议由各方于2020年12月14日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至正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15日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至正股份

股票代码:60399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游桂玲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大道1136号深港花园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0年12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的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游桂玲,女,1982年 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4522********85142 ;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大道1136号深港花园。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未来权益变动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的战略规划而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存在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果发生权益变动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3,742,08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02%。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12月14日,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安益大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游桂玲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出让方):

甲方1(出让方1):上海至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2(出让方2):安徽安益大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游桂玲

一、转让标的

各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项下的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至正股份 3,742,081 股股份,占至正股份总股本的 5.02 %,其中甲方1持有的至正股份 3,642,081股股份,占至正股份总股本的 4.89 %;甲方2持有的至正股份 100,000 股股份,占至正股份总股本的 0.13 %。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

1、各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39.31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147,101,204.11 元(大写: 壹亿肆仟柒佰壹拾万壹仟贰佰零肆元壹角壹分 元整)(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款”),其中应支付给甲方1的股份转让款为人民币 143,170,204.11 元,甲方2的股份转让款为人民币 3,931,000.00 元。

2、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当日,乙方分别向甲方1、甲方2指定收款账户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 甲方1为人民币 陆仟万 元,甲方2为人民币 贰佰万 元),自各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提交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手续当日,乙方将剩余股份转让款( 甲方1为人民币 83,170,204.11 元,甲方2为人民币 1,931,000.00 元)分别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三、标的股份过户

1、本协议过户指的是甲乙各方就标的股份转让向中登公司提交证券非交易过户手续,最终将标的股份登记在乙方的证券账户名下。

2、各方同意,本协议生效之日且乙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的二日内,各方就标的股份转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上交所提交申请办理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手续,于取得合规性确认意见书之日起二日内,各方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手续。

3、各方同意配合上市公司就标的股份转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陈述、保证与承诺

1、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与承诺:

(1)其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且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4)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标的股份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5)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期间,不会对标的股份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等)。

(6)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乙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2、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与承诺:

(1)其为具有民事权利与义务的自然人,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款;

(4)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甲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税费承担

签署、履行本协议所涉及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各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六、保密

1、本协议任何一方,只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使用另一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供的全部信息及本协议之内容,除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交所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上交所或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向他人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

2、本协议终止后,本条的规定仍然持续有效。

七、违约责任

1、各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或违反其陈述、保证或承诺事项,均视为对另一方(下称“守约方”)的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该方(下称“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相应损失。

2、守约方在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仍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3、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款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逾期罚息;如果乙方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可选择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股份转让款20%的违约金。

4、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配合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无合理理由拒绝或者消极签署、办理相关交易所、中登公司相关手续,导致本协议约定交易无法进行的,乙方可选择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并要求甲方承担股份转让款20%的违约金。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以上披露的股份转让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 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下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游桂玲

2020年12月1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游桂玲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