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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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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2020-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23 证券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20-052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特高新”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飚及其一致行动人LI ZAICHUN合计质押公司股份数量占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81.51%,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2、本次质押前,李飚的质押股份数量为77,700,000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飚已经向质权人/借款人偿还了全部融资借款,该部分质押股份已经办理了解质押手续。解质押手续办理完毕后,实际控制人李飚及其一致行动人LI ZAICHUN合计质押公司股份数量将降低至64,547,300股,占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降低为36.99%。详见本公司2020-051号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李飚先生及LI ZAICHUN先生通知,获悉李飚先生及LI ZAICHUN将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于2020年12月14日进行了质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李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LI ZAICHUN先生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注:上表“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中限售股均为高管锁定股。

二、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李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LI ZAICHUN先生本次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产生影响,不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飚先生与LI ZAICHUN先生为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及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64,547,3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36.99%,占公司总股本比例8.53%,其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足够的资金偿还能力,还款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投资收益等。

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李飚先生及LI ZAICHUN 本次股份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包括但不限于购销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稳定、三会运作、日常管理)等均不产生影响。

5、本次股份质押是非融资类,用于履约担保。在质押到期前,对于累计已质押的股份,其中非融资类质押占比35.38%,对于质押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会采取重新质押、追加保证金或以其自筹资金偿还等方式归还质押借款,同时,其也将对股价波动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使质押总体风险处于可控水平,不会出现因股份质押风险引发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风险。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6、本次质押前,李飚的质押股份数量为77,700,000股,全部为融资借款的质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飚已经向质权人/借款人偿还了全部融资借款,该部分质押股份已经办理了解质押手续。解质押手续办理完毕后,实际控制人李飚及其一致行动人LI ZAICHUN合计质押公司股份数量将降低至64,547,300股,占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降低为36.99%。

7、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

李飚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51011119710124****,住所:成都市青羊区***。

LI ZAICHUN,男,新加坡籍,护照号码:K1132****,住所:**** SOUTH AVENUE 3 ECO SINGAPORE 469301

公司李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为海特高新。

最近一年海特高新不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亦不存在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综合考虑企业运营情况、银行授信情况、股东自身的资金实力等因素,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相关偿债风险。

8、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资金往来、关联交易、担保等重大利益往来情况。

2019年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2020年1月-9月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担保。

综合上述关联交易、担保等重大利益往来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002023 证券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20-051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李飚先生通知,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于2020年12月15日解除了质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李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LI ZAICHUN先生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注:上表“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中限售股均为高管锁定股。

三、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所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解除质押申请受理回执。

2、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6日

股票代码:002023 股票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20-053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李飚先生及一致行动人LI ZAICHUN 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将成为公司持股超过5%的股东。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5、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交易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李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LI ZAICHUN先生的通知,获悉李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LI ZAICHUN先生与青岛金水海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水海特”)于2020年12月14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63,456,1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3849%)转让给金水海特,其中李飚先生转让32,503,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949%;LI ZAICHUN先生转让30,952,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900%。本次交易的价格不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的90%,经各方协商确定为19.33元/股,本次股份转让款合计为1,226,606,413.00元,其中金水海特应向李飚先生支付628,290,722.00元,向LI ZAICHUN先生支付598,315,691.00元。

截止本公告日,本次权益变动前,李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0,013,9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1796%,LI ZAICHUN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4,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801%,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4,513,981股,占公司股份比例的23.0597%。李飚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金水海特持有公司股份63,456,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849%;李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LI ZAICHUN持有公司股份111,057,8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6748%,李飚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双方持股情况如下:

注:最终持股数量及比例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结果为准。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1:李飚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51011119710124****,住所:成都市青羊区***。

转让方2:LI ZAICHUN,男,新加坡籍,护照号码:K1132****,住所:**** SOUTH AVENUE 3 ECO SINGAPORE 469301

(2)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青岛金水海特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UH9L51K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柳凯

注册资本:贰亿元整

成立日期:2020年12月3日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1022号中艺1688创意产业园F1栋102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融资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结构:青岛金水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股75%,四川德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5%。青岛金水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沧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当事人

1、转让方(甲方):李飚(甲方一)、LI ZAICHUN(甲方二)

2、受让方(乙方):金水海特

(二)股份转让标的和价格

甲方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63,456,100股股份转让予乙方,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8.3849%,乙方将以现金方式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

转让价格为19.33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1,226,606,413.00元。

(三)股份转让款的支付

协议约定的股份质押后两(2)个工作日内(含质押当日),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1,000,000,000元首期款,在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当日,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226,606,413元。

(四)股份交割

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首期款后2个工作日内, 各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转让提交申请。取得深交所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书后各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五)争端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六)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权益变动前,李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0,013,9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1796%,李飚先生一致行动人LI ZAICHUN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4,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801%,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4,513,981股,占公司股份比例的23.0597%。李飚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李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LI ZAICHUN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1,057,8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6748%,李飚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

4、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系交易双方响应国家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交易双方的优势资源协同,增强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公司更高质量发展和提升股东的投资回报。

五、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LI ZAICHUN先生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LI ZAICHUN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要求或接受本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2、LI ZAICHUN先生在公司股改时追加的承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精神,自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即: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少在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LI ZAICHUN先生在上述承诺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截止本公告日,LI ZAICHUN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背承诺的情形。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二)李飚先生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李飚先生在公司股改时追加的承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精神, 自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即: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少在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遵守前项承诺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1%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

2、李飚先生在2014年9月协议受让LI ZAICHUN先生的股份时出具的承诺:自本次股权协议转让实施完毕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64,006,957股公司股份。若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间发生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使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事项,上述锁定股份数量相应调整。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间,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将减持股份的全部所得上缴公司。

截止本公告日,李飚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背承诺的情形。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转让方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2、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承诺其股份变动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3、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李飚先生、LI ZAICHUN先生以及金水海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协议转让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飚、LI ZAICHUN)、《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金水海特)。

5、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相关手续。交易各方能否按协议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本次交易最终是否能够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七、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飚、LI ZAICHUN)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金水海特)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