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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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0-1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88 证券简称:宁波精达 公告编号:2020-024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此次判决为公司股东诉讼情况,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上述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为诉讼财产保全,不属于法院最终裁定,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稳定产生影响。

2019年8月5日,宁波精达成形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通知书(2019)浙02财执保267 号(以下简称“通知书”),根据通知书,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合”)申请冻结公司股东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形控股”)持有的公司14,300,000股及孳息,冻结股东郑良才持有公司的9,016,000股及孳息,冻结股东郑功持有公司的6,175,960股及孳息,上述财产冻结期限三年,为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

本次被冻结公司股份29,491,9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81%,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行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该财产保全裁定所对应的案件原告为广州亿合,被告为成形控股、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投资”)和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和徐俭芬,案由为股权转让纠纷。

公司已于2019年8月2日披露了《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1),2019年8月13日披露了《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4)。

一、本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述控股股东转来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2民初747号)。主要内容如下:

1、法院认为本案中收购各方未及时将筹划收购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属于违反有关管理性规定,对案涉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不产生影响;

2、广州亿合以涉案协议无法履行而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案涉协议的理由并不能成立;

3、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双方之间的案涉协议于广州亿合之起诉状送达(即2019年8月19日)即解除;

(2)被告郑良才、郑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广州亿合2亿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3)被告徐俭芬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俭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良才、郑功进行追偿;

(4)驳回原告广州亿合其他诉讼请求;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公司控股股东主张广州亿合违约而造成其实际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可另行解决。

二、其他

此次判决为公司股东诉讼情况,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上述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为诉讼财产保全,不属于法院最终裁定,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稳定产生影响。

另从公司股东处获悉,如双方对损失赔偿未达成一致,有继续上诉或另案起诉的可能。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及影响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