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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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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1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63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62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2月1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公司4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韩剑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婷婷律师、马佳敏律师

(二)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7日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编号:临2020-063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于2020年12月7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12月17日在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公司4层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七人,实际出席董事七人,公司董事赵志齐先生主持了会议,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赵志齐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任职期限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任职期限一致。

此议案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的议案》

选举赵志齐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并担任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任职期限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任职期限一致。

选举赵志齐先生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任职期限一致。

本次选举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赵志齐先生、熊韬先生、韩剑先生、李斗先生和吴红女士五位董事组成,主任委员由赵志齐先生担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吴红女士、王再文先生和韩剑先生组成,主任委员由吴红女士担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李金通先生、王再文先生和赵志齐先生三位董事组成,主任委员由李金通先生担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王再文先生、李金通先生和李斗先生三位董事组成,主任委员由王再文先生担任。

以上 4 个专业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任职期限一致。

此议案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三、《关于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受让权的议案》

伟光汇通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光汇通旅业”)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持有其4.99%的股权。近日,公司收到伟光汇通旅业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伟光汇通旅业股东国开创新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伟光汇通旅业44%的股权)拟以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所持有的伟光汇通旅业22%的股权,并以评估确认的伟光汇通旅业股东全部权益人民币163,722.18万元作为股权转让的参考依据,以不低于人民币36,018.88万元的价格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决定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意见如下:

本次放弃优先受让权,是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的整体考虑。放弃优先受让权后,公司持有伟光汇通旅业的股权比例不变,不会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受让权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受让权的相关事宜。

内容详见2020年12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关于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受让权的公告》。

此议案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四、《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减免租金的议案》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及市级、区级文件精神,公司针对合规中小微企业,减免2至4月份三个月50%的租金。经审核,符合减免租金标准的企业共计11家,合计减免金额约为132.75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背景下的减免租金安排,既是响应政府号召,帮助园区中小微企业坚定信心、持续经营和发展,又是积极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社会形象及影响力,有利于推动中小微企业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次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减免租金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减免租金的相关安排。

内容详见2020年12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减免租金的公告》。

此议案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7日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编号:临2020-064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受让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意放弃参股公司伟光汇通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光汇通旅业”)22%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放弃伟光汇通旅业股权优先受让权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风险提示:本次股权转让拟采取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最终交易能否成交以及具体交易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近日,公司收到伟光汇通旅业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伟光汇通旅业股东国开创新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创新”,持有伟光汇通旅业44%的股权)拟以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所持有的伟光汇通旅业22%的股权,并以评估确认的伟光汇通旅业股东全部权益人民币163,722.18万元作为股权转让的参考依据,以不低于人民币36,018.88万元的价格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决定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

本次放弃伟光汇通旅业股权优先受让权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放弃伟光汇通旅业股权优先受让权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一)国开创新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国开创新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6号一层106室

法定代表人:左坤

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1年08月30日

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国开创新与公司的关系

国开创新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伟光汇通旅业22%的股权

1、伟光汇通旅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伟光汇通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小关街甲38号7号地12幢平房1号

法定代表人:陆学伟

注册资本:4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7年05月19日

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业务;文艺表演。(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文艺表演、国内旅游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伟光汇通旅业当前的股权结构:

3、公司放弃优先受让权,伟光汇通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不放弃优先受让权。

4、伟光汇通旅业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523,685.68万元,净资产额为-27,985.56万元,归母净资产额为-31,747.82万元,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60,846.18万元,归母净利润-28,096.64万元。

截至2020年6月30日,资产总额为615,407.60万元,净资产额为-44,972.83万元,归母净资产额为-49,550.55万元,2020年1至6月实现营业收入6,594.55万元,归母净利润-18,513.6万元。

伟光汇通旅业2019年度的会计报表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发表了无保留意见;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发表了无保留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5、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诉讼、仲裁、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对伟光汇通旅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0)第1507号):以2020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按资产基础法评估的伟光汇通旅业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163,722.18万元,增值率为3,822.45%。具体评估结果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以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0)第1507号)为依据,以评估确认的伟光汇通旅业股东全部权益人民币163,722.18万元作为股权转让的参考依据,转让底价不低于人民币36,018.88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拟采取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最终交易能否成交以及具体交易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考虑到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公司决定放弃本次伟光汇通旅业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放弃优先受让权后,公司持有伟光汇通旅业的股权比例不变,不会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上网公告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7日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编号:临2020-065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减免租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及市级、区级文件精神,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标准的承租企业租金予以减免。

一、减免租金安排

针对合规中小微企业,对经营困难的企业实行“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减免2至4月份三个月50%的租金”。

经审核,符合减免租金标准的企业共11家,合计减免金额为1,327,505.52元。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减免租金的议案》,同意本次减免租金的安排。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减免租金的相关安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减免租金安排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减免租金对公司的影响

预计本次减免租金安排涉及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约为126.43万元,占2019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比例约为0.12%;预计本次减免租金安排涉及的租金对公司2020年归母净利润的影响约为94.35万元。本次减免租金安排对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的影响系未经审计的预估数据,仅为投资者了解本次减免租金安排对公司的影响所用,公司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该等数据,最终影响程度以公司年度审计数据为准,本次减免租金安排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及长期发展。

本次公司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背景下的减免租金安排,既是响应政府号召,帮助园区中小微企业坚定信心、持续经营和发展,又是积极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社会形象及影响力,有利于推动中小微企业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上网公告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7日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公告编号:临2020-066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分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下属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租金23,169,328元,水电费合计292,197.6元,违约金1,315,584元及案件受理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被告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判决尚未生效执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收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0113民初6013号),顺义法院对本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

(二)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治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芬,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红,北京陆源律师事务律师

(三)被告(反诉原告):奥达空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志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奥达空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坤,奥达空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职工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反诉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的事实

2012年6月14日,被告租赁原告位于北京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区天柱东路西侧的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内的功能厂房,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书》,承租面积为9,136平米,其中包括西侧辅楼整栋4,029平方米和A号厂房A1号区域5,107平方米,租赁期从《厂房租赁合同书》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免租期从《厂房租赁合同书》签订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租金为1.60元/平方米*天,即每月租金总金额为438,528元,以后每叁年为一周期,增加0.10元/平方米*天,被告于《厂房租赁合同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缴付相当于第一年前三个月租金的金额即1,315,584元作为保证金。

2018年7月30日,双方签订《多功能厂房退租协议》,截止2018年7月31日止,被告退租A幢厂房A1库区东南侧2,409平方米,2012年6月14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库房区域面积变更为2,698平方米,其他合同条款不变,合同期内继续有效。

2019年5月25日,双方签订《退租协议》,被告终止租赁位于北京顺义区天柱东路西侧的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内A幢厂房西侧辅楼整栋办公区域,面积4,029平方米。

2019年6月25日,双方签订《退租协议》,被告终止租赁位于北京顺义区天柱东路西侧的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内A幢厂房A1库区面积2,698平方米。2012年6月14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即告终止。

2019年6月30日,双方签订《交割协议》,被告交还租赁原告位于北京顺义区天柱东路西侧的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内A幢厂房西侧辅楼,面积为4,029平方米。

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被告欠付租金总计23,169,328元,欠付水电费合计292,197.6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有权追缴欠款,并没收被告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诉讼中,被告要求对移交给原告的资产现值进行评估,经北京中恒正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9月18日,2020年10月23日评估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在评估基准日的资产现价值评估结果为24,191,442.19元,奥达生物公司支付了评估费用。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5年1月至2019年6月欠付租金合计23,169,3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为以23,169,328元为基数,按照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三收取,支付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

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欠付电费277,365.6元,欠付水费14,832元,合计292,197.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为以292,197.6元为基数,按照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三收取,支付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

3、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的保证金1,315,584元作为违约金归原告所;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答辩及理由

1、被告答辩

对欠付租金本金、水电费没有异议,违约金有异议,原告违约在先,因为消防不合格,需要修理,我方不能正常运转,2019年终止合同,解约之后是原告原因不能履行。保证金作为租金本金和水电费充抵。

2、被告反诉理由

(1)反诉人已退租,交接场地时在租赁物业中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区及库区工程设计、装修工程、机电工程、实验室家具、办公家具等相关设施)估值冲抵被反诉人的房租、水电费及其他款项;

(2)合同期内租赁单价过高,请求以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内及周边区域同等厂房的价格予以调整,减少695万;

(3)赔偿搬家费15万元;

(4)所有诉讼费(包括评估费5万元)由被反诉人负担。

3、原告答辩

被告没有及时交租金存在过错,同意按照过错比例折抵租金,被告占大部分责任;不同意减少租金695万,价格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同意调整;不同意支付搬家费,是被告根本违约造成的。被告陈述的消防问题不认可,租金价格高亦不认可。

三、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下属物业分公司收到顺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0113民初6013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奥达空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租金二千三百一十六万九千三百二十八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奥达空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水电费合计二十九万二千一百九十七元六角;

(三)被告(反诉原告)奥达空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违约金一百三十一万五千五百八十四元(已用保证金抵扣);

(四)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奥达空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资产折价款二千四百一十九万一千四百四十二元一角九分;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奥达空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十五万七千六百四十六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奥达空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八万一千七百五十三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奥达空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七十五元(已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八万一千三百七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被告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判决尚未生效执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业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报备文件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13民初6013号)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