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99 证券简称:林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9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2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泰州市迎春西路199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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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峰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李升高先生、黄文军先生、刘彬先生、
邓钊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袁伟先生、刘宏峻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李鹏鹏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做了会议记录,其他高管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控股股东承诺延期履行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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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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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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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一、二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颖颖、周赛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8日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0年12月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0年12月10日,在上述媒体刊登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以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9:15至15:00;现场会议于2020年12月18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泰州市迎春西路199号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27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9,917,2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本总额的31.4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493,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本总额的4.3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4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4,423,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本总额的27.1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本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律师认为: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且在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控股股东承诺延期履行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上述第1项、第2项议案经关联方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上述第1项、第2项议案。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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