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
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20-105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
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1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
本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8日上午9:30在公司天盈广场东塔37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亲自出席董事7名,董事方健宁先生、孙芳伟先生因其他重要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董事潘源舟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会议由郑炳旭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统一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统一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统一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25名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未能完成公司对其的业绩考核要求,解除限售比例未达到100%,未能全额解除限售,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解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81,269股。上述事项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750,093,456股变更为749,412,187股。现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6、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20-106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通知。本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8日下午15:00在公司天盈广场东塔37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林洁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时,监事会对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4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10,813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948%。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相关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鉴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7月3日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回购价格的调整是根据《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大会的授权作出的调整,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相关公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锁期内,因13名激励对象因其所在经营单位未能完成公司对其的业绩考核要求,解除限售比例未达到100%,12名激励对象应其所在经营单位业绩考核指标未能达标,不能解除限售,需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81,269股。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依据、回购数量及价格等符合《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前述2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81,269股。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20-107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4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10,813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948%。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规定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4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10,813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948%。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7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8年3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8年11月2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得到批准。
4、2018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8年12月4日为授予日,授予64名激励对象6,225,812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52元/股。
5、2018年12月24日,公司已经完成了该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64名调整为57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225,812股调整为5,620,968股。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12月26日。
6、2019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欧阳虎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52,575股。该事项已于2019年12月27日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3月30日完成回购注销,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5,568,393股。
7、2020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规定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4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10,813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948%。
鉴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7月3日实施完毕,根据《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大会的授权,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5.37元/股调整为5.17元/股。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内,因25名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未能完成公司对其的业绩考核要求,解除限售比例未达到100%,未能全额解除限售,现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81,269股。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由750,093,456股变更为749,412,187股。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期满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即将期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文件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12月4日,上市日为2018年12月26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0年12月25日期满。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各年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所在经营单位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31名激励对象满足全额解除限售条件;13名激励对象因其所在经营单位未能完成公司对其的业绩考核要求,解除限售比例未达到100%;12名激励对象应其所在经营单位业绩考核指标未能达标,不能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4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10,813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948%。具体如下:
■
注:公司授予56名激励对象共5,568,393股,本期计划解除限售股份总额为1,392,082股。根据考核情况,本次计划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为710,813股;部分激励对象因未达到考核要求,需公司回购注销股份总数为681,269股。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76,311股。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考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对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的710,813股股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时,监事会对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4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10,813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948%。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认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5、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20-108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7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8年3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8年11月2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得到批准。
4、2018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8年12月4日为授予日,授予64名激励对象6,225,812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52元/股。
5、2018年12月24日,公司已经完成了该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64名调整为57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225,812股调整为5,620,968股。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12月26日。
6、2019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欧阳虎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52,575股。该事项已于2019年12月27日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3月30日完成回购注销,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5,568,393股。
7、2020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7月3日实施完毕,根据《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大会的授权,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5.37元/股调整为5.17元/股。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由及调整情况
2020年5月12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2019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707,056,37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0年7月3日实施完毕。
现根据2018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按下列约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股票的回购价格由5.37元/股调整为5.17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调整系因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所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发生派发股票红利事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鉴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7月3日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回购价格的调整是根据《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大会的授权作出的调整,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20-109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7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8年3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8年11月2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得到批准。
4、2018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8年12月4日为授予日,授予64名激励对象6,225,812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52元/股。
5、2018年12月24日,公司已经完成了该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64名调整为57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225,812股调整为5,620,968股。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12月26日。
6、2019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欧阳虎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52,575股。该事项已于2019年12月27日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3月30日完成回购注销,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5,568,393股。
7、2020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规定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4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10,813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948%。
鉴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7月3日实施完毕,根据《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大会的授权,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5.37元/股调整为5.17元/股。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内,因25名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未能完成公司对其的业绩考核要求,解除限售比例未达到100%,未能全额解除限售,现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81,269股。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由750,093,456股变更为749,412,187股。
二、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公司《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五章、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2)经营单位层面的业绩考核,经营单位的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净利润、三项资产比率(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存货合计占总资产的比例)等,根据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因13名激励对象因其所在经营单位未能完成公司对其的业绩考核要求,解除限售比例未达到100%,12名激励对象应其所在经营单位业绩考核指标未能达标,不能解除限售,公司决定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25名激励人员共计681,269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回购注销数量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681,269股。
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750,093,456股变更为749,412,187股。
3、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2018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按下列约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2019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回购价格因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原因,由5.52元/股调整为5.37元/股。
鉴于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召开了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并于2020年7月3日实施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相关工作,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707,056,37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根据上述情况,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股票的回购价格由5.37元/股调整为5.17元/股。
4、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事项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说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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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全部已授予的股权激励计划标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为本次回购前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股数。
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750,093,456股减少为749,412,187股。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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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750,093,456股减少为749,412,187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 750,093,456元减少为749,412,187元,公司将于本次回购注销审议通过后依法履行相应减资的程序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25名激励对象因其所在经营单位未能完成公司对其的业绩考核要求,解除限售比例未达到100%,未能全额解除限售,公司需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依据、回购数量及价格等符合《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前述2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81,269股。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相关程序,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手续,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九、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20-110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92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43,037,080股,发行价格为41.0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67,532,875.6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23,450,918.91元后的募集资金金额为1,744,081,956.69元,已于2020年10月9日汇入公司的银行账户。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用的金额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43,460,669.74元。
二、前期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九次会议通过,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广发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三家银行共开设四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该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公司已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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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情况
经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九次会议和2020年11月24日召开的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了充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提高资金收益,在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为便于公司开展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公司现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赤岗支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下属网点)新设2个专用账户以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该账户仅用于“购置设备”,不得作其他用途。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户名: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405014319010000151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赤岗支行;以下简称“该账户”),截止2020年12月18日,该账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在符合监管规定、《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前提下,并经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后,可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或存放定期。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下转72版)

